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在子析產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母在子析產案
- 發生時期:南宋理宗年間
- 涉及人物:陳文卿
- 處理機構:官府
案件記載
南宋理宗年間,陳文卿與妻吳氏抱養陳厚為子,繼而又親生陳謙、陳寅二子,陳文卿夫妻無故以產業作為三份給諸子。文卿死後,吳氏又以未分之產再次分折。陳厚將分得的產業出賣,引起二個弟弟的不滿,陳謙、陳寅狀告官府陳厚毆母,並稱十月二十九日其母曾以此由起訴,官府判決後發給斷由。經與官府二十九日的狀簿查對,並無吳氏的名字,原是陳氏兄弟“買填印白紙、栽添訟本”偽造出來的。官府認為“父母在,不許別籍異財”的規定“正欲均其貧富,養其孝弟而已”,“吳氏子母違法析產,以與陳厚者,是欲蹙之使貧也”,可見吳氏偏愛之心。陳厚賣產固然有錯,若不分家,也不至於此。吳氏因陳厚將自家詭名寄戶,分散財產一事說出,願與陳厚和解,為官府贊同,令陳厚當廳拜謝其母,陳謙、陳寅拜謝其兄,令鄉司取消陳氏兄弟三戶,其餘為分散財產假造戶名的財產,一併歸到陳文卿戶下,由吳氏掌之,兄弟三人重與母共同生活,依照法律,本應將陳謙、陳寅之產一併歸入。但陳厚已賣掉己產,陳謙、陳寅已分財產不欲歸併,以絕陳厚重疊分業的念頭。若吳氏死後,只將現在財產分三份繼承,陳厚不得再分弟戶之產,為此給陳謙、陳寅憑據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