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觀譯叢: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

博觀譯叢: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

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一般指本詞條

《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內容簡介:對於中國法律人而言,比較法就獲得了一種極高的重要性,這種重要性甚至可能更多地在內國法的層面上獲得彰顯。為了理解他們自身的法律,中國法律人必須領會外國規則背後隱含的意義與理念,這些外國規則將被中國採納,或者將啟發中國的立法。由於外國法在一個相當不同的法律文化中形成與發展,因此就不能將其簡單地移植到中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為了在內國法的環境下整合有益的法律概念與法律構造,法律人需要理解文化與法律傳統,以便能在最終的整合結果之中達致一種平和的均衡。在解釋、運用對中國或中國人產生效力的國際規則時,了解彼此存在分歧的不同背景相當重要,這些背景使得法律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得到不同的解釋。比如說,中國人對於契約權利義務有著較之西方法律人(以及商人)更為靈活的態度。對於西方人而言,契約權利義務具有一種絕對的品性:一旦訂立了契約,無論發生了什麼,當事人皆不能從中逃脫。由此可以說,了解中西之間的差異是極為重要的,而揭示這種差異即是比較法的任務。

基本介紹

  • 書名:博觀譯叢: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424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馬克•范•胡克 (Mark Van Hoecke)
  • 出版日期:2012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1837026, 9787511837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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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博觀譯叢:比較法的認識論與方法論》為那些較之普通“內國法律科學航海家”而言更願意選擇更具風險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圖冊。

作者簡介

馬克·范·胡克,歐洲法學理論高等研究院院長(比利時布魯塞爾),比利時根特大學“法學理論與比較法學”研究教授,荷蘭蒂爾堡大學“比較法學方法論”兼職研究教授,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協會比利時分會主席,澳大利亞悉尼大學傑出訪問教授。

專業推薦

媒體推薦

本書的目的在於促使讀者重新思考對比較法的理解,特別是如何看待這門學科。在人們對這一主題的興趣日趨提升之時代,關於比較法之認識論與方法論的探討卻少之又少。有鑒於此,本書將為之提供極富吸引力的增補。

——Paula Giliker(布里斯托大學比較法學講習教授)

本書非惟認識論層面之探討,於比較法理論而言,亦提供了諸多頗具價值之思考。讀者將在閱讀之旅中收穫一些啟迪思維並大有裨益的洞見。

——Matthew Dyson(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法學高級講師)

本書揭示了比較法學不同派別之間存在的諸多爭議和分歧。這些爭議和分歧往往深潛於表層之下,以至於只能通過偶然接觸到的比較法學者來挖掘出來。就此而論,本書為那些較之普通“內國法律科學航海家”而言更願意選擇更具風險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圖冊。

——Jaakko Husa(拉普蘭大學法律文化與法律語言學講習教授)

名人推薦

本書的目的在於促使讀者重新思考對比較法的理解,特別是如何看待這門學科。在人們對這一主題的興趣日趨提升之時代,關於比較法之認識論與方法論的探討卻少之又少。有鑒於此,本書將為之提供極富吸引力的增補。
——Paula Giliker(布里斯托大學比較法學講習教授)
本書非惟認識論層面之探討,於比較法理論而言,亦提供了諸多頗具價值之思考。讀者將在閱讀之旅中收穫一些啟迪思維並大有裨益的洞見。
——Matthew Dyson(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法學高級講師)
本書揭示了比較法學不同派別之間存在的諸多爭議和分歧。這些爭議和分歧往往深潛於表層之下,以至於只能通過偶然接觸到的比較法學者來挖掘出來。就此而論,本書為那些較之普通“內國法律科學航海家”而言更願意選擇更具風險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圖冊。
——Jaakko Husa(拉普蘭大學法律文化與法律語言學講習教授)

圖書目錄

中文版序言
基礎理論篇
法律文化
法律傳統
法律文化與法律傳統
一、“文化”的歷史?
二、作為理解方式的文化
三、文化概念的影響
四、結論
法律認識論與法律文化的轉變
一、波蘭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實證主義
二、笛卡爾主義認識論模式與法律實證主義
三、經典實證主義
四、轉變過程中的法律實證主義
五、法律的認知與轉型實踐
六、司法的商談性圖景
七、參與到法律文化中來
認識論與比較法:來自科學與社會科學的貢獻
一、導論
二、功能性方法
三、虛擬事實
四、實際性的程度
五、以契約中的錯誤為例
六、法律科學的諸階段
七、可理解性圖式
八、作為一種詮釋學運用的比較法
九、作為一種結構性運用的比較法
十、對稱性之比較
十一、社會科學與法律
十二、結論
法律文化、法律範式與法律學說——邁向一種新的比較法研究模式
一、導論
二、法律文化
(一)法系
(二)文化圈
三、法律文化的範式
(一)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二)意識形態的主導作用:以英/德法律中同居者擔當保證人為例
(三)比較的不同層次
四、什麼是法律
五、法律學說的重要性
(一)法律學說的任務
(二)法律學說的方法論
(三)法律學說與比較法
六、“作為文化之法”:區分不同“法系”的一種新模式
比較法研究:在統一法發展過程中的功能
如何去做比較之事:為比較法服務的法律工程
一、背景
二、描繪本文採用的比較法進路
(一)實定法與實定法的比較
(二)應然法與實定法的比較
(三)實定法與應然法的比較
(四)應然法與應然法的比較
三、班考舍費爾先生所說的“私法的整合力”
四、新經濟中的敏捷契約
深層比較法研究
一、認識論問題
(一)描述法律
(二)比較規則
(三)比較案例
(四)事實的“客觀性”
(五)認識論樂觀主義與認識論悲觀主義
二、方法論問題
(一)術語
(二)教科書的(與法律的)結構
(三)在任一法律體系中被視作重要討論點的問題
(四)潛在觀念
三、深層比較方法論
(一)主觀解釋:意志理論
(二)客觀解釋:文本的“客觀”含義
(三)折衷理論:合理期待
(四)在任一法律文化中彼此競爭的理論
四、一些方法論上的結論
五、協調什麼?
法律體系的譜系樹:邁向一種現代型方法
導論
一、總結與建議
二、樹木的播種與根莖的生長
三、比較法學者對法律體系的傳統處理方法
四、樹木的成長
五、結論

具體套用篇
方法論與歐洲法——方法論能變通以因應法律的多樣性嗎?
一、作為歐共體法藍圖的國家法之方法論
(一)歐洲法律傳統的多樣性
(二)以國家為基礎的法律之演進:對其知識基礎破碎化的反應
(三)標準的增多與法律的多元
二、朝向“開放國家的法律”(尤·迪·法比奧)
(一)在以國家為基礎的法律中創造公/私行動者之間合作的新形式
(二)援引法律體系的“文化特性”有用嗎?
(三)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法律的歐洲化意味著什麼?
(四)歐盟究竟能否將自己轉變為一個國家?
三、歐洲法的方法論可以呈現何種樣態?
(一)法律歐洲化中不同的原動力
(二)歐洲化進程中“受監督式自我規制”的價值
(三)接受歐盟中法律的多樣性
四、朝向一種應對多樣性的法律方法
(一)新知識類型:新的法律形式
(二)歐洲法作為一種關於不完全協調的法律創製過程的交疊網路
(三)法律“對角線衝突”的例證
(四)歐洲法院及其對主觀權利的策略性運用
(五)一體化進程中消費者保護的例證
五、來自環境法的例證
(一)一般行政法與特殊歐洲環境法的協調
(二)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的例證
六、朝向一種關於實際法律比較和“規則競爭”的觀念
七、程式法對歐洲化行政法“有序化理念”的重要意義
八、展望
歐洲私法的編纂
一、過去與現在的法典編纂
(一)歐盟委員會的四項選擇
(二)以民主形式實現私法現代化:荷蘭新民法典——應遵循的樣本
(三)通過開明領袖建設民族國家:法/德民法典——不應遵循的樣本
(四)薩維尼v.蒂堡:一場無法複製的論爭
(五)主題與建議:界定後的法典編纂
二、歐洲法典編纂:可能且可取嗎?
(一)不存在達致趨同的“認識論上的”不可能
(二)應克服的民族主義本能反應與不應忽視的法律基礎約束
(三)交易成本與綜合立法v.破碎化立法的法律—文化限制
三、立法性“既有法規”的保留與擴充
(一)提升和鞏固現有契約立法並鞏固與執行競爭法領域中的判例法
(二)介入型法律制定方式
四、民主合法性問題
(一)(程式)民主原則與歐洲法典編纂的法律基礎
(二)將歐洲議會與內國議會作為(參與式)民主原則的表現
五、不可忽視的配套措施
(一)歐洲法典編纂不可能從頭開始
(二)“自下而上”的編纂方式協同並支持“自上而下”的方式
六、結論:有效但並非倉促地立法
新歐洲共同法的夢想與歐洲私法之現實
一、導論
二、內國法律一體化V.歐洲法律一體化
三、文化主義方法
四、法律功能主義
五、概念主義方法
六、經驗主義方法與社會學方法
七、結論
比較債法:方法論與認識論
一、導論
二、法院
三、立法者
四、學術著作
五、發展歐洲私法
內國法律體系的歐洲化:對民法法系法律思維的影響
一、導論
二、民法法系法律思維的傳統特點
三、法律淵源的歐洲化
四、法律的系統化與歐洲化
五、演繹推理與法律的歐洲化
六、解釋與法律的歐洲化
七、“思維方式”的歐洲化:法律學術的樣式
八、內國法律秩序的歐洲化?
比較法與歐洲法律的國際化
一、對國際化的評估
(一)目標
(二)方法論
二、比較法的諸功能
(一)雜交
(二)抵制
三、結論
歐洲公法:困於國家、次國家與歐洲之間?
一、導論
二、法律多元主義與共享主權
三、個體法律秩序的結構性分析
(一)公法的活動
(二)外在環境
四、制度背景
(一)歷史與慣例的力量
(二)共同價值?
(三)多元層面上的分析
五、結論
國際公/私法律理論中的新挑戰:比較法學術研究能起到作用嗎?
一、導論
二、在國際法理論中設計新的認識論模式
三、跨越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之間的方法論界限
四、法律實證主義的單向倫理之顛覆
五、結論
一種歐洲共同法律語言?
一、導論
二、語言的含義
(一)結構主義理論與實用主義理論
(二)詮釋理論與認知理論
(三)歐洲法律溝通中的語言——第一部分
三、法律的含義:法律體系與法律文化
四、法律語言的含義
(一)語言與法律概念
(二)語言與法律話語
(三)語言與法律改變
五、歐洲法律溝通中的語言——第二部分
六、“共同法律語言”的含義
七、結論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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