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
(2008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
- 地點:武漢市
- 類型:條例
- 通過時間:2008年11月20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改決定2,條例說明,修改情況,審議結果,
發展歷程
2008年11月20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7年11月22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武漢市防洪管理規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2年4月27日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監 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的預防、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組織協調,安排專項資金,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水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保、農業、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同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第五條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區水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 市水行政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水土資源的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保、農業、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植樹造林,擴大林草植被覆蓋面積,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
第九條 江河、湖泊、水庫、港渠、塘堰等濱水地帶的水土保持,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除必須的硬化措施外,應當採取生態方法,建設濱水綠化帶。
第十條 嚴格控制徵用林地、採伐林木。經批准採伐林木的,應當因地制宜地採用合理採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按規定及時更新造林。
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必須有採伐區水土保持措施。林業部門批准採伐方案後,應當將採伐方案抄送水行政部門,共同監督採伐單位實施採伐區水土保持措施。
對水土保持林只準進行撫育、更新和維護性質的採伐。水土保持林的範圍,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部門和林業部門劃定並公告。
第十一條 本市嚴格限制開山採石。
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劃定可以開山採石區域(以下簡稱“可採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但不得將下列區域劃入可採區: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地質遺蹟保護區;
(三)港口、機場、軍事設施等重要設施的保護範圍;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和重要旅遊線路兩側直觀可視範圍或者國家規定的範圍;
(五)構成防洪保護圈的自然高地;
(六)江河湖庫管理範圍;
(七)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開山採石的其他地區。
區人民政府對可採區外現有的採石點,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予以關閉。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可採區外,本市其他區域禁止開山採石。
第十二條 經依法批准開山採石的,應當採取先進生產工藝,提高石材利用率,並設立棄渣場,修砌擋土牆,防止棄渣流失;沿開採面合理布設截、排水溝,在排水口設定沉沙池,將泥沙流失控制在開採區範圍內,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三條 在本市進行涉及水土保持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必須有經水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四條 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開發建設單位的聯繫,為開發建設單位提供服務,並指導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開展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綠地,對形成的開挖、填土邊坡,排棄、堆墊場地,應當採取布設攔擋、護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證邊坡穩定的條件下,限制表面硬覆蓋措施,嚴格控制對原地表的擾動,保護現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對暫不開發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建設公園、廣場、人行道、露天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除必須的硬化措施外,應當種植林草,使用透水、蓄水新技術、新材料代替硬覆蓋,通過雨水入滲增加土壤涵水量,預防裸露地面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七條 因開發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治理。
第十八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治理。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加以治理。
第二十條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採取生態措施為主,種植林草,恢復植被,改善生態環境。
農村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採用治坡與治溝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治理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體系。
第二十一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實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列入承包契約。
區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防治的指導和監督,提供技術服務;對不履行防治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達不到防治要求的,應當督促發包方追究承包經營者違約責任。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加強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
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水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限期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完善監測網路體系。
第二十四條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開發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項監測點對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並定期向水行政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因地質災害造成水土流失的監測預警工作,並且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市水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水土保持監測情況,並且向社會公告。
水土保持監測情況的報告或者公告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水土流失的面積、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發展趨勢;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況及其效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擅自動工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違法開山採石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林業、園林、環保等有關規定的,由林業、園林、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審批檔案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7年11月22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二)對《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作出如下修改
1、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擅自動工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單位或者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修改決定2
(2019年6月21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
三、對《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市劃定山體保護範圍。禁止在山體保護範圍內擅自挖砂、採石、取土。”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建設單位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征占地面積、挖填土石方總量等標準相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應當按照生產建設項目立項許可權報市水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區綜合行政審批部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登記表報項目所在地區水行政部門備案。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以上需要修改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並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的必要性
水土保持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在水土保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近幾年來,我市加大投入開展水土保持防治工作,建成水土保持基地11個。同時以抓大型建設項目為重點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漢口空軍機場、天河機場擴建、快速出口公路、鐵路等500多個開發建設項目投入上億元實施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黃陂的郭崗河流域和新洲的孔子河流域被水利部和財政部命名為全國小流域綜合治理“十百千”示範工程,漢口江灘被水利部命名為“全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示範工程”。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隨著我市人口的不斷增加,經濟的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人為水土流失在不斷加劇。水土流失已成為我市主要生態與環境問題之一。水土流失破壞土地完整,降低土壤肥力,造成土地硬石化;水土流失淤積城市蓄水排水設施,降低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水土流失還污染環境,影響城市市容景觀,影響投資環境。水土流失對可持續性發展構成制約,而國家、省有關水土保持法律、法規頒布較早(如,《水土保持法》於1991年頒布施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於1992年頒布實施,距今已有10多年),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如,現有的法律、法規把水土保持工作重點放在山區、風沙區、丘陵區,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涉及不多,開山採石監管亟待建立和完善等。2007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武漢城市圈成為“全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以下簡稱“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要求我市儘快形成有利於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以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推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依法開展水土保持是建設“兩型”社會、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制定《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加強水土保持工作,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非常必要。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經過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計畫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水務局會同市法制辦成立了起草工作專班,對全市水土保持的現狀進行了認真調研,針對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問題,參照外地城市的立法經驗,起草了《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代擬稿)》.並廣泛徵求了相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東湖風景區管委會,市發展改革、國土房產、農業、林業、園林、環保、規劃、建設、財政、編制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布,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召開座談會,分別聽取了部分開發企業,區水務、發展改革、國土房產、農業、林業、環保、規劃、建設部門的意見,並邀請市人大城環委、法規室提前介入,對《條例(草案)》的起草給予了具體指導。為了進一步提高《條例(草案)》的起草質量,使其更符合武漢實際,更具可操作性,還專門邀請了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召開立法諮詢會,聽取他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作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還專門召集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和協調。經2008年6月30日和2008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進行兩次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中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和相關部門協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問題
根據國家、省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土保持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水土流失動態的監測,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制定並監督執行水土保持年度計畫,調查處理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等工作。水土保持工作是個綜合系統工作,涉及到多個部門。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水土流失造成的地質災害的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林業部門批准林木採伐時有水土保持措施的要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應當有水土保持專章的要求,農業主管部門對陡坡地的管理等,這些都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國土資源、規劃、環保、農業、林業、園林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二)關於水土保持預防問題
《條例(草案)》突出水土保持工作以預防為主。預防一章從政府的水土保持預防工作職責、城市濱水綠化帶建設、農業開發水土保持規範和陡坡地管理、山體保護、建設活動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制度、生產建活動中水土流失防治規範、林木採伐水土保持措施、市政設施建設水土流失防治規範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規定了政府的相關職責。《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植樹造林,擴大林草植被覆蓋面積,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
二是根據武漢市濱水特色,規定了將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和山水園林城市建設,以及濱江濱湖建設相結合。《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江河、湖泊、水庫、港渠等濱水地帶的水土保持,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除必要的硬化措施外,採取生態方法,建設濱水綠化帶。”
三是將農業綜合開發過程中保持水土的實踐經驗予以制度化,同時對上位法中關於陡坡地管理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農業綜合開發應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實行治水改土與造林綠化相結合,不得在坡度25。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陡坡地的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告。”
四是為了加強山體保護,完善了開山採石監管制度。山體是我市寶貴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是水土流失防治的重點之一,同時,對於山體保護,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需要立法加強保護。經過認真研究,並參考外地城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禁止在江岸、江漢、矯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東西湖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風景名勝區內開山採石,同時對蔡甸、漢南、江夏、新洲、黃陂區禁止開山採石的區域、地段予以了明確,主要是對具有觀賞、生態功能的自然山體和位於一些敏感地段如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蹟保護區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幹線和重要旅遊線路兩側直觀可視範圍內和構成防洪保護圈的自然山體應當嚴格加以保護,嚴禁開山採石,並要求區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劃定禁採區範圍,對禁採區內現有的採石點,應當採取措施,限期予以關閉;另一方面對經依法批准開山採石的,明確規定了開採過程中水土流失防治規範要求以及開採人復綠的義務.《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經依法批准開山採石的,應當採取先進生產工藝,提高石材利用率,並按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防治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立棄渣場,修砌擋土牆,防止棄渣流失;沿開採面合理布設截、排水溝,在排水口設定沉沙池,將泥沙流失儘量控制在開採區範圍內。經依法批准開山採石的,開採人應當按照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因地制宜地採取植樹種草等水土保持措施,及時復綠。”
五是規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制度。根據《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範圍限定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考慮我市沒有風沙區,結合武漢實際,為了做好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目前的《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在本市山區、丘陵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時,為了加強政府的服務職能,《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生產建設單位的聯繫,對國家、省和市重點工程項目進行跟蹤服務,指導生產建設單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開展水土保持工作。”
六是根據水土保持工作實踐經驗,對生產建活動中水土流失防治規範和市政設施建設水土流失防治規範做了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分別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綠地,對形成的開挖、填土邊坡,排棄、堆墊場地,應當採取布設攔擋、護坡、截排水、沉沙、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證邊坡穩定的條件下,減少混凝土、漿砌石等表面硬覆蓋措施,嚴格控制對原地表的擾動,保護現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對暫不開發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採取布設圍擋、植樹種草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建設公園、廣場、人行道等市政設施,除必要的硬化外,應當種植林草,使用透水、蓄水新技術、新材料代替混凝土、大理石等硬覆蓋,通過雨水入滲增加土壤涵水量,預防裸露地面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三)關於水土流失治理問題
關於治理責任主體。《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根據水土流失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分別規定:“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制訂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計畫,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治理”。
關於治理原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水土流失治理應當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發展生產相結合,注重提高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條例(草案)》同時根據城市和農村水土流失治理的不同特點,分別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第二十條分別規定:“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採取生態措施為主,種植林草,恢復植被.改善生態環境”;“農村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採用治坡與治溝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相結合、治理與開發利用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體系”。
關於“四荒”治理。《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強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服務職能,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實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水土流失治理的責任列入承包契約”,並要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治理的指導和監督,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對不履行治理責任的,提出限期治理要求;逾期達不到治理要求的,可建議發包方收回使用權”。
(四)關於水土流失監測問題
《條例(草案)》監測一章主要從政府和生產建設單位監測職責和義務、水土流失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以及水土保持監測情況的報告或者公告要求等方面進行規定。
關於生產建設單位監測義務。《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結合我市實際,要求“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項監測點對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並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關於水土流失災害的監測預警機制。《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因降雨引發的山洪、滑坡、土石流等水土流失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並且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條例(草案)》主要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針對違反陡坡地禁止開墾種植農作物、採伐林木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等違法行為,《條例(草案)》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二是針對違法開山採石的行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只是規定:“違法開山採石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三是針對違反林業、園林、環保等有關規定行為,《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林業、園林、環保等有關規定的,由林業、園林、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本章沒有設定新的處罰。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3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建與環保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18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代表對條例(草案)提出了63條次修改意見和建議,此外,市人大城建與環保委員會也提出了7條修改建議。總體認為,條例的制定符合當前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實際需要,對於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有著現實意義。同時對增強條例(草案)的可操作性、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有關開山採石的規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等內容以及部分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寄送全體市人大代表徵求了意見,代表們對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議。8月12日,呂金芝副主任帶領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城建與環保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前往市水務局就常委會有關審議意見進行了專題調研;8月18日,呂金芝副主任、肖常谷副主任及法制委員會、城建與環保委員會負責人就專題調研的內容又作了進一步研究。8月19日,市地方人大工作研究會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提出了修改意見。在此基礎上,法規工作室會同城建與環保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水務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8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改情況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9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可操作性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的可操作性不夠強,很多規定過於柔性,對於有些問題規定得不夠具體。據此,對條例(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對草案中關於開山採石的規定明確了可以開採的範圍,對可採區外現有採石點規定了關閉時限;二是明確了在本市進行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三是對單位或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定應當因地制宜地進行治理;四是增加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二、關於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水土保持工作涉及政府部門較多,有些問題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單獨解決得了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形成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真正把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實處。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條中增加了 “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組織協調”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三、關於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關於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規定已經十分具體,地方性法規中如無新的補充,可以不再做出規定;另據市水務局提供的資料,我市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全市35.97萬畝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上的耕地絕大部分已經實現退耕還草或退耕還林,按照有關規劃,目前餘下約4萬畝陡坡地耕地也將在3年內全部實現退耕還草或還林。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九條和第二十六條中相關內容。
四、關於開山採石規定問題
開山採石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本條例需要解決的一個重點問題。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關於開山採石範圍的規定不便於操作,建議修改為由政府劃定可以開山採石的範圍,並向全社會公布;對於江岸、江漢、礄口等沒有山體的區,沒必要在法規中加以規定,對於像漢南這樣山體極少的區,應當列為禁止開採的範圍。根據審議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可以開山採石外,本市其他區域禁止開山採石。
蔡甸、江夏、黃陂、新洲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劃定可以開山採石區域(以下簡稱“可採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但不得將下列區域劃入可採區:
……
區人民政府對可採區外現有的採石點,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予以關閉。”(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五、關於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問題
關於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範圍,是本條例需要規範的一個重要問題。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關於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範圍的規定,沿用了1991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是不含風沙區,這樣規定不符合我市目前水土保持的實際。據市水務局介紹,水土保持法施行以來,國家加大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力度,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規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通知 (鄂政發〔2000〕28號)》、《關於劃分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的公告 (鄂政發〔2000〕47號)》,武漢市財政局、武漢市物價局、武漢市防汛指揮部《關於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徵收使用辦法 (武財綜〔2000〕559號)》也有類似規定,目前在實際工作中也是按此執行。因此,將編報範圍界定為“本市進行的開發建設項目”。同時,由於開發建設項目涉及面很寬,情況比較複雜,不宜在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為此,將該條修改為:“在本市進行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開發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六、關於水土流失治理和監督問題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於人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要作出硬性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加強水土保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章治理中增加了一條,即:“單位或者個人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加以治理。”同時,對於不治理的,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處罰。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一條監督管理規定,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加強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限期處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二十二條)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有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的規定移至總則部分,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並對該條作了相應修改。同時,還對條例(草案)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以上報告,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於《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會第一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方面的修改建議,同時有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14條次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方面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0月23日,法制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和修改,已經成熟。11月3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武漢市水土保持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修改為:“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區水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管理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 〔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二、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嚴格控制徵用林地、採伐林木。經批准採伐林木的,應當因地制宜地採用合理採伐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採伐區和集材道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按規定及時更新造林。”〔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三、根據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即“本市嚴格限制開山採石。”將原第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 〔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四、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一款中“按照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在此款最後增加“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五、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本市進行涉及水土保持的開發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必須有經水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將第三款修改為:“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六、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暫不開發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
七、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區水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防治的指導和監督,提供技術服務;對不履行防治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達不到防治要求的,應當督促發包方追究承包經營者違約責任。”〔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八、根據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最後一句“逾期不繳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的,依法責令其停業治理。”〔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九、根據審議意見,保留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同時,將其中的第二項刪除。〔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十、根據審議意見和立法技術規範,將條例(草案)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表述,修改為:“水行政部門”。
報告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