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輕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輕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是武漢輕工大學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輕工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屬於:武漢輕工大學
  • 類別:暫行辦法
  • 目的: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科研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畫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12]7號)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研經費包括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和校立科研項目經費。其中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從國家和各級政府渠道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從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獲得的科研項目經費,校立科研項目經費是指學校安排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學校為縱橫向科研項目安排的配套經費。
第三條科研經費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學校財務處、科技處、各院(部)、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管理中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報銷審核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年度科研經費的收入確認、計提、結轉;負責指導和審核項目負責人按財經法規和項目預算使用科研經費;協助科技處審核項目經費預算、審查項目決算;會同科技處制定科研經費管理辦法;配合審計處、科技處對科研項目經費進行結題審計;配合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科技處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負責登記立項;審核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協助財務處對項目經費進行管理;負責協調科研項目經費使用過程中需由科技處審核(審批)的有關事項;配合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各院(部)負責所屬科研項目的組織管理與督導實施;對項目經費使用進行監管,審核(審批)科研經費使用過程中需由院(部)相關負責人審核(審批)的有關事項。
(四)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科研項目的申報,項目實施及日常管理;負責依法據實編制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按照科研政策和規定以及批覆的預算和契約(任務書)合理安排項目經費的開支,保證專款專用,及時辦理項目結題和結賬手續;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科研經費開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二章經費開支範圍
第四條科研經費開支範圍包括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五條按成本補償機制,將科研經費的開支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10.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科研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11.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二)間接費用是指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績效支出以及房屋租賃費、水電氣日常消耗、管理費等其他支出。
1.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2.其他支出:是指學校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的租賃費,水電氣日常消耗,有關管理費的補助支出等。
第三章 經費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六條科研項目須編制經費預算,並將經費預算報財務處、科技處備案。科研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申報書(或項目契約)中編報經費預算,待項目審批通過(或契約簽訂)、經費匯入學校後,將審核通過的經費預算報財務處、科技處備案。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須在縱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的間接費用或直接費用的其他支出中按比例編列績效支出和管理費,其中縱向科研項目按不高於10%(以審批的預算為準)比例編列績效支出,橫向科研項目按不高於20%(以審批的預算為準)比例編列績效支出;管理費按學校規定提取比例編列;設備及房屋租賃費、水電氣日常消耗按估算編列。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須嚴格按照在財務處、科技處備案的經費預算執行,財務處須嚴格按照備案的經費預算審核項目開支。對於經費預算未備案或不按備案預算開支的科研項目,財務處將暫停其項目支出報銷,待項目負責人按規定整改合規後,才能到財務報銷項目開支。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條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以我校為主承擔的科研項目或簽訂的技術契約中,如需代購設備以及有部分研究或開發內容需委託第三方完成的,必須經科技處審定後再簽訂委託契約,作為原技術契約的附屬檔案。委託契約學校留存一式二份,分別交財務處、科技處備案。
第十二條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學校進行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凡科研項目研製組裝的產品或購置的設備需要交付項目委託單位的,必須在項目契約或其補充協定中註明其數額,其形成的資產可不再辦理學校資產登記手續(非成套設備需要提供給委託方的,應經所在單位審批)。項目完成移交資產給項目委託單位後,憑項目委託單位的驗收單(或證明)辦理項目結題、結賬手續。
(二)除上述第十二條(一)規定之外,凡使用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含自製、組裝的設備),均屬於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按照學校有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辦理資產登記手續。
(三)設備購置按照學校設備購置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委託加工的設備,應簽訂設備委託加工契約,原委託我校科研項目的甲方不得再作為被委託方簽訂委託加工契約;該契約附屬原技術契約,學校留存一式二份,一份存入項目檔案,一份作為借款和報銷依據。
第十三條科研項目結題時,需要學校出具審計報告的,由項目組編制項目決算報告(草案),報財務處、審計處依次審核確認;需要外部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財務處配合。
(一)校內審計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提前兩周向財務處提出項目經費決算審核申請,並按規定據實編報項目經費決算報告(草案),交財務處、審計處依次審核確認,周期各為一周;外部機構審計的科研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提前兩周向財務處提出項目經費決算配合申請,交財務處安排配合人員和時間。
(二)財務處收到申請和項目決算報告(草案)後,須在第一周內組織人員協助項目負責人查詢、收集項目經費收支材料,指導編制項目經費決算,並依據項目實際支出情況對項目經費決算進行審核、蓋章確認;審計處根據財務處審核的經費決算在第二周內對需要校內審計的科研項目完成審計確認,並交付項目負責人。項目結題決算不要求進行校內審計的項目,不必進行審計處審計程式。
第十四條科研項目結題後,縱向項目須在一個月內、橫向項目須在半年內辦理結賬手續。
縱向科研項目留用的結餘經費,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條件下,經科技處批准,可納入所在院(部)下設的科研項目發展基金、項目組承擔新項目的業務啟動經費或配套費。
橫向科研項目結餘經費,5%作為承擔項目所在院(部)福利獎勵基金,5%作為院(部)科研項目發展基金,10%用於實驗室設備建設費,20%用於學校事業基金;其餘部分經科技處批准,可用於績效支出、勞務費、其他項目配套費、自主項目研究費等支出。若科研項目結題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結賬手續,則根據科技處通知,由財務處按照上述規定直接劃轉。
校立科研項目自立項下達之日起,超過三年未完成項目或項目已完成但經費未報銷的,其結餘經費由財務處直接收回至學校。
第四章經費入賬與報銷審批
第十五條科研經費實行款到開票方式,一般開具到賬確認書或稅務發票,並代扣代繳開票稅費(開票稅費是指增值稅及有關附加稅費,不含個人所得稅,下同)。其中縱向科研經費撥款(含各級地方政府財政科研經費撥款以及企業事業單位轉付的合作單位縱向科研經費等)到賬只須開具到賬確認書,如須開具稅務發票,項目負責人須提供批文辦理免稅手續後,由財務處開具稅務發票;橫向科研經費到賬須開具稅務發票,並代扣代繳開票稅費,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先報科技處辦理認定手續,並提供認定批件到財務處開具發票,由財務處辦理相關免稅手續,應辦理而未辦理認定手續的,其稅費由項目經費承擔。
若科研經費尚未到賬需預開票據的,項目負責人須辦理票據借用手續,確定到賬時間後,由財務處開具收款票據。預開票據的科研經費不得跨年度到款,否則項目負責人須在年內返還預開票據。
第十六條科研項目到賬經費、外撥經費的單位名稱、銀行賬號等應與契約簽訂單位相同,委託收付款必須取得項目契約單位的委託函和收付款單位的確認證明。
科研項目的外撥經費支出應當以與項目任務書中列明的合作單位鑒訂的合作(外協)項目契約為依據,按照契約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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