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國土資源局

武威市國土資源局

武威市國土資源局是2001年撤地設市後,由原土地管理處和地礦局合併成立的經濟綜合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國土資源局
  • 成立時間:2001年
  • 機構隸屬:武威市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工作
職能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職責

主要職責是:
武威市國土資源局
(一)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組織制訂全市土地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的各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組織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承辦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武威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全市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政策,確保耕地占補平衡;指導和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擬定地籍管理制度,組織全市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定級估價、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管理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組織實施武威市規劃區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七)組織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採礦權使用費。審核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負責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依法組織地下水等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預報工作,監督和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測繪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的管理和培訓教育;根據上級規定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簽定、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
(十三)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承擔市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市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職責
二、承擔綜合性的工作總結、安排、報告、信息傳遞等文稿的起草、審核、校印、裝訂、分發。
三、負責局有關會議和全市性國土資源工作會議的籌辦、服務工作;檢查、督促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和調查研究。
四、負責各類公文、報刊、雜誌的征訂、收發、登記、傳閱、呈辦、轉辦、催辦和印章管理。會同各科室搞好文書、保密、統計報表和文書立卷、歸檔、管理。
五、負責本局幹部職工的調動、轉正定級、工資、獎金、聘任、晉升、晉級等手續辦理工作。
六、協助紀檢組做好紀檢監察工作。
七、做好本局機關以及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預決算、收支和資產管理工作。
八、搞好對機關幹部職工、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工作。
九、負責局辦公用品的購置、管理、分發;車輛管理使用、機關治安、安全、衛生、值班安排、勞動等事務工作。
十、負責上級和外地國土資源部門和其他客人的接待工作。
十一、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工作。
十二、負責扶貧點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籍管理科工作職責
一、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權屬與登記管理、土地調查評價與統計、土地信息系統與地籍檔案管理、測繪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辦法;
二、負責全市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城鎮地籍調查、城鄉土地變更調查與統計上報、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土地證書定期檢驗、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土地信息系統的建立與運行管理、測繪管理、本局地籍資料管理和土地公開查詢等工作;
三、具體負責武威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出租、抵押、臨時占用的許可審查和手續辦理,市級登記範圍的土地登記和武威市城市規劃區土地使用權流轉、改變用途及容積率的權屬審查與登記管理;
四、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利用科工作職責
一、擬定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政府收購儲備管理實施辦法;
二、負責城市規劃區記憶體量建設項目用地包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入股、劃撥土地轉讓和出租的審核報批工作;
三、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
四、組織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五、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
六、負責督促土地出讓金的收繳落實工作;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土地儲備中心工作職責
一、負責實施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儲備、新增土地及存量土地、未利用地的徵用、收購、收回、置換等土地儲備工作;
二、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工作;
三、負責儲備土地的資金平衡測算、招商洽談及投入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
四、協助做好儲備土地供應的其他工作;
五、負責儲備土地收益的收繳工作。
耕地保護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承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等的組織、編制、修訂、審核、報批、實施工作;
二、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具體項目的編制、報批、實施及爭取工作;
三、負責新增建設用地項目預審、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農民宅基地審批、小城鎮建設用地審批;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除招標拍賣外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徵用、審批工作;
六、配合土地利用科(土地儲備中心)做好土地招標拍賣中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統征包乾用地的實施工作;
八、負責計算和督促土地費用的收繳落實工作;
九、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礦產開發管理科工作職責
一、負責採礦權申請人資質、資信條件,礦區範圍定點劃界、審核、劃定、核准,開採技術方案的審核;礦產資源賦存狀況,開採條件的核實、認定;法律法規授權範圍內的採礦權審批、核准、登記。
二、負責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綜合回收率(三率)指標考核、認定;礦山企業年度檢查的執行、認定;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糾紛礦界爭議的調處;礦山企業閉坑、停采的確認、審查、核准、閉坑報告的報送。
三、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入庫及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行政轄區內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稽查;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繳入庫情況。
四、負責各項業務報表的按時匯總上報、採礦權資料庫的建立與運行。
五、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宣傳監察科職責
一、負責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規劃、保護、開發、利用、整理、復墾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四、負責國土資源行政案件的立案、審理、決定、複議和應訴;
五、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六、負責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指導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監察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國土資源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九、負責對有關國土資源有關規定費用收繳、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依法應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十一、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質環境科工作職責
一、擬定和實施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
二、負責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認定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
四、負責全市地質環境、地下水及地質災害的動態監測和預報工作;
五、負責對全市有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岩石露頭等地質遺址的管理和保護;
六、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工作;
七、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監察隊工作職責
⒈負責擬訂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計畫和方案;⒉負責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進行動態巡查;⒊負責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市場進行監督、檢查;⒋負責對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送達;⒌負責協助人民法院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強制執行;⒍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勘測規劃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工作;
二、協助審核城鎮地籍調查成果,包括地籍圖、宗地圖、界址點測量、面積量算成果等;
三、承擔城鄉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工作;
四、承辦土地勘測工作,為委託單位和個人提供科學的圖件資料;
五、配合有關科室做好土地權屬調查勘丈工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修編、礦區及地質災害區的劃定工作;
六、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土地評審中心工作職責
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聯營、聯建、出售或政府收回、收購土地的評估;
三、企業清產核資、兼併、合併、租賃、破產、拍賣時,對其土地使用權作價的評估;
四、房地產開發可行性研究需要進行土地的評估;
五、從事涉外地產活動中土地的評估;
六、為調處和仲裁土地權屬糾紛而進行的土地評估;
七、徵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八、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提供代理服務;
九、為土地權屬糾紛提供訴訟代理服務;
十、為土地使用權交易者提供土地市場的政策、法律、法規、經濟、技術、地價信息的諮詢服務;
十一、從事土地使用權交易經紀服務;
十二、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科室與省廳處室對應情況
辦公室與省廳對應處室:辦公室、財務資產管理處、人事科技教育處;
土地利用科與省廳對應處室:土地利用處、規劃處;
地籍管理科與省廳對應處室:地籍管理處;
耕地保護科與省廳對應處室:耕地保護處、規劃處、土地利用處;
礦產開發管理科與省廳對應處室:礦產開發管理處、礦產資源儲量處、地質勘查處;
地質環境科與省廳對應處室:地質環境處、地質勘查處;
宣傳監察科與省廳對應處室: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局。
資產管理所工作職責
一、負責城區土地二級市場的規範和管理。
二、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聯營、聯建、作價入股、改變用途等隱形交易的清理整頓及變更資料的審核。
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出讓后土地的監督檢查和全程跟蹤管理。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地租的徵收管理。
五、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土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參與相關科室制定、修改國土資源地方性規章和政策,並貫徹實施。
七、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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