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風俗的一種。自宋儒對於婦女貞節的態度加嚴後,夫死守節成為婦女的義務及崇高的道德行為,發揮至極端,貞節觀念宗教化,即變成夫死而妻以身殉,稱為“殉夫”、“殉節”或“節烈”。自盡而死的婦女稱為“烈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殉夫
- 方式:有絕食、自刎、投水火等
- 最常見者:自縊
- 分類:古代社會風俗的一種
殉夫方式,史籍記載,
殉夫方式
其方式有絕食、自刎、投水火、吞金、服毒,最常見者為自縊。一般,殉夫的婦女多無子嗣(包括過繼之子)或未生育者,有子嗣乾則須撫孤成人。由於明代統治階級的有意提倡,明代開始出現大量“節婦”以及殉夫而死的烈婦。
史籍記載
在教代典簇方面,成祖孝文皇后編有《內訓》、解縉等編有《古今列女傳》提倡婦德,獎勸貞節;在法制方面,洪武元年,明太祖即下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 ,除免本家差役,”因而,家族為逃避差役,往往強迫婦女守節(《明會典》)。其間,最為慘痛者為未過門之室女因未婚夫死亡而“殉節”,此種野蠻做法曾遭到明歸有光、清毛奇齡、錢寺昕、汪中、俞正燮等進法步學者的批判與譴責 。入清後,康熙帝曾以人命至重為理由,指出不可提倡殉清,然積重難返,由於封建家族利益、社會輿論,婦女自身的內在壓力等複雜原因,大量婦女慘死於殉夫的陋俗中。前人統計,二十四史中,《宋史》以前,《列女傳》、《後漢書.列女傳》等所傳婦女,多取才德出眾過人的女婿生,雖被擄至匈奴、生子贖歸、再嫁董祀的蔡文姬亦得列入,不專著眼於貞節,至《宋史》始專注於不屈於強暴、不再嫁而守貞的事跡,共記錄女性五十五人,《元史》記一百八十七人,《明史》記三百零八人,而實際上修史時發現明代“節烈”傳記不下萬餘人。直至辛亥革命前後至“五四”運動,強迫和提倡婦女“節烈”的封建禮教才遭到較為有力的揭露與批判。《北史.列女傳》:“蓋女人之德雖在於溫柔,主節垂名鹹資於貞烈。”《元史.列女傳》:“衣氏,汴梁儒生孟志剛妻。志剛卒,貧而無子......是夕,衣氏具鳥黍祭其夫,家之所有悉散之鄰里及同居防媼,曰:‘吾聞一馬不被二鞍,吾夫既死,與之同棺共穴可也。’遂自刎死。”《清史稿.列女傳序》:“清制,禮部掌旌格孝婦、孝女、烈婦、烈女守節、殉節、未婚守節,歲會而上,都數千人。”“[錢塘林邦基妻]曾,名如蘭,邦基卒,曾立其兄子為後,葬舅姑畢,具牒上具請死,知縣慰止之。後十日,題辭,吞金卒。”又“[曲承麟妻袁]嫁未百日,承麟卒,袁仰藥殉。”此外,甚至有家族搭台,父母兄弟迫女自盡者。參閱清周亮工《閩雜記》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