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的撤銷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被確知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制度,既著眼於本人及其親屬利益,又兼顧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銷後,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完全回復原狀。
法律要件,效力,
法律要件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要件有三項:
(1)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實。
(2)有本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死亡申請人範圍相同,只是不受順序限制。
(3)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效力
死亡宣告撤銷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方面,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法律對溯及力做了限制。
(1)在人身關係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關係自行恢復;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銷宣告的影響,即使再婚後離婚的,婚姻關係也不當然恢復;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收養的,收養關係仍然有效,不受撤銷宣告的影響。
(2)在財產關係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繼承、受遺贈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遺產者,均應返還;返還原則應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時,則免除原物返還義務,代之以適當補償。
(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關係人隱瞞真相惡意所致,屬於侵權行為,侵害人不僅要返還所取得的財產及孳息,還要負賠償責任。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係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5)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間實施的事實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