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鑲白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正鑲白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正鑲白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正鑲白旗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將原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職責,原旗經濟和信息化局、旗民政局等部門重要物資和應急物資儲備職責整合,加掛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不再保留旗發展和改革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鑲白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辦公地址:正鑲白旗明安圖鎮羊群灘街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旗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旗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旗政府委託向旗人大報告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
(二)承擔監測全旗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預測預警、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旗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全旗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四)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全旗價格調控目標;組織制定和調整全旗管理的商品服務和收費標準;負責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依法查處全旗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旗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承擔規劃全旗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審核並上報由國家、自治區、盟審批(核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國家、自治區、錫盟和全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全旗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全旗經濟結構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全旗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做好與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擬訂全旗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旗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
(八)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旗區域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承擔全旗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
(九)承擔全旗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全旗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
(十)負責全旗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擬定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全旗社會發展政策辦法,研究提出促進全旗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負責全旗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旗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旗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全旗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旗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起草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旗招投標工作;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承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責任,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盟、旗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自治區和盟、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四)研究提出全旗能源開發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能源開發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開發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負責全旗煤炭、電力(含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上報全旗能源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負責能源開發統計調度、預測預警、能源信息發布,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開發工作;配合核電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開展全旗能源開發合作、開發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推進旗(縣、市)之間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七)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石油儲備規劃、計畫;掌握旗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旗內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糧食流通、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並提出全旗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及糧食流通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動用旗級儲備糧的建議;起草全旗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旗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推動國家糧食企業改革。
(十九)承擔全旗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責任,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協調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關係;提出自治區列入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範圍及其他政策範圍糧食品種的建議;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負責相關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負責全旗糧食流通行政管理,落實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負責制。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技術規範,推動全旗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訂旗本級儲備糧油調運和倉儲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旗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旗糧食倉儲建設。
(二十一)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全旗糧油質量管理辦法和地方質量標準,加強質量檢驗體系建設,保證糧油質量安全。
(二十二)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市場體制建設,執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指導全旗糧食收購資格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旗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旗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財務會計報表,負責國有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負責全旗糧食流通、糧油工業、社會糧油統計及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工作,負責糧食市場、價格等信息的統計調查發布,為政府巨觀調控和糧食流通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二十三)承辦旗委、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負責人:史春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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