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工程大學章程

《武漢工程大學章程》是武漢工程大學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適應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工程大學章程
  • 外文名: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regulations
  • 辦法單位:武漢工程大學
  • 依託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條例內容
序 言
武漢工程大學創建於1972年6月,原名湖北化工石油學院,隸屬湖北省。1980年3月,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武漢化工學院,改由原化工部主管。1998年7月,隨著高校管理體制的調整,學校劃轉到湖北省管理,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湖北省管理為主。2006年2月,經教育部同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更名為武漢工程大學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匯聚了一批來自國內外的專家學者,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棟樑之才,孕育了豐富的學術思想,創造出許多高水平科研成果,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形成了優良的傳統和校風。
面向未來,學校秉承“團結、嚴謹、勤奮、求實”的校訓,遵循“以人為本、崇尚學術、兼容並蓄、民主開放”的辦學理念,樹立“立足湖北、面向全國、服務現代化”的辦學宗旨,堅持“質量立校、科技強校、人才興校、突出特色、協調發展”的辦學思路,致力於建設教學研究型大學。
為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適應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形勢,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促進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中文名稱為武漢工程大學,簡稱為“工程大”或“工大”,英文譯名為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縮寫為WIT。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卓刀泉路366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套用型人才。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工程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為主的體制。
學校逐步擴大學院、部自主管理權,發揮學院、部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八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開辦全日制專科教育、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國際教育以及崗位技術培訓。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推動學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密切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兄弟高校的合作關係,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國際接軌。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工程大學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團結和動員師生共同推進學校的發展,創建和諧校園;
(二)研究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創造有利於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條件和環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任用、培養、考核和監督;
(三)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反腐倡廉建設,發揮基層組織的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
(四)領導學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武漢工程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職權。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工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擬訂校內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學術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導師遴選等工作。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六條 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職能機構根據需要可向校區派出延伸機構,實行延伸管理與服務。
校長可向校區派出代表,授權其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圖書、網路信息、後勤保障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八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與外界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學院、部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院、部。學院、部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部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設定內部機構及人員聘任,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提出學生獎懲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共同負責主要事項是指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社會服務、行政管理以及在貫徹執行上級組織決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黨政共同負責的主要決策形式。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為學院、部正、副院長(正、副主任),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正、副書記等,學院、部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並負責會議記錄。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一般由院長(主任)主持。
第三十三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黨委(總支、直屬黨支部)負責學院、部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部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院、部學術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第三十六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定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定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攀登科學高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享有法定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履行法定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學校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十二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 資產 後勤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條 武漢工程大學校訓:團結 嚴謹 勤奮 求實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中間以字母“W”和漢字“工”為設計元素,經藝術變形構成搏擊長空的黃鶴,象徵著長江、漢水,右下方有“1972”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校名“武漢工程大學”的中文寫式,下方是英文寫式。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校歌是《武漢工程大學之歌》。
第六十四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6月25日為校慶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校黨委常委會審議,報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授權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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