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家接回童養媳案

母家接回童養媳案,此案發生於鹹豐五年(公元185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母家接回童養媳案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大止
  • 出處:《刑案匯覽續編》卷二
案件經過
鹹豐五年(公元1855年),江西陳徐氏之女自幼為孫家童養媳,名叫大止。後孫王氏丈夫去世,孫王氏改嫁李振聲為妻。陳徐氏要求把女兒接回,孫王氏不答應,陳徐氏告到官府。經查妻子受聘於夫後,名分已經定了。民間常在未成婚前先把女子迭到丈夫家中,稱作童養媳,主要因為女方家中貧困不得已才這么做,民間習俗如此,法律並不禁止。至於婆婆改嫁童養媳是否跟隨,律例內雖沒有明文規定,也應按情理處置,本案陳徐氏將女兒送到孫家童養時,原本就是因為家貧。孫王氏丈夫去世嫁給李振聲為妻,是因為孫家貧困沒有依靠,自己還不能養活,更不要說大止。陳徐氏將女兒許配給孫王氏之子孫大更,是將女兒許給孫家做媳婦,與其讓孫王氏帶她到李家,不如讓陳徐氏接回家中,等到歲數再和孫大更成婚,所以判陳徐氏將女兒接回。待長成後再行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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