內容簡介
該書對英國、美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俄羅斯、日本等國賄賂犯罪從立法分類、犯罪構成、犯罪形態和刑罰處罰等方面做橫向比較,發掘各國獨具特色的立法例,總結賄賂犯罪及其刑事立法的一般規律,尋求全球反賄賂犯罪的共同話語,系統指出中國現行立法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完善建議。
作品目錄
第一章 中外賄賂犯罪刑事立法概況 第二章 中外賄賂犯罪之立法分類比較 第三章 中外賄賂犯罪之犯罪構成比較 第四章 中外賄賂犯罪之犯罪形態比較 | 第五章 中外賄賂犯罪之法定刑比較 第六章 中外賄賂犯罪之自首制度比較 第七章 中國賄賂犯罪刑事立法之缺陷及其完善 參考文獻 |
創作背景
賂犯罪自身結構的複雜性及其覆蓋範圍的廣泛性,使得對賄賂犯罪立法格局的全面審視,尤其是針對轉型時期的中國國情制定體系完整、結構嚴謹、內容合理、切實有效的反賄賂犯罪刑事法律,成為無法迴避的重大課題。法律比較的意義絕不止於記錄各國法律制度的異同,它既是深入認識和理解本國法律不可或缺的工具,又能夠為本國法律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參考與支持。基於此,《比較法視野下中國反賄賂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該書明確提出如下主張:(1)明確賄賂犯罪的分類標準,將賄賂犯罪劃分公務賄賂、選舉賄賂、證人賄賂、商業賄賂以及業務賄賂五大類,並在每一類罪名中設定若干具體罪名形成罪名系列。(2)在中國刑法中區分背職賄賂與履職賄賂,增設賄賂證人罪、證人受賄罪、賄賂選民或代表罪、選民或代表受賄罪、行業受賄罪以及行業行賄罪。(3)整合併簡化單位賄賂犯罪,將現有單位賄賂犯罪罪名分解納入相應的自然人犯罪中。(4)調整法條結構,構建獨立而完整的影響力交罪犯罪。(5)將海外賄賂犯罪單列並增設收受外國人賄賂罪。(6)釐清並充實賄賂犯罪的核心要件,保持各種賄賂犯罪核心構成要件的協調一致,在法條設定上區分基本犯、變形犯和獨立犯以建立構成要件群。(7)明確規定賄賂行為的各種具體情形,對為本人受賄與為第三人受賄、事前賄賂與事後賄賂、作為與不作為、就職前賄賂、現職賄賂與離職後賄賂等做出明確規定,理順邏輯關係,避免產生分歧。(8)不宜將提議或承諾給予或接受賄賂的行為規定為犯罪。(9)不宜將沒有請託的單純基於職務的賄賂規定為犯罪。(10)明確將“對價關係”納入賄賂犯罪的主觀要件中,以對“對價關係”的明知或確信取代“為他人謀取利益”和“利用職務之便”等客觀要件方面的要求。(11)保持各種賄賂犯罪法定刑尺度的內部平衡,消除行賄罪和受賄罪的法定刑數額標準的明顯差異,並使二者法定刑適用的其他情節標準基本對應。(12)在公務受賄罪中設定司法人員受賄的加重條款,並在基本法定刑之外,明確規定受賄罪共同的加重法定刑的具體條件。(13)保持受賄罪與行賄罪特別自首條件的一致性。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余高能,1970年2月生,陝西佛坪人,現任西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及法律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比較刑法、刑事立法、賄賂犯罪、行為法和經濟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