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支持首店首發經濟的若干措施(試行)》是武漢市商務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支持首店首發經濟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武漢市商務局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區(開發區、風景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武政規〔2023〕5號)等檔案精神,加快我市“首店經濟”發展,集聚優質消費資源,提升消費品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市商務局名義印發《武漢市支持首店首發經濟的若干措施(試行)》,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武漢市商務局
2023年8月30日
通知內容
區改造、盤活社區商業資源等方式,加快培育和引進高能級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新業態店等商業載體,豐富品牌首店資源。(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打造首店首發活動平台。打響“樂購武漢”促消費活動品牌,支持企業將首店首發首秀和“三好節”“國際消費季”“跨年消費季”等重點促消費活動相結合,加大品牌宣傳推廣力度,營造人氣聚集的消費氛圍。(市商務局、各區人民政府)
二、建設首店首發綠色通道
(四)助力品牌首店選址落地。對在漢開設的全球、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華中首店,武漢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有選址需求的國際品牌所屬企業或授權代理商,協助進行選址指導或對接商業設施產權人,優先引導品牌首店入駐核心商圈、特色商街和重點商業體。(市商務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最佳化品牌首店首發服務。對品牌入駐和開展活動過程中涉及的項目選址、登記註冊、安全管理、市容管理、備案審批等,靠前協調服務,必要時可啟動會商工作機制,積極幫助品牌首店解決落地經營的難點問題。由各區商務部門協調轄區城管、文旅、公安等多部門聯動建立品牌首發首秀活動管家一站式服務機制,快速、精準釋放消費潛力。(市商務局、市城管執法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完善首店首發服務機制
(六)建立專業服務機構對接合作機制。支持引進為首店經濟服務的創意策劃、中介經紀、培訓諮詢等國內外知名專業服務機構,推動品牌渠道方、品牌運營商和專業服務機構合作協同,確保首店首發首秀落實落地。(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各區人民政府)
(七)建立品牌首店首發宣傳推廣機制。協調商圈、特色商業街、商場等場所的大屏資源,兩江四岸、黃鶴樓等著名地標建築開展首店、首發宣傳推廣,提高首店首發活動影響力和知曉度。拓展主流媒體、網路平台等多元宣傳渠道形成持續性宣傳氛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城管執法委、文旅集團、市園林林業局、公交集團、捷運集團、各區人民政府)
(八)建立品牌首店首發綜合評估認定機制。組織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綜合考慮品牌市場影響力、市場美譽度、品牌經營質量等因素,對品牌首店首發進行綜合評估和認定,並定期開展首店發展評估,推動完善首店評價機制和進駐標準,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參考。(市商務局)
四、加強首店首發獎補資金支持
(九)支持引進知名品牌首店。對符合條件的餐飲、零售企業,在漢新開設國內外知名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並與商業運營載體簽訂2年及以上入駐協定的,按照首店分類和級別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和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符合條件的在漢商業運營載體成功引進上述餐飲、零售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且與門店簽訂2年及以上入駐協定的,按照首店分類和級別,每新引進1個最高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商業運營載體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支持舉辦首發首秀活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我市舉辦國際、國內知名品牌新品首發或品牌首秀(具體見後文有關名詞解釋),且活動實際發生費用(場租、設備租賃、搭建、宣傳推廣)超過50萬元(含)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區人民政府)
五、最佳化首店首發營商環境
(十一)建立首店項目跟蹤服務體系。鼓勵各區結合實際制定首店首發經濟支持配套措施,建立首店經濟項目庫,對接供需協調轄區各相關部門對入庫企業從招商、選址、登記、落地、經營和舉辦活動各個環節給予政策指導和全程跟蹤服務,引導企業及時進限納統,探索通過數字賦能最佳化配套服務,搭建武漢(首店)品牌大數據平台等。(市商務局、各區人民政府)
(十二)探索建立本地品牌孵化體系。支持本地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等的培育和發展,鼓勵支持優質本地品牌積極開拓外部市場。實施知名品牌培育計畫,在消費電子、時尚服飾、黃金珠寶、鐘錶眼鏡、國潮新品、美顏美妝、飲料食品等細分領域培育一批知名品牌,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商務局、市文旅局、市經信局、各區人民政府)
同一品牌年度內首店或首發首秀活動,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或補貼;首店首發首秀活動獎補資金市、區財政各按50%分擔;同一市場主體同一項目不重複支持;不同主體申報同一項目獎補資金的,以費用實際支出方為準。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試行期滿由市商務局根據政策執行效果調整本措施,並結合實際情況再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