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個人購車問題的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個人購車問題的通知》是一部湖北省武漢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7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個人購車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805
  • 發布日期:1998-07-14
  • 生效日期:1998-07-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7-14
【生效日期】1998-07-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個人購車問題的通知
(1998年7月14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經濟型轎車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鄂政辦發〔1997〕124號)精神,推動神龍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龍公司)及武漢萬通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生產的經濟型轎車和輕型車的銷售,促進我市汽車工業和國民經濟進一步發展,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鼓勵個人購買神農富康系列轎車和萬通系列輕型車(以下分別簡稱富康轎車和萬通輕型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購買新車若一次性付清車款,由神龍公司、萬通公司分別在現行契約價基礎上優惠8%和5000元。
二、個人購買新車若每年可一次性繳納全年公路養路費,公路養路費在購車當年按減半徵收;從第二年起,每年均按11個月標準徵收。
三、個人購買新車的車輛購置附加費按其購車發票價格扣除17%增值稅後的10%徵收(如低於交通部新規定最低征費額時,按新規定執行)。
四、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投的機動車輛法定保險外,各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不得強制用戶投保。
五、個人更新購買富康轎車從事出租營運的,1998年及以後續標時按當年有償使用金標準的80%徵收有償使用金。
六、公安交管部門對個人購買的新車不再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只確認車型、車身顏色、車架和發動機號碼,在購車者繳納辦理牌證手續費後,憑購車者個人身份證、簽章、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收據及法定保險保費憑證,予以辦理車輛牌證。
七、個人購買新車資金有困難,各銀行可積極運用多種信用方式予以支持。
八、只要有關手續齊備,允許個人所購車輛過戶,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過戶時只收手續費。
九、公安交管部門要放寬神龍公司與神龍實業開發總公司聯合生產的各種車輛在市內有關橋樑、道路禁行的限制。
十、市公安交管、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今後興建住宅小區、高層建築必須規劃和建設機動車停車場,對現有住宅小區條件具備的,要協調有關物業管理公司、開發建設單位,落實機動車停車場所;在市內有關適宜路段增設專人管理的臨時機動車停車場。
十一、全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積極貫徹國家及省、市有關發展汽車工業政策精神,大力宣傳富康轎車、萬通輕型車,為個人購買富康轎車、萬通輕型車提供便利條件和有效服務,切實保障鼓勵個人購車的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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