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長順,男,漢族,1953年1月出生,天津市人,工商管理碩士、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1970年5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政協天津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黨組成員,天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7年5月27日,一審被判死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長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3年1月
- 性別:男
- 籍貫:天津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雙開處分,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0.05——1992.06,歷任天津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隊(交通處)直屬隊民警、團支部副書記,團委副書記、政治處副主任、中隊副隊長、科長、副處長;
1992.06——1998.09,歷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市公安局黨委常委、副局長兼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8.09——2003.02,任天津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兼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3.02——2003.06,任天津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3.06——2005.11,任天津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武警天津市總隊第一政治委員、黨委第一書記;
2005.11——2007.06,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武警天津市總隊第一政治委員、黨委第一書記;
2007.06——2011.10,任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武警天津市總隊第一政治委員、黨委第一書記;
2011.10——2014.07,任政協天津市第十二屆委員會副主席、黨組成員,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武警天津市總隊第一政治委員、黨委第一書記。
中共天津市第九屆委員會委員。
2012年9月,副總警監警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7月24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天津市政協副主席武長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2014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相關人事任免事項。會議免去武長順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2015年3月09日,天津市和平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區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罷免武長順和平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審查報告》,確認武長順的和平區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其代表資格終止。
雙開處分
2015年2月1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武長順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報銷個人費用,參加高檔宴請;貪污巨額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向他人行賄,挪用巨額公款;違反財經紀律;濫用職權;與他人通姦。其中,貪污、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問題涉嫌犯罪。
武長順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社會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武長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長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為個人實際控制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3月2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長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款總計人民幣3.42億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440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餘元供相關單位進行營利活動,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武長順為使其個人實際經營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給予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單位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託,向下屬打招呼包庇犯罪嫌疑人,致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武長順的行為應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武長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武長順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2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公開宣判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武長順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武長順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武長順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武長順利用擔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天津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人民幣3.42億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 440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01億餘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武長順為使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獲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上述公司人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總計折合人民幣1 057萬元。武長順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濫用職權,對他人採取刑偵措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徇私枉法,接受他人請託,包庇犯罪嫌疑人,使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武長順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鑒於武長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有提供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