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

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概括說明殷商民族的歷史淵源及殷代世系的演變。殷王世系則根據殷代世系和“兄終弟及制與祖甲改制、“外婚制與宗法制度”予以闡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
  • 時代:殷商
  • 類型:詞語歷史
  • 位置:中國

殷商”一詞,是“殷”與“商”的合稱,並不是商民族對自己的稱號。他們是自稱為“商”,如對其晚期經營很久的都城,後世都史為殷墟,而甲骨卜辭中則記述商王出外田獵後返回都城為“入於商”。這個“商”就是殷墟,是《史記·項羽本紀》所記項羽與章邯期會洹水南的殷墟。這同甲骨出土地今之小屯村為洹水所圍繞的地望相一致,可見殷墟如據“名從主人”例應稱之為商墟。不稱商而稱殷,本是來自周人。周之金文有“殷”字,從身、從殳。身即人之形,含義為人。“殷”古讀同“夷”、“衣”音。因此周人稱殷如夷,《中庸》“一戎衣”即“殪爾殷”,注家說“衣讀如殷”。這都是各據不同方音寫成的異形同音字。周人即稱商之人為殷,故在《詩經·大明》中出現了殷人與商人相混合的稱號,而有“自彼殷商”、“殷商之旅”等詞與句。
商民族出於東方。《詩·商頌·玄鳥》說:“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商傾》是宋國頌揚其先代的詩,記載了商人的古代傳說,玄鳥即燕子,可視為商的圖騰。《呂覽·音初》說:“有巢氏有二佚(美)女,為之九成之台,飲食必以鼓,帝令燕往視之,鳴若隘隘,二女愛而爭搏之,覆以玉筐,少選,發而視之,燕遺二卵,北飛,遂不反。”高注說:“天命燕降卵於有巢氏,女吞之生契。”《史記·殷本紀》說商族的祖先為契,契母簡狄是有巢氏之女,帝嚳次妃(按此為後來附會),“三人行浴,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楚辭·天問》也說:“簡狄在台嚳何宜,玄鳥致貽女可嘉?”可見簡狄傳說出自先秦舊籍。《史記》原有所本,不是漢人杜撰的。
《左傳·昭公十七年》載魯叔孫昭子問郯子,少昊(皞)氏以鳥名官之故,郯子說:“吾祖也,我知之。……我高祖少昊,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歷正也,玄鳥氏司分者也,……爽鳩氏司寇也……。”東方曆法發達,很早就測定了二至二分,玄鳥氏就是主管此項工作的。《左傳·昭公二十年》載晏子與齊景公談到齊地的早期居民,說“昔爽鳩氏始居此地,……蒲姑氏因之,而後大公因之。”魯國的曲阜是少昊之虛,蒲姑是商的同盟部落,可知商的先祖是少昊部族之一,山東半島齊魯一帶是商民族早期活動的地方。
原始民族除商的先祖外,其他也有以鳥為圖騰,以鳥名官之制。如《魏書·官氏志》載元魏“法古純質,官號多不依周,漢舊名,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以民事,皆擬遠古雲鳥之義。諸曹走使謂之鳧鴨,取飛之迅疾;以伺察者為候官,謂之白鷺,取其延頸遠望。”鮮卑早期也有以鳥名官之制。鮮卑拓跋氏出於東北,可能與商民族同出一源,此義當別為文論之。
許多東北民族都保存始祖卵生的傳說。如《魏書·高句麗傳》說高麗出自夫余,先祖朱蒙(與鄒牟·東明、逢蒙都是一聲之轉),母河伯(黃河之神,即馮夷)女,夫余王將女幽閉於宮中,太陽照射而懷孕,生一卵,男孩破卵而出,就是朱蒙,長而善射。清代在輯安發現了高麗《廣開土好大王碑》稱:“惟昔始祖鄒牟,天帝之子,母河伯女,剖卵陳生,生子有聖才。”滿族也說他們的祖先是仙女佛庫倫吞了雀銜朱果而懷孕降生的(見《皇朝通志》卷一)。
商的母系,契母有巢氏女,名簡狄,此巢和狄即戎狄之戎狄,表明她可能屬於北方薦草中居的北方巢貉族。關於簡狄的傳說,說明東方民族與北方民族在外婚制的條件制約下才產生的事實。
《山海經·大荒東經》說:“有人曰王亥。兩手操鳥,方食其頭,王亥托於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殺王亥,取服牛。”郭璞注說:“殷王子亥賓於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於河柏以伐有易,遂殺其君綿臣也。”郭注所拓蓋出於汲冢竹書。有易即有狄,易牙或作狄牙,簡狄之狄或從易作逿,狄,易古音相通。仆牛即服牛,即用牛拉兩輪大車。《後漢書·東夷傳》講到高麗的本地居民馬韓”有牛馬而不知騎乘”,就是還不懂得服牛。
《天問》說:“該秉季德,厥父是臧,胡終弊於有扈,牧夫牛羊?”此所說《山海經》所載實為一事。有扈即有易,扈胡疊韻,或稱之為狄,或稱之為湖,胡狄皆古代北方異族(指文化言)之通稱。該即王亥,是季的兒子。王亥在卜辭又稱“高祖亥”。亥字或從鳥頭,或在旁邊再加手形,這正表現了以手操鳥之形。亥《殷本紀》作振,也是從手旁。《山海經》所謂“操鳥方食其頭”的說法是不對的,應是表示以鳥為圖騰。
《天問》又說“恆秉季德,焉得乎仆牛?……昏微遵跡,有狄不寧。”恆即王恆,見於卜辭,不見於《殷本紀》。王恆與王亥為弟兄,昏微即上甲微,有狄即有易,也是講的同一故事。《呂氏夏秋·勿躬》與《世本·作篇》都說王亥作服年,《世本》又說:“相土作乘馬”。相土也是殷代先公之一。服牛、乘馬就是使牛馬拉車。
商族祖先在齊魯地區的活動地域稱有穹,因山東半島為海水所環繞,它的範圍是有限的,故稱有穹。相土時期,力量遠達海外,《詩·商頌·工發》說“相土烈烈,海外有截”。海外指山東半島之外,亦即從“有穹”到“無穹”。“無穹”指北方廣遠之地。《左傳·昭公元年》載“晉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群狄於大原”。《左傳·襄公四年》載“無終子嘉父使孟樂如晉,因魏莊子納虎豹之皮,以請和諸戎。”“無終”即“無穹”。舊注說無終在河北玉田縣。《史記·趙世家》說趙武靈王“遂之代,北至無穹”。北方貉族以北,遼闊無邊,俱屬“穹”地。由上所述,可知商族力量遠達北方,可能越渤海而到東北境內。
商族先公已使用兩輪大車,和西伯利亞一帶有了交往。伊尹是有莘氏之媵臣,莘即薪之古字,樹木為薪,西伯利亞是原始森林地帶,古代就稱居住在這裡的人為莘。古中國與西伯利亞的交通是暢通無阻的。西伯利亞和後來的匈奴也是很早就使用兩輪大車,商族早期與他們交往,兩輪大車的使用究竟孰先孰後,誰受誰的影響,一下還難於論定。
二、殷墟及其年代
殷墟是在考古發現的商城遺址中屬於晚期的都邑。據《竹書紀年》的記載,自從盤庚在此建都起,一直到紂覆滅為止,共歷二百七十三年之久再沒有徙郡。殷人在此花費了將近三百來年的經營,其經濟、政治、文化建設的積累,必然也是深厚豐富的。因此對殷墟大量考古發現發掘及其出土文物的研究,便成為探索殷商歷史的重要基礎。
殷墟的“墟”本作虛,為從虍從丘。如前所述,是穴居現象,是復穴之上兩側可以出入之形。丘虛為古代傳說帝王之都,所以有太皞之虛,顓頊之虛,少昊之虛,軒轅之丘。所謂殷墟,就是殷人之都,即現在洹水旁之小屯村。殷虛之名,在秦漢之際以至六朝時代還是人們所共同認識的。所以《史記·項羽本紀》載,項羽與章邯盟,“期洹水南殷虛上”。《水經注》:“洹水出山(太行),東逕殷虛北”。這個地方,大概可以說是東方的交通孔道。三國時代的曹魏,六朝時代的後趙、前燕都在這裡建都的。根據記載,宋人在此地發現許多銅器,因為這裡接近湯陰,所以宋人說河亶甲墓、上甲冢都在湯陰,《考古圖》、《博古圖》和《通考》都是這樣的。
就甲骨文來說,它本身也證明小屯是殷虛。甲骨文中殷代帝王之名極多,這是內證,是非常有力的,絕對可靠的記載。而且,卜辭記載田獵,總是說“入於商”,足以證明小屯是他們經常居住的地方,從而也肯定了小屯殷虛的絕對年代。
殷虛之稱,是因殷人以前居住的地方叫商,所以遷來小屯以後,地名也帶來了。例如殷人之後建立宋國,宋與商則為一音之轉。所以魯國娶了宋之女,也稱娶於商(“孝惠娶於商”見《左傳·哀公二十七年》)。古代部族遷徙,用舊地名稱所居地,這在當時地曠人稀,新地原來無名的情況下,是極其普遍的事,並不只殷一地是如此。如晉有故絳和新絳也是一例。殷虛的情況,雖然和上述的情況類似,但是並不完全一樣,因為殷虛在成為殷人都邑以前,已經有殷的名字了,所以後來殷商並稱:“自彼殷商”(《詩·大明》)。周初的人,已經是有這樣名稱了。
殷人的都邑,是經過多次遷徒的。王靜安先生在《說自契至於成湯八遷》一文中,論證自契至於成湯,都邑遷徙過八次。這可以備一說,但不一定就是準確的,應該根據考古發掘來進一步研究。成湯以後五遷,張守節在《殷本紀》的《正義》中說:“湯自南亳遷西亳,仲丁遷隞,河亶甲居相,祖乙居耿,盤庚渡河南居西亳,是五遷也。”這種都邑的遷徙,是因為農業不發達,需要改變地理條件來維持生產。所以,成湯以前的八遷也可能只在幾個固定的地方往返耕種,而不是真正遷移了八個地方。從時間上來看,前八次遷徙所占的時間短,後五次遷徙所占的時間長,這說明農業生產有一些發展,用不著多遷徙來改變地理條件了。
殷人在殷虛住的時間是相當久的,《史記·殷本紀》說:“帝盤庚之時,殷已都河北,盤庚渡河南,復居成湯之故居……帝武乙立,殷復去亳,徙河北”。《竹書紀年》謂“自盤庚徙殷,至紂之滅,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紂時稍大其??。“七百”應作“二百”。至“紂時稍大其邑”以下,可能不是《竹書紀年》的原文而是皇甫謐作《帝王世紀》時根據《竹書紀年》綜合敘述的。可見,殷人在其最後的京城住的時間是很久的。不再遷徙的原因可能因為農業生產大大發展了,國家力量強大,沒有遷移都城的必要。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史記》說盤庚遷亳是錯的,《盤庚篇》說遷殷是極重要的根據。《史記》的錯誤是來源於《書·序》。《書·序》雲盤庚五遷,始治亳殷。始治一字是《古文尚書》“始宅”二字所訛。
另一方面,甲骨和甲骨文本身也證明殷人在殷虛是居住得很久的。十萬片以上的甲骨堆積,要不是殷人長期居住在這裡,是完全不可想像的。而且,從甲骨文和斷代來講,同樣也說明殷人在殷虛居住得很久。董作賓的《甲骨文斷代研究例》,分甲骨文為五期,後來他作《殷歷譜》也是如此的分法。他斷代的標準有世系、稱謂、貞人、書寫等例,如甲骨文有稱父庚、兄庚等的,就可以有根據認為現在發現的甲骨文,就時代來說是以盤庚時期為最早。武丁時代的甲骨文,筆劃嚴整,字型大方,象徵著當時國力和強盛。由以上種種原因,可以證明殷虛是盤庚以至殷紂滅亡時二百多年中殷代的國都。
關於殷代總年數,現在還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左傳·宣公三年》說殷商“載祀六百”。《漢書·律曆志》引《世紀》:“自伐桀至武王伐紂,六百二十歲。”同篇又引殷歷曰:“當周公五年,則為距伐桀四百五十八歲”。兩者是不一致的。根據《晉書·束皙傳》說《竹書紀年》所載:“夏年多殷”,這可以大致得出一個概念。但是,夏代的總年數,也還是一個無法確定的數字。《史記·夏本紀集解》引《竹書紀年》說:“夏代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參考《太平御覽》卷83引《竹年紀年》)。而《殷本紀》引《竹書紀年》說:“湯滅夏以至於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史記·殷本經集解》引《竹書紀年》)。這兩種說法,同樣出現在《竹書紀年》,同樣被裴駰引用,但殷年還是比夏年多,《束皙傳》說:“夏年多殷”,在這裡就無法解釋了。關於殷代的年曆,還沒有可靠的記載或成熟了的研究成果。所以,殷代每一個帝王的在位年數,那就更無法確定了。
三、巫卜與甲骨
上個世紀末轟動世界的文化大發現,就是甲骨文字以及殷墟文物的發現。甲骨文字是巫卜貞人卜事或記事時刻於龜甲獸骨上的文字。甲骨文和金文許多都是象形字,但甲骨文和金文的巫字,究竟象什麼呢?現在還沒有辦法確定。《說文》說:“能齋肅事神明也。在男曰覡,在女曰巫。”這是漢代人的說法。《說文》認為男的叫覡,女的叫巫,但是後來不分男女都叫巫。《說文》說巫是以舞降神,這有幾分真實性。因為《楚辭·九歌》上記載降神的都是巫。古代的巫,大多數都是女的,這可能是母系社會的遺留。因為在母系社會時期,祭祀是由女的主持的。古代的人,由於生產水平、科學水平的限制,特別是由於統治階級利用迷信以統治人民的結果,他們都相信巫和巫術,《楚語》“絕地天通”,這是人類文化進步的結果。在“天地通”的時候,巫就是神,這種相當原始的巫的信仰一直保存了許久。漢代各地有巫,如楚巫、晉巫、也有專門的河巫。滿洲、蒙古也有類似”巫”的薩滿。總的說起來,巫是古代社會中的一個集團,他們掌握祭神、跳舞、醫療、文字等等宗教儀式和科學技術,他們是古代的有知識的人,卜就是由他們掌管著。
甲骨文占絕對多數的都是關於卜的記載,只有極少數是純粹記事的辭。所以甲骨又稱契文,又稱卜辭。契是卜以前的整治甲骨之事。卜,就是問神以決吉凶。又卜與筮是有區別的。筮是有用草來預測吉凶,比起卜來,已經有了相當的發展,有一定的例則可尋,已經簡單多了,卜則純靠巫的臨時判斷。
卜是相當原始的,許多歷史上和現存的少數民族,都有骨卜的習慣,他們用牛骨、羊骨、雞骨等來卜。殷代絕在多數是用牛骨和龜甲來卜的。卜的方法可以舉牛的肩胛骨為例。先把牛骨胛骨加以整治鑿鑽,然後用木炭火來燒,這叫燒或灼。燒了以後使牛肩胛骨上產生裂紋,根據裂紋由巫加以解釋而預決吉凶。這樣作了以後,把卜的日月和事項以及卜的人的名字都契刻在骨上。而且,往往在後來也把應驗與否的記錄契刻在上面,這就成了現在十分寶貴的卜辭了。
卜字音的來源,就是取燒骨時的爆破聲,形的來源就是象骨的裂紋,裂紋在甲骨上表現得很清楚。概括來說,橫劃向上的一般是吉的,橫劃向下或岐出的一般表示是不好的,凶的。
骨卜是原始的,而龜卜則晚一些。龍山文化有牛卜骨,小屯早期也多用之。小屯的晚期,則多用龜甲來卜。用龜來卜,這是南方崇拜龜的民族的習俗,殷人與這種民族結合,才使用龜來卜,因為,南方民族認為龜是靈物。《禮運》篇以龍、鳳、龜、麟為四靈。戰國及漢代則以青龍、白虎、朱雀(鳳)、玄武(龜蛇)代表四方,中國一直到唐,還有用龜名人的如李龜年是也。
由於卜和記錄所卜之事及其驗否,都是巫人主持,所以,殷代的文字,可以說是為巫這個集團掌握了的。正如藏族的喇嘛掌握經典和文字一樣。過去傳說倉頡造字,假定是事實,那么倉頡也就是當時的卜人之一。因為文字不是一個人能創造的,而是一個相當長的時代的產物,是一群人共同創造的。如卜字,這是掌握卜的巫人共同創造而且共同使用的,這是根據實踐而造出的字。其他如用字,骨字、兆字也都是如此.卜的時候,常常正面卜一次,反面卜一次,把卜的事記在裂紋的旁邊,這是一組卜辭,所以逃字有範圍的意思,是把甲文的兆字加以改變而寫了錯了的。以上這些字如果不是卜人,他們怎能創造這些字呢。
甲骨上的字數是由幾個字,十幾個字到數十字不等,最多的有百餘字的。有人說,商代已經有了文學,這是可以肯定的。
與甲骨文同時存在的還有在玉器、骨器、陶器上面還保存了墨書的文字。字型是用毛筆書寫的,這也可說明蒙恬造筆的說法是完全靠不住的。
甲骨文和金文、大小篆、古文、隸書以及現在通行的漢字是一脈相傳下來的文字。可以看出,甲骨文字奠定了造字的原則和中國文字的整個系統,它還是可以認識,可以讀出,可以使用的活文字。
四、殷代的世系
甲、乙、丙、丁……為日,子,醜,演,卯……為辰,日為斡,辰為枝,見日之時為日,見星之時為辰,合斡枝以紀日如甲子、乙丑,即一日一夜為一天,乾支就是斡枝省寫。殷人以日為名,有大甲、祖乙、外丙、武丁諸稱。實際上只有以乾(斡)為名,而沒有用支(枝)的(王亥是例外)。《白虎通》雲殷人以生日為名。《古史考》雲夏殷之禮“死稱廟主,皆以帝名配之”。我認為生日為名可靠些。例如,受辛死於甲子日史有明文,他不以甲為名,就說明受辛稱辛是不以死日為名的。同時,要是以死日為名,豈不是在人死以前的幾十年時沒有人稱他這個名字?死後哪個又曉得這就是他呢?這不合於命名的意義。以生日為名,就完全免除了這種不合事理的情況之產生。
乾只有十個,因此加以大、小、文、武、帝、祖等以示區別。這種加的字,一般不是原來就有的,而是後來尊稱的。甲骨文稱父某、兄某,只是相對的不固定的稱謂,稱祖甲、祖丁……也是如此,所不同的就是祖以上皆可以稱祖,不必即為子之子的孫輩的稱謂。所以,我們了解的《殷本紀》的完整世系,都應該是殷商後期造成的分別名稱,而不是原來的狀況。由於名的產生和祭祀的隆重,我們推測殷人也可能產生諱名的習俗。少數民族中,傣族也有這種風俗。他們生子之後,即以子名為名,如稱某某之父,周代稱這樣的名為字,如某某甫,甫就是父。
成湯以後,研究起來相對的說是容易一些的。湯,《殷本紀》稱為天慚,卜辭作大乙或作唐,甲骨文的天字與大字是不分的。所以《多士》的天邑商,卜辭作大邑商。唐即湯,晉公?唐字從易,《說文》唐古文作啺,也從易。唐湯古同屬陽部字,故得相通。從世系看得出來,湯以後,兄終弟及的很多。所以,過去的人都說:“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而父死子繼的嫡長繼承制則到周代產生。這種意見,王靜安先生在《殷周制度論》中曾大加闡發,因此得到許多人的同意,要是仔細研究,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根據世系來看,除去湯以前和武乙以後,只有太甲(太宗)、祖乙(中宗)、武丁(高宗)三宗是父子相承。這個現象,應該說是特例,這是基於政治原因而產生的。因為,他們在位的時間,國勢強大,在位又久,所以才能父子相承。《尚書·無逸》云:
昔在殷王中宗,嚴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懼,不敢荒寧,肆中宗之享國,七十有五年。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陰,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不敢荒寧,嘉靖殷邦。至於大小,無時或怨,肆高宗之享國,五十有九年。其在祖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作其即位,爰積壓小人之依,能保惠於庶民,不敢侮鰥寡,肆祖甲之享國,三十有三年。
中宗在位七十五年,高宗在位五十九年,祖甲在位三十三年,??作得比較好,得到人民的擁護,而當時的王位又是在貴族中推舉的,所以,他們在位的時間相當長。
一般所謂殷代的兄終弟及,也是有問題的。例如,外壬、外丙,卜辭作卜壬、卜丙,這可能是當時母系繼承還有濃厚的遺留,稱母係為外家,已見於《爾雅·釋親》篇,可能它有很悠久的歷史,由姊妹之子繼,必須經過卜的決定。與此相對的,殷王有中丁、中壬等,可能這是父系繼承,中表之稱相屬甚晚(起於六朝),但中外是相對之詞,為了與母系繼承的“外”相區別,所以稱為“中”。
五、兄終弟及制與祖甲改制
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可能是氏族社會在父系繼承確立以前存在過的,後來殘留在殷代的,因為在父系確定父傳子以前,同一氏族的生產,都由年歲相差不遠的人共同管理,因此,後來產生了兄終弟及制。
保定南鄉出土的殷代三句兵,據王靜安先生說,這是“殷代北方侯國勒祖父兄之名於兵器以紀功者”,他的排列次序是:
(一)大
祖祖祖祖祖祖祖
日日日日日日日
己丁乙庚丁己己
(二)大大中
祖父父父父父父
日日日日日日日
乙癸癸癸癸辛己
(三)大
兄兄兄兄兄兄兄
日日日日日日日
乙戊壬癸癸癸丙
可見,這裡有著清楚的祖、父、子三輩的區分,他們是按照父系而排列的。而每一輩中,又有大、中、小的區別,可能是同輩中的不同集團,世系中稱大、中、小等,可能也是這樣形成的。《遼史·外戚表》雲“拔里二房,曰大父少父,乙室已有二房,曰大翁少翁”。大、少即大、小,可能與商代的情形極為相似。商代的兄終弟及制,應該說不僅是帝位的遞傳,而實質上是財產繼承的制度。財產傳給兄弟,雖然已經不是母系而是父系的現象,但是,終究和嫡長子繼承制有著迥然的區別,所以,他們那時可能還是貴族選舉制,與遼的選舉制差不多。
殷代到了武丁時期,國勢極為強盛。孟子說,武丁時代,殷是很強的。由於國勢強盛,武丁以政治、婚姻關係,征服各部,過去有人說武丁封自己的許多妻子為侯的真實情況是如此,他並不是什麼真正的如像周代的分封。由於武丁時代國勢強大,貢獻增多,因而改變兄終弟及制度。所以,自武丁以後,兄終弟及者少多了。《無逸》謂“乃或亮陰,三年不言”,有人說這是三年之喪的起始。要是如此,他與改變兄終弟及制是有密切關係的。
祖甲改制,是商代的轉折點,也是中國奴隸制社會崩潰的開始。
原來在氏族社會的末期,一個氏族之所以能征服其他氏族,是由於領導氏族的同輩兄弟共同生產,共同生活,團結成一具有力量的隊伍,當然,這時是實行兄終弟及制的。後來傳子,兄弟就相對有所分散,因而氏族的力量就削弱了。《國語·周語》雲“玄王勤商,十有四世而興,帝甲亂之,七世而隕”。就是說,祖甲改變了兄終弟及制而實行父死子繼制。所以,甲骨文的世系,都只祭直系,弄到天天要祭祀的地步。這是祖甲以後整齊世系的結果。《無逸》云:
自時厥後,立王生則逸。生則逸,不知稼穡之艱難,不聞小人之勞,惟耽樂之從。自時厥後,亦罔或克壽。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
“立王”一詞又見於《大雅·桑柔》(“滅我立王”)。甲骨文又有“小王”之稱,疑即後世立太子的開始。王位的繼承,不由選舉而由王在生時預先建立。就是自祖甲改變兄終弟及的貴族選舉制以後,殷王都是生於深宮之中,長於婦人之手,不像高宗、祖甲和“小人”一起參加過生產活動,多少知道一些現實的情況,而他們卻溺於淫樂,夭折居多。這是“立王”的結果。
祖甲以後的“立王”,庚丁,甲骨文作康丁或康祖丁。按殷人以乾支配合為名,庚、丁當無兩乾聯繫為名之理,當以甲骨文為是,《殷本紀》所載之庚丁,當為康丁之訛。《殷本紀》所載之太丁,《竹書紀年》作文丁《辦作大丁》,卜辭稱文武丁。
即使祖甲改制,但到殷末執行起來還是有相當紛爭的。《呂氏春秋·當務》云:紂之同母三人,其長曰微子啟,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中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大夫據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後。
這傳說不一定是可靠的,但反映了繼立問題的一些矛盾。從《無逸》記載來看,已經是父死子繼,立王的繼承制是確立了。
六、外婚制與宗法制度
祖甲改制,已經形成宗法制,確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這可能是從氏族社會中的家長制發展來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開的。但是,當時是否完全外婚還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孫四字,是父系的現象。同時,還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詞。《左傳·定公四年》雲分魯公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飢氏、終葵氏。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區別,也應該是確切的。王族與子族是分開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與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貴的,所以後來春秋時代的人,多稱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據《無逸》說,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裡養的,祖甲以後,才在家裡養。所以他說“其在高宗時,舊勞於外,爰暨小人”,可見高宗還是參加勞動的。又說“其在祖甲,不義惟王,舊為小人”,仍然是與其團體共同勞動。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還有相當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過渡時的情況。
當其宗法相當發達的時候,是絕對外婚,《禮記·大傳》“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見周以前並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絕對外婚。《禮記·大傳·正義》雲,“殷人五世以後可以通婚”,故將殷法以問於周。又《喪服小記?知姓者,周則不然”。《太平御覽》卷540引《禮外傳》云:“夏殷五世之後則通婚姻,周公制禮,百世不通”。《魏書·高祖紀》太和七年詔“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可見六朝人的認識還是如此。《公羊傳·僖公二十五年》雲“宋三世無大夫,三世內娶也。”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遺留。
殷有五世之廟,故五世之後可以通婚。《呂氏春秋·諭大》云:“《商書》曰五世之廟,可以觀怪”。《禮記·曲禮》云:“孫可以為王父屍,子不可以為父屍”,這都是部族的內婚,是婚級制的現象,是二半部族互為婚姻的現象。母系時代,父子不同族,後來雖然發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級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雖不同族,但因為是婚級制,所以祖孫同族,因之孫可以為王父屍。甲骨文雲,“唯多生饗,唯多子饗”(《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這都是二半部族的現象。子本是幼童之稱,後來變生為甥,而以子為己之子也不同族。《詩·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並列起來,這就是二半部族的現象。《齊子仲姜鎛》:“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餘子姓”。此處所謂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過去談三族是指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是說明三個不同的集團,他們是共財的,是宗法的形式之一,而不是小家庭。
程瑤田《宗法小紀》雲“宗之道,兄道也,以兄統弟,以弟事兄。”這是說得很確切的,他提示了氏族殘遺的現象。大宗、小宗就是由這裡變來的。小宗是固有的,大宗是後來增加的。小宗五世則遷,大宗百世不遷,就是說,他是百世不通婚姻,外婚制在男系以內,不僅血統關係有聯繫,而且,經濟上有更密切的聯繫,大宗和小宗都有共財的殘跡。這當然也都是氏族的殘餘,而且,拖得非常長久的。但是,越往後發展,財產的分化也越顯著,故有大宗作標誌,表示不通婚,以便抑制同族分化。少數民族之中,有十二世以後通婚的。不通婚的這些現象,是一步步發展成了絕對外婚,因之產生了宗法。
姓,就是絕對外婚,宗法產生以後才有的。商代沒有姓,所謂當時的子姓,就是子族。姓是不同氏族互通婚姻而產生的。因為,女子出嫁,必須帶姓去。
分封的出現是很晚的,氏族社會時期,兄弟必須共同生活,才能共同作戰,共同生產。後來,生產發展了,不再需要兄弟共同在一起也能生產、生活,造成了可以分封出去的前提,因之才有周代大量分封的事實出現,我們認為這是封建社會的意識形態,它與奴隸社會的集體勞役的意識形態根本不同。因為,封建社會的等級制是寶塔式的,這是封建社會中最突出的東西,是非常明顯的剝削形式。中國的等級制,雖然在商代末期,從祖甲以後已經萌芽,有了一些痕跡,但是,發展到了周朝,才成了完整的系統。
中原地區的居民,有姓就表示當時是絕對外婚,但是,四周少數民族的情況就有不同,他們不一定外婚,也不一定有姓。《史記·匈奴傳》雲“有名不諱而無姓字”。苗徭也是如此。《黔書》雲花苗有名無姓,東徭有族無姓。《漢書·匈奴傳》雲“單于姓攣提氏”,這應該是族,而不是姓。《魏書·官氏志》太和十九年詔:“代人諸胄,先無姓族,……比欲制定姓族,事多未就”。《周書·文帝紀》魏恭帝元年條:“魏氏之初,統國三十六,大姓九十九,後多絕滅,至是以諸將功高者為三十六國後,次功者為九十九姓後,所統軍人,亦改從其姓。”四周少數民族的姓與氏,最初多模仿漢人利用其原有的某種徽號而造成的。《金史·宗室表序》云:“金人初起,完顏十二部,其後皆以部為姓氏”。同姓不婚,四周民族也是沒有的。《金史·太祖紀》收國二年詔:“自收寧江州以後,同姓為婚者杖而離之”。可見在這以前,同姓是能通婚的。《新唐書·南蠻傳》雲松外蠻其喪婚嫁不廢,亦不避同姓。《公羊傳》雲楚王之妻媦(妹)。朝鮮、日本、安南、緬甸皇室都是內婚。《朝鮮通史》雲,高麗王室,以與近祖通婚為定製。可見,宗法是中國特殊的,適應封建制的上層建築。《漢書·地理志》云:
始桓公兄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於是令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
這件事又見《風俗通》。我們以為巫兒似即家主,是母系社會之遺蹟。這是古代原始社會遺留下來婚姻之遺俗,不可能是齊襄公一人淫亂所造成的。個人的私生活,不可能給予社會那樣深切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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