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二霞訴劉學剛不當得利糾紛案

武二霞訴劉學剛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5月2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二霞訴劉學剛不當得利糾紛案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5月20日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賽民初字第00322號
原告武二霞。
委託代理人王偉,內蒙古可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學剛。
原告武二霞訴被告劉學剛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2月13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李曉光適用簡易程式,於2014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二霞及其委託代理人、被告劉學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二霞訴稱,2012年7月,原告需要裝修飯店,裝修施工地點位於呼市新城區賽馬場北路呼和佳地北門東紫御香大酒店。被告人經人介紹承攬了裝修工程。在原告辦理消防防火手續時,被告稱其可以幫助辦理,需要手續費人民幣60000元。原告隨後將60000元給了被告,被告於2012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條。被告拿到錢後並沒有辦理相關消防防火手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理會,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600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15%支付原告利息3690元(2012年9月8日至2013年9月8日),截止至付清本息之日。
被告劉學剛辯稱,2002年被告給原告裝修飯店,並替原告找人辦理消防事宜,錢不是被告拿的,是原告與被告一起交給了辦事的人,打條子是被告打的,因為不可能讓辦事的人打條子,而且辦理消防的註冊號都有了,後來因為飯店開不下去了,原告不配合所以才沒有辦成,而且原告欠被告工程款30萬元,且已經起訴了原告。
原告武二霞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一組證據,收條一張,證明被告劉學剛收取原告60000元人民幣,用於辦理消防手續,被告沒有履行約定,應退還60000元。被告劉學剛質證認為條子是被告所打,但是錢沒有收,此條子也與本案無關。
被告劉學剛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劉學剛為原告武二霞裝修位於呼市新城區賽馬場北路呼和佳地北門東紫御香大酒店,後於9月份為原告辦理消防手續一事,並打了收條,收條內容為:“今收到防火手續費人民幣60000元整。”此收條有被告劉學剛的簽名及時間。
本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劉學剛以為原告辦理消防手續費的名義,打下收條。被告劉學剛辯稱沒有收到60000元,但並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故對此辯解本院不予採納,故被告劉學剛應予返還原告60000元。原告訴請的利息3690元,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學剛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武二霞人民幣60000元;
二、駁回原告武二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劉學剛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6元(原告已預交),原告武二霞承擔46元,被告劉學剛承擔6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抗訴於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曉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吳天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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