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第二次修正)

1991年12月21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1999年11月26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根據2001年12月26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條例(第二次修正)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2.09
  • 實施時間:2002.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本市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
第四條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有利於本市國民經濟的發展。
鼓勵和扶持設立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禁止設立設備陳舊、產品落後、污染環境又無治理措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企業以及國家明令禁止設立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有關審批事項,依職責確認和考核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經批准的契約、章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第六條 本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實行聯合辦公制度,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屬本市審批許可權以內的項目,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審批許可權,由市、區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需報國家、省有關部門審批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向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由外國投資者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申請;申請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由中方投資者申請。
申請立項的檔案、資料包括:項目建議書(申請表)、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合法開業證明、資信證明。其中設立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提交合資、合作雙方簽署的協定書,有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的,所呈報檔案還應經其主管部門或公司股東會審查同意。
外商投資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及齊備的檔案、資料後,應於7日內決定是否立項,並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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