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調動全市企事業單位發明創造積極性,提高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促進全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武漢市促進智慧財產權工作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第204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專利獎評選工作堅持單位自願申報,公開、公平、公正,不向企事業單位收費,不增加企事業單位負擔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專利獎評選管理辦法
- 地點:武漢市
- 類型:辦法
- 內容:專利獎評選管理
第一條為鼓勵和調動全市企事業單位發明創造積極性,提高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促進全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武漢市促進智慧財產權工作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第204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武漢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專利獎的評選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利獎主要用於獎勵本市具有法人資格,其專利項目在技術創新和實際運用環節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
專利獎設立發明專利獎和外觀設計專利獎2個獎項,分別設立金獎、銀獎、銅獎和優秀獎4個獎勵等級。
第三條專利獎評選工作堅持單位自願申報,公開、公平、公正,不向企事業單位收費,不增加企事業單位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發明專利獎、外觀設計專利獎的評選周期均為2年,每年評選其中1項。
專利獎的獎勵經費按照我市有關智慧財產權資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從市智慧財產權資助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利獎的評選和審定工作。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專利獎評選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公室),在市智慧財產權部門辦公,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第六條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專利獎評審專家庫,每年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選擇若干名(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利獎專家評審組。
第七條申報專利獎的專利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專利權屬於申報單位;
(二)該專利屬於當年6月30日及之前國內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三)該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有效,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等問題,未被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
(四)該專利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項(包括中國專利獎、湖北省優秀專利項目獎、武漢市專利獎等);
(五)該專利已由申報單位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並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凡符合申報條件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報專利項目參加專利獎評選活動。
第八條申報專利獎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漢市發明專利獎申報書》或者《武漢市外觀設計專利獎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全文本(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等);
(三)參評專利項目已繳納當年年費的證明材料;
(四)申報單位的身份證明材料(企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申報單位通過實施或者許可實施參加評選的專利取得了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證明材料;
(六)企事業單位前2個年度財務報表。
上述各種證書、營業執照等材料應當提交原件(備查)和複印件。
第九條專利獎的評選標準:
(一)發明專利具有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等特點,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作用;外觀設計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結合上具有較高水平。
(二)該專利對於提升相關產品及申報單位的市場競爭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申報單位對於該專利的運用和保護採取了積極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十條專利獎的評選程式和方法:
(一)通知發布。評選辦公室根據工作安排,發布當年度開展專利獎評選工作的通知,公布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以及工作安排。
(二)項目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報書,經所在區知識產權局預審後,向評選辦公室提交專利項目申報材料。中央在漢、省直單位以及兩院(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推薦的專利項目可直接向評選辦公室申報。
(三)項目初審。評選辦公室對申報單位的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專家評審組。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要求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對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申報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予提交評審,並說明理由。
(四)項目評審。專家評審組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參考初審意見,對通過初審的專利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價後,提出獲獎單位候選名單。
(五)審議公示。評選辦公室將獲獎單位候選名單提交市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定,確定擬獲獎單位名單,並通過武漢智慧財產權網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15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覆核,經覆核異議成立的,取消提名資格;公示期間無異議的,由市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獎勵。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表彰獲獎單位,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一條評選辦公室擇優推薦獲獎的專利項目參加國家、省專利獎的評選活動。
第十二條獲獎單位可以將獎金用於獎勵在該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者等相關人員。
獲獎單位應當將專利獲獎情況計入該專利的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檔案,作為其考核、晉升、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單位,由評選辦公室提請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撤銷授獎,追繳證書和獎金,並向社會公告。
被撤銷授獎的單位自獎項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專利獎。
第十四條參與專利獎評選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選及管理,遵守保密和迴避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申報單位和申報專利項目的商業秘密與參評信息,不得參與與其有切身利益關係的申報單位或者專利項目的評選工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