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敕令

正義敕令是古巴比倫王國鞏固政權的一種策略,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制約了實效的發揮。 古巴比倫王國繼承並發展了蘇美爾人的正義理念,頒布正義敕令原本只是應對經濟社會危機的臨時舉措,在古巴比倫王國中後期發展成為國王登基後的第一要務。正義敕令減輕了部分人員和機構的負擔,有利於維持公民群體的穩定和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然而,它並非普惠全體臣民,而是僅僅惠及部分與王室關係密切的人員和機構。雖然國王頒布正義敕令的主觀動機是籠絡人心和鞏固政權,但是,它客觀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的生活。古巴比倫王國的正義敕令的確曾被付諸實施,然而其時效性往往成為規避它的手段。總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正義敕令
  • 發生地點:古巴比倫王國
歷史背景
古巴比倫王國繼承並發展了蘇美爾人的正義理念,頒布正義敕令原本只是應對經濟社會危機的臨時舉措,在古巴比倫王國中後期發展成為國王登基後的第一要務。正義敕令減輕了部分人員和機構的負擔,有利於維持公民群體的穩定和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然而,它並非普惠全體臣民,而是僅僅惠及部分與王室關係密切的人員和機構。雖然國王頒布正義敕令的主觀動機是籠絡人心和鞏固政權,但是,它客觀上有利於政局的穩定、經濟的發展和民眾的生活。古巴比倫王國的正義敕令的確曾被付諸實施,然而其時效性往往成為規避它的手段。總之,正義敕令是古巴比倫王國鞏固政權的一種策略,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制約了實效的發揮。
正義是人類的崇高理想,古代兩河流域的正義(蘇美爾語:níg.si.sá、nì.si.sá或nam. si.sá,阿卡德語語:mīšarum、mēšarum 或mēšerum)思想發端於蘇美爾城邦時期(約公元前2900—前2350年),流行於古巴比倫時期(Old Babylonian Period,約公元前2000年—前1500年)。南起拉爾薩、伊辛和古巴比倫王國(又稱為巴比倫第一王朝,約公元前1894—前1595年)、北到中亞述王國、西至馬里、阿拉拉赫和哈納、東及埃什嫩那等國的多位君主均是正義的積極倡導者,他們或宣布“建立正義”(蘇美爾語:níg.si.sá … gar,阿卡德語:mīšarum šakānu),或發布與正義有關的“國王的諭旨”(蘇美爾語:di.dab5.ba lugal,阿卡德語:şimdat šarrim)和“國王的口諭”(蘇美爾語:inim lugal,阿卡德語: awat šarrim),或“實施豁免”(蘇美爾語:ama.ar.gi …gar,阿卡德語:andurāram šakānu)等,[1](pp.3-126);[2](pp.75-76)頒布正義敕令成為國王宣揚正義理念的重要手段。
  早在20世紀初,西方學者就已關注到古巴比倫時期的正義敕令,並稱之為“巴比倫的解負令” (Eine babylonische Seisachthie)。1958年,荷蘭學者F.R.克勞斯首開系統研究古巴比倫時期正義敕令的先河,不僅解讀了古巴比倫王國國王的阿米薩杜卡(Ammi-şaduqa,約公元前1646—前1626年在位)的一篇正義敕令,而且整理了61篇涉及“建立正義”及相關文獻。[3](pp.1-246) 1984年,F.R.克勞斯再推古巴比倫正義敕令研究的力作,不僅增補了31篇相關文獻,而且考察了正義敕令反映的社會經濟生活。[1](pp.1-396)
  雖然古巴比倫時期提及“建立正義”及相關文獻超過九十篇,但是,迄今為止可見的正義敕令文本卻只有阿米薩杜卡的一道正義敕令的三個抄本 [1](pp.16, 243)、薩姆蘇伊魯納(Samsu-iluna,約公元前1749——前1712年在位)的一道正義敕令的一個殘片和一位名字未確定國王的一道正義敕令的殘片。上述文獻存在不同程度的殘缺,校勘相關的文本是正義敕令研究的前提和基礎,西方學者下功頗多。[1](pp.1-396);[3](pp.1-246);[4](pp.91-104);[5](pp.225-231);[6](pp.233-246);[7](pp.526-528); [7](pp.45-64); [9](pp. 579-600); [10](pp. 36-44); [11](pp.362-364)鑒於古巴比倫王國建立正義的措施與古代猶太人的大赦頗為相似,深諳猶太文化的西方學者將二者進行了多角度的比較研究。[12] (pp.21–31); [13](pp.1-356); [14](pp.79-93); [2] (pp.25-43, 75-95); [15] (pp.263-279); [16](pp.143-153)古代猶太人的大赦並未得到證實,有學者考察古巴比倫正義敕令實施的可行性,[17] (pp.11-22); [18] (pp.107-113); [19] (pp.12-25); [20] (pp.149-163)進而從經濟結構的角度來剖析古巴比倫正義敕令的內容。[21] (pp.113-164);[22](pp.423-434); [23] (pp.196-205); [24] (pp.144-157)有學者曾將“建立正義”解讀為“內部改革”,[25] (pp.137-160) 於是一些學者從社會變革的視角來研究古巴比倫正義敕令。[26] (pp.145-156); [27] (pp.491-519);[28] (pp.241-259); [29] (pp.165-177)我國學者也關注古巴比倫時期的正義敕令。於殿利、鄭殿華在介紹古巴比倫的法律與社會時,曾提及正義敕令。[30](pp.199-200)吳宇虹在追溯古代兩河流域國家保護弱勢公民群體的歷史傳統時,古巴比倫時期諸國的正義敕令是其重要的研究對象之一。[31](pp.10-13)
  綜上所述,西方學者的研究加深了我們對古巴比倫正義敕令的認識,尤其是對相關文本文獻的編輯整理奠定了進一步研究的基礎,然而,他們在研究過程中往往比照古代猶太人的大赦制度,影響了對古巴比倫正義敕令自身特點的探究。我國學者的古巴比倫正義敕令研究不存在西方學者的問題,但均非專門探討,有必要深化和拓展。鑒於目前可見的古巴比倫正義敕令抄本均出自古巴比倫王國,加之該國正義敕令的頒布時間大致能夠確定,我們將考察的重點集中在古巴比倫王國的正義敕令上,本文擬結合古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經濟狀況來解讀正義敕令,通過分析正義敕令頒布的背景與時機、主要內容與適用對象以及實施情況與效果,來揭示古巴比倫王國正義的實質。
  一、正義敕令頒布的背景與動機
  古代兩河流域的正義觀念源遠流長,至少可以追溯到蘇美爾城邦拉格什(Lagaš)第一王朝時期,埃安納圖姆(Eannatum,約公元前2450年在位)被稱為“(謹遵)正義命令之人”,[32](E1.9.3.1: x 13)恩美特那(Enmetena,約公元前2420年前後在位)的銘文提到“正義的命令”。[32](E1.9.5.1: i 24)拉格什第二王朝時期,古地亞(Gudea,約公元前2120年前後在位)聲稱關注正義,保護孤兒與寡婦不受欺凌。[33] (E3/1.1.7.CylB: ⅹⅷ 4-ⅹⅷ7)烏爾第三王朝(Ur III,約公元前2112—前2004年)時期,烏爾納姆(Urnammu,約公元前2112—前2095年在位)在法典中稱建立了正義,致力於統一度量衡、規範交通以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34](Laws of Ur-Namma: A ⅲ114- A ⅳ170)
  進入古巴比倫時期,各國的君主以更大熱情弘揚正義理念。伊什美達甘(Išme-Dagan,約公元前1953—前1935年在位)、烏爾寧努爾塔(Ur-Ninurta,約公元前1923—前1896年在位)、恩利爾巴尼(Enlil-bāni,約公元前1923—前1896年在位)等伊辛國王頒布正義敕令或實施類似的措施,[1](pp.16-30)《李必特伊什塔爾法典》(Laws of Lipit-Ištar)則仿效《烏爾納姆法典》(Laws of Urnammu)在法典中宣揚解救民眾的正義思想。[34] (Laws of Lipit-Ishtar ⅰ20-ⅰ55, xxi 36- xxi 48)拉爾薩國王里姆辛(Rim-Sîn,約公元前1822—前1763年在位)時期,二十餘份契約提及建立正義或類似的行動。[1] (pp.31-50)
  雖然古巴比倫王國君主是外來移民,但是,他們不僅接受了兩河流域的正義理念,而且將其發揚光大。除了效仿烏爾第三王朝和伊辛王國制訂《漢穆拉比法典》闡釋正義思想外,古巴比倫王國還多次將建立正義或類似的行為用作年名。年名紀年是公元前3000年代後期和公元前2000年代前期兩河流域南部諸國採用的紀年方法,一般用上一年中政治、軍事、宗教等方面的重要事件給下一年命名。伊辛王國首次將建立正義的行為用作為年名,古巴比倫王國沿襲了這種紀年方法,不過,伊辛王國只有4位國王的年名提及建立正義或類似的行為,[1](pp.19-28)而古巴比倫王國則有8位國王用建立正義或類似的行為作為年名。[1](pp.51-85) 可見,古巴比倫王國的國王更熱衷於正義。
  漢穆拉比至少頒布了4道正義敕令,分別在其第1年、第12年或第13年、第20年或第21年、第30年或稍後年份;薩姆蘇伊魯納也頒布了4道正義敕令,分別在其第1年、第8年、第17年和第28年;阿比埃舒赫(Abî-ešuh,約公元前1711—前1684年在位)頒布了兩道正義敕令,分別在第1年和尚未確定的年份;阿比狄塔納(Ammi-ditana,約公元前1683—前1647年在位)也頒布了兩道正義敕令,分別在其第1年和第20年或第21年;阿米薩杜卡也頒布了兩道正義敕令,分別在第1年和第10年;薩姆蘇狄塔納(Samsu-ditana,約公元前1625—前1595年在位)大概在其第2年或第3年頒布正義敕令。[6](pp.244-245)
  古巴比倫國王頻繁地發布正義敕令表明,敕令的效力是有時限的。聯想到古代猶太人的周年和安息年大赦的周期性,有學者推斷,古巴比倫王國也可能每七年頒布一次正義敕令。[25](p.145note55); [7](p.526)然而,上述論斷經不起推敲。自漢穆拉比起,古巴比倫王國延續了近200年(公元前1792年—前1795年),其間6位國王共頒布了15道正義敕令,平均超13年才頒布一次正義敕令。據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記載,從阿米狄塔納曾在其21年(公元前1663年)頒布正義敕令至阿米薩杜卡(公元前1646年)再發布正義敕令,兩道敕令之間共隔17年。因此,有學者否認古巴比倫王國頒布正義敕令的規律性,而認定它們的發布僅憑國王個人的意願。[9](p.582)
  事實並非如此,一些正義敕令的頒布可能與經濟社會危機有關。其中,漢穆拉比的第2道正義敕令發布在數年戰爭之後,可能針對戰爭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自漢穆拉比第7年(即公元前1786年),漢穆拉比發動了第一波大規模的擴張,先後攻占烏魯克、伊辛、拉爾薩、馬爾袞(Malgium)的許多城鎮以及拉皮庫姆(Rapikum)和薩利比(Šalibi)的許多城市,然後進入長達17年的休整期,國王的主要活動是祭祀神靈、修建神廟和開挖溝渠等。[35](pp.24-26)連年鏖戰耗費了大量人力與物力,加重了民眾負擔,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國王大概被迫通過求助神靈和發展生產的方式來安撫民眾,頒布正義敕令很可能也是擺脫經濟困境、穩定社會秩序的措施之一。
  漢穆拉比的第4道正義敕令針對的可能是戰爭後遺症。拉爾薩是烏爾第三王朝崩潰後兩河流域南部崛起的霸主,漢穆拉比第6年的大規模擴張就是從蠶食拉爾薩開始的,並在其第30年攻陷拉爾薩城。拉爾薩城陷落之前,曾遭到巴比倫軍隊及其盟軍圍困長達6個月,城內糧盡,饑民竟然餓得去食用秸稈和穀殼。[36](p.36)漢穆拉比此間頒布的正義敕令可能意在撫慰陷入困境的拉爾薩民眾,一方面可以恢復經濟、穩定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可以贏得被征服地區民眾的好感。
  薩姆蘇伊魯納頒布了4道正義敕令,其中後3道正義敕令也可能與經濟社會危機有關。薩姆蘇伊魯納8年,拉爾薩聯合烏魯克、烏爾及伊辛等城市發動叛亂,北部的埃什嫩那也舉兵回響,稱王者多達26人。[37] (pp.44-58); [38](pp.27-29) 政治騷亂引發了嚴重的經濟社會危機,最突出表現是尼普爾城社會的貧富分化。尼普爾城的土地交易契約表明,從薩姆蘇伊魯納第11年7月至第12年,土地和房屋的交易量大增,而價格卻大幅下降。法庭案件記錄表明,一些在尼普爾城擁有土地和房屋的人不再離開了該城,留下的人乘機侵占了他人的財產。[39](pp.280-281)尼普爾城的情況不是個例,大量烏魯克和拉爾薩流民移居基什和巴比倫等北部城市。[35] (pp.101-104, 141-146)薩姆蘇伊魯納的後3道正義敕令很可能針對經濟社會問題。
  然而,解決經濟社會問題並非古巴比倫國王頒布正義敕令的唯一動因。儘管目前尚無法確定古巴比倫王國頒布正義敕令的規律,但是,自漢穆拉比起,每位國王在第1年或第2年頒布正義敕令卻是公認的事實。[1](pp.55-85);[4](p.93); [6] (pp.243-24)從敕令的內容看,無論是免除國家的賦役,還是取消債務,抑或是釋放債務奴隸及相關的補償措施,無一不是針對民眾的經濟困境。[24](pp.144-157);[19](p.19)漢穆拉比以後的國王既沒有即位後就大興土木,又沒有迅速發動大規模的征戰,也沒有遭遇生重大自然災害,因此,國王的登基不可能導致經濟形勢的惡化。初登大位的國王面臨的是歷史遺留問題,以大赦天下的方式減輕民眾的負擔,有助於緩和社會矛盾,贏得民眾的信賴。漢穆拉比登基後頒布正義敕令的做法被其子孫繼承,應對危機的臨時措施變成了定例,古巴比倫王國正義敕令的頒布就具有了一定的規律性。[28](pp.254-255); [35](pp.31-32)不過,漢穆拉比之後國王在登基之初頒布的正義敕令僅占這個階段敕令的40﹪。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古巴比倫王國的君主不止一次地發布正義敕令,應對經濟社會危機是主要目的,漢穆拉比之後的國王登基後頒布正義敕令意在贏得民眾的支持。
  二、正義敕令的內容與適用對象
  上文提到,目前可見的古巴比倫王國正義敕令文本只有薩姆蘇伊魯納第6年頒布的正義敕令的一個殘片、阿米薩杜卡第1年(公元前1646年)發布的正義敕令的三個抄本和一位名字未定的古巴比倫晚期國王正義敕令的殘片,其中國王名字未確定的正義敕令的殘片很難利用,薩姆蘇伊魯納正義敕令文本破損嚴重,且篇幅較小,信息量不大;而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的三個抄本幾經校勘,大致可以窺其全貌。薩姆蘇伊魯納正義敕令殘片與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的對應部分幾乎分毫不差,可能出自王室檔案庫的同一個範本[1](p.141)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提及的10個城市中8個已不歸其管轄,敕令或許抄自漢穆拉比的範本。[40](pp.94-96)無論事實究竟如何,分析阿米薩杜卡的正義敕令似乎可以窺探古巴比倫王國正義敕令的全貌。
  在宣布建立正義時,古巴比倫國王往往將其與整個國家聯繫起來。例如,漢穆拉比第2年的年名提到“在國中建立正義”,[41](p.167)薩姆蘇伊魯納在一封信中提到“我在國中建立了正義”,[28](pp.254-255)阿米薩杜卡第1年的年名提到“為國家建立了正義”。[1](p.154)薩姆蘇伊魯納第2年的年名稍有不同,它提到“確定蘇美爾與阿卡德的自由”,[41](pp.288-289)由於“蘇美爾與阿卡德”大致相當於巴比倫尼亞,他實質上還是宣告在全國建立了正義。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古巴比倫王國所有的民眾都可以受惠,實際上大多數內容都針對較為明確的適用對象。
  阿米薩杜卡的正義敕令合計215行,分為22節,第1節明確敕令的性質和功能,正文大致可以概括為豁免逾期的租稅、免除個人債務、解放債務奴隸、免除國家義務和對商會、商人和士兵的保護等五個方面的內容,[2](p.89)
  豁免逾期的租稅是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最重要的內容,第2節、第12節至第18節均涉及此內容。第2節豁免的是拖欠的租稅(ribbātu,拼作láh.hi.a),受益者是“伊沙庫”(iššakku,拼作ensí)、牧民(rē’û,拼作sipad)、“舒西庫”(šusikku,拼作šu.si.ig)和“納貢人”(naši biltim, 拼作naši gún)。[1](p.154)學界對古巴比倫王國的“伊沙庫”的認知不盡相同,主要是因為其身份和地位存在時空差異:“伊沙庫”原本是一種承包經營王室和神廟土地的農夫,[42](p.340)可能以特許經營的方式承租王室的自留地;[24](pp.140-141)漢穆拉比時代,巴比倫尼亞南部的“伊沙庫”進入了低級農業官吏的行列,而在一個世紀左右以後,巴比倫尼亞北部的“伊沙庫”取代了其原來的管理者,成為負責僱傭勞動力、出租土地的官員。[43](pp.39-45); [44](pp.99-112)敕令中的牧民稱作rē’û,而不是kaparru(低級別的牧民),凸顯了他們的身份不同,敕令中的牧民可能跟“伊沙庫”一樣也以特許經營的方式承包豢養王室的牲畜。“舒西庫”是負責向飼養王室牲畜的牧民徵收動物屍體和獸皮的官員。[8](pp.61-64)古巴比倫王國的“納貢人”也不是普通民眾,而是在農業官員的領導下耕種國有土地的人。[43](pp.12-14)上述農牧民和官員均服務王室,可能因與王室的關係而被豁免拖欠的租稅。
  敕令第12-13節與第2節緊密相關,是對拖欠的租稅豁免後的後續安排。第12節規定,國王頒布正義敕令以後,豢養王室牲畜的飼養員和牧民的逾期租稅被豁免,負責向其徵收動物屍體和獸皮的“舒西庫”無需補足缺額;第13節規定,國王豁免農夫拖欠的租稅後,稅吏不得再去徵收。[1](pp.176-178)
  第3節免除阿米狄塔納22年(公元前1663年)至阿米薩杜卡1年(公元前1646年)1月巴比倫城和其他城市的商會(kārum)拖欠的稅款。[1](p.168) kārum的本義是“港口”“碼頭”,後指商品交易的場所,也可指商人自我管理的組織等。[45](pp.67-71)古巴比倫時期,商人深度介入王室經濟,不僅代表王室向土地耕種者收取租稅,而且受委託將王室物資進行買賣。[44](pp.127-128)商會逾期的稅款被豁免也與它們與王室的關係有關。
  敕令第14節免除的是蘇胡(Suhu)人逾期的租稅:蘇胡民眾不需要繳納拖欠的“什泊舒姆”(šešibšum)稅和“巴馬圖姆”(bamātum)地租的大麥,稅吏不得要求其家庭交付。[1](p.178)“什泊舒姆”稅是一種與土地占有有關的農業稅,繳納的主要是大麥,也可以是小麥和芝麻。[43](pp.90-109) bamātum的本義是“半”或“對半分成”,[46](p.77)可能指土地承租人與土地所有者對半分成的租金。蘇胡位於幼發拉底河中游,漢穆拉比時期納入古巴比倫王國的版圖,薩姆蘇伊魯納晚年的文獻很少提及西帕爾以西的幼發拉底河流域,[47](pp.50,295)可能已失去對蘇胡地區的管轄。不過,一個名為伊丁-辛(Iddin-Sîn)的蘇胡人從一個叫烏圖爾-伊什塔爾(Utul-Ištar)的人手中接收了大麥,用於耕種另一位官員管理的土地,而烏圖爾-伊什塔爾曾在阿米薩杜卡10年至15年間的擔任“阿比-薩比姆”(abi şābim,通常拼作abi erén,確切意思不詳)。[48](p.55)阿比-薩比姆是古巴比倫王國管理王室經濟的高官,主要負責農業生產,包括農產品的徵收和儲藏,還處理王室依附人員的關係和某些公共事務。[48](pp.133, 251-252)敕令中提及的蘇胡人可能在古巴比倫王國失去蘇胡地區以後,移居古巴比倫王國本土,他們之所以能夠被阿米薩杜卡豁免租稅,是因為耕種了王室的土地。
  敕令第16-18節規定了賣酒婆(sabītu,拼作mí.lúdin.na)拖欠稅款的豁免及其誠信經營等情況。[1](pp.178-180)在西帕爾城一份涉及稅收征繳的檔案中,向酒館老闆和餐館老闆徵收的稅收將上繳王室,[49] (p.211)賣酒婆大概跟其他人員一樣依附於王室。雖然賣酒婆是否享有酒類專營的特權無法確定,但是,其稅賦的豁免可能跟她們與王室的關係有關。
  免除個人債務是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的第2項重要內容,第4-9節詳細規定了取消阿卡德人和阿摩利人大麥和銀子交易或保證金的情況:首先,有息的借貸和保證金無需按約歸還,退還從阿米狄塔納37年(公元前1647年)12月2日起強收的欠債和非應收季節收繳的欠債;其次,撤銷偽裝成交易和保證金的有息借貸,篡改檔案的虛假交易被罰款6倍;再次,將大麥、銀子和其他商品作為商品投資於商旅或聯合獲利的交易不得取消,而約定期滿生息及其他條款無效。[1](pp.170-174)敕令所說的阿卡德人指在兩河流域南部的土著居民,而阿摩利人指從外面來的民族,因此,古巴比倫王國境內的所有居民均可以享受這項優惠。但是,國王只是規定債主“不得根據他的(借貸)檔案收取大麥和銀子”,[1](pp.170)意味著債主不能再收取孳生的利息,而其本金並不在豁免之列。古巴比倫時期,大麥的借貸利率通常是33 1/3﹪,銀子的借貸利率是20﹪,[50](pp.7-33)利息的取消的確減輕了民眾的負擔,然而,那些極度貧困的民眾仍然無力支付本金,國王的恩惠顯然並不能幫助其擺脫窘境。
  保護商會和商人的權益是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的第3項內容,第10-11節明確了商會和商人在王室參與的商業活動中的權益:如果王室與各城商會以對半的比例出資進行商品交易,需按各地的價格交付商品;如果王室交付的商品來自租稅,逾期未繳的租稅被國王豁免後,將依據相關檔案核減相應的份額。[1](pp.174-176)上文提到,古巴比倫商人深度介入王室經濟,敕令對商會和商人的保護可能緣於他們與王室的密切關係。
  敕令第22節也體現了國王對“萊杜”(rēdu,拼作agà.ús)和“巴衣魯”(bāiru,拼作šu.ku6)權益的保護:強行把大麥、銀子和織物發給“萊杜”和“巴衣魯”,然後命其去收穫莊稼或從事其他勞動的市長和總督將被處死,而“萊杜”和“巴衣魯”可以保留髮給他們的物品。[1](p.182)“萊杜”和“巴衣魯”是兩類經常一起出現的士兵,他們之所以受到國王的眷顧,可能是因為他們不是普通的士兵,其中一些“萊杜”被稱為“皇家萊杜”(rēdi šarri,通常拼為aga.úš lugal)。[51](pp.406-412)
  免除“伊爾庫”(ilku)義務是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的第4項內容,第15節規定 ,免除“納貢人”、“重要的大人物”(kabtum rabî)、“穆什根努”(muškennu)、“萊杜”和“巴衣魯”的“伊爾庫”義務,不過,他們的投資和其他收入仍需照舊納稅。[1](pp.178, 180, 182)“伊爾庫”義務是古代兩河流域一種與土地保有有關的國家義務,古巴比倫時期的“伊爾庫”義務既可能是兵役,又可能是勞役,還可以交納實物代役。[52](pp.73-80)上文提到,“納貢人”是租種王室土地的人,他們很可能因服務於王室而被豁免了“伊爾庫”義務。同樣,“萊杜”和“巴衣魯”可能因為特殊身份而被免除了“伊爾庫”義務。“重要的大人物”的確切身份尚不得而知,不過,從字面上看,其地位應比較高。“穆什根努”的身份存在爭議,通常認為他們是社會地位介於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半自由的平民,不過,他們對王室的依附關係卻沒有多大爭議,[53](pp.155-156, 167)他們可能因依附王室而被免除了“伊爾庫”義務。
  敕令第19節還規定,租種荒地滿3年的“萊杜”和“巴衣魯”不需要履行“伊爾庫”義務,由於國王宣布建立了正義,只需要繳納1/3到一半的收成。[1](p.180)《漢穆拉比法典》第44條規定,如果一個人租荒地三年準備墾荒,但沒有動手開荒,到了第4年他必須履約。[34]( Laws of Hammurabi No. 44)租種荒地的前3年可能是不需要負擔相關義務的,承租人從第4年開始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承租荒地的滿3年的“萊杜”和“巴衣魯”無需履行“伊爾庫”義務的規定再次彰顯了他們與國王的特殊關係。
  釋放債務奴隸是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的第5項內容,第20-21節規定:因債淪為奴隸或被抵押的努希亞(Nuhia)、埃穆特巴魯姆(Emutbalum)和伊達馬拉茲(Idamaraz)等阿摩利部落以及烏魯克、伊辛、基蘇拉(Kisurra)和馬爾袞等城市的自由人自身及其妻子與兒女將被恢復自由,而上述地區家生的男女奴隸因債被出賣、淪為債務奴隸或被抵押將無法獲得自由。[1](pp.180-182)努希亞和埃穆特巴魯姆原本是生活在兩河流域北部的阿摩利部落,一部分埃穆特巴魯姆人定居在巴比倫尼亞南部,建立了拉爾薩王國。[54](pp.17-18)伊達馬拉茲位於兩河流域北部,主要指哈布爾河上游三角洲地帶的西部,因農業發達、人口稠密成為古巴比倫時期列強覬覦的對象。[54](p.10)薩姆蘇伊魯納晚期以後,巴比倫王國因自身衰弱而無暇顧及兩河流域北部,胡里安人趁機崛起,迅速征服了當地阿摩利人政權,上述地區的阿摩利人可能被迫遷徙至古巴比倫王國。[55](pp.13-14)敕令提及的努希亞人、埃穆特巴魯姆人和伊達馬拉茲人可能是遷移來的移民。烏魯克、伊辛和基蘇拉都是薩姆蘇伊魯納8年參與叛亂的巴比倫尼亞南部城市,[56](p.5-8)因水利工程被毀而不適合居住,但其城市居民心向巴比倫王國而陸續遷移到巴比倫和基什等北部城市,[35](pp.98-108)敕令提及的烏魯克、伊辛和基蘇拉諸城淪為債務奴隸的自由人,可能因為具備納稅服役的條件而被恢復自由。馬爾袞是底格里斯河與迪亞拉河的匯合處以南的一個國家,漢穆拉比先向其勒索巨額銀子,後將其滅掉,最後將其大部分居民流放到古巴比倫王國。[57](pp.441-442)阿米薩杜卡正義敕令涉及的淪為債務奴隸的馬爾袞人可能跟其他巴比倫尼亞南部城市居民一樣,也是被流放到古巴比倫王國的居民。由此可見,被恢復自由身份的人員僅限於流落到古巴比倫王國的阿摩利部落成員和南部部分城市的流民,而他們的奴隸不再釋放之列。
  總之,從正義敕令的內容看,國王不僅豁免了“什泊舒姆”稅、“巴馬圖姆”地租和“伊爾庫”義務等與土地保有有關的賦役,而且免除了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稅賦,還將國王的恩澤惠及賣酒婆等服務行業的人員,並維護了某些人員的其他權益。然而,除了借貸方面的舉措限定的受惠對象較籠統外,其他措施的適用對象均非常明確:免除“什泊舒姆”稅和巴馬圖姆地租的受惠者僅限於移居古巴比倫王國境內的蘇胡人,豁免“伊爾庫”義務的受惠者限於“納貢人”“重要的大人物”、“穆什根努”、“萊杜”和“巴衣魯”等少數群體,受王室保護的群體限於與王室有關的商會、商人、“萊杜”和“巴衣魯”,[59](p.23)能夠從債務奴隸恢復為自由身的人員限於阿摩利部落的流民和少數城市的移民,處於社會最底層的奴隸根本沒有被考慮。由此可見,古巴比倫王國正義敕令並非普惠全民的經濟社會改革,大多是在發生經濟社會危機時緩解部分與王室關係密切的人員困難的應急措施。
  三、正義敕令的實施與效果
  頒布正義敕令意味著經濟社會關係的調整,國家的強制力是相關措施得以落實的保障,而具體實施則依賴於有關官員。薩姆蘇伊魯納在一封信中提到了建立正義的情況:“為了鞏固‘納貢人’(的社會地位),我免除了土地承租人的欠債,打碎了(記錄)‘萊杜’和‘巴衣魯’和‘穆什根努’欠債(情況的)泥板。(由於)我在國中建立了正義,任何‘沙皮魯’(šāpiru)不得再進入‘萊杜’‘巴衣魯’‘穆什根努’和其他任何人家中催債。” [28](Pp. 254-255); [35](pp.31-32)薩姆蘇伊魯納強調,鞏固“納貢人”的社會地位是其建立正義的根本目的,而減免相關人員所欠的租稅是其達到目的的途徑。“沙皮魯”是一種行政管理官員,既可以監察人員,又可以監管財產,還可以監管一個區域,[59](pp. 453-456)信中所提及的“沙皮魯”負責催繳所欠的租稅,應該是稅收征繳的直接責任人。薩姆蘇伊魯納將建立正義與豁免租稅的情況通報上述官員表明,巴比倫國王不止於發布建立正義的敕令,而是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的落實。
  正義敕令的實施引起經濟關係的變化,可能導致法律糾紛,這就需要司法機構介入。西帕爾城的一位因正義敕令實施而受損者曾抗訴國王道:“當我的主人為西帕爾城高舉金色火炬,為喜愛他的沙馬什建立正義時,他召集了‘萊杜’的指揮官塔里巴圖姆、巴比倫城法官和西帕爾城的法官,他們審查西帕爾城居民的案件,聽(人讀)耕地、房屋和果園交易的泥板,(然後)命令打碎根據正義敕令被豁免(交易)的泥板。” [6](pp. 234-236)國王宣布建立正義後,西帕爾城聞訊而動的人員是“萊杜”的指揮官“沙皮魯”塔里巴圖姆、巴比倫城法官和西帕爾城法官,西帕爾城法官積極行動應當應份,而其他人員參與甄別西帕爾城的交易檔案則需要解釋。上文提到的“萊杜”也參與司法事務,他們不僅奉王命將國王的命令、指示傳達給法官,而且將訴訟雙方帶到相關的審判場所,有時還召集法官、見證法官的審判過程。[51](pp.536-541)古巴比倫時期的“沙皮魯”並不局限於監管人員、財產與某個區域,還可以與法官一起審判案件,[51](pp.323-327)作為“萊杜”的指揮官“沙皮魯”,塔里巴圖姆參與審查交易檔案並不意外。巴比倫城法官是古巴比倫王國一類比較特殊的法官,他們並不僅限於審判巴比倫城當地的案件,有時赴都城以外的地方辦案,主要辦理涉及土地、人口和財產的案件,尤其是國王宣布“建立正義”後引發的訴訟。[51](pp.453-485)國王頒布正義敕令後,相關的司法人員著手甄別相關的法律檔案表明,他們以實際行動落實國王的正義敕令。
  審查交易檔案只是貫徹落實國王正義敕令的第一步,司法機構緊接著要取消相關的交易,具體手段是打碎記錄交易的契約泥板。上文提到的申訴檔案還提到,申訴人在西帕爾-亞赫魯魯姆(Sippar-Jahrūrum)城購買了一宗房產,國王建立正義後,他的交易檔案也在審查之列,審查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將其提交另一位官員;然而,該官員根本沒有聽人讀泥板的內容就將其打碎了,申訴人自覺受到不公正對待,於是收集泥板碎片,請國王主持公道。[6](pp. 234-236)上述事件表明,儘管買方想方設法地申訴,但是,他的主張最終並未獲得支持,正義敕令隨著交易泥板的破碎而得以貫徹落實。
  正義敕令的頒布會導致債權人權益的喪失,於是他想方設法地在正義敕令頒布前加緊催債。一封信提道:“國王就要打碎蓋印章的契約了,由於這隨時可能發生,你還打算持有我的銀子嗎?……求您一定不要忘記啊!” [61](no.15)
  古巴比倫國王並非局限於發布正義敕令,而是直接推動它的實施,相關官員和機構積極落實,可見正義敕令的深入人心,一些當事人的確據此維護了自己的權益,而違犯敕令的人則受到懲罰。但是,正義敕令具有明確的時效性,為一些人員規避敕令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敕令的實效受到了影響。古巴比倫諸王一而再,再而三地頒布正義敕令表明,它們只是暫時緩解了少數與王室關係密切或機構的困難,並沒有消除導致危機產生的根源。
  四、結 語
  古巴比倫王國通過頒布正義敕令來應對經濟社會危機往往基於一些人員和機構負債累累、無法正常運轉的現實,屬於被動地恢復先前的經濟社會關係,而不是主動的經濟社會改革,只是在王國的中後期才成為新王登基之初主動調整社會關係的一種手段。古巴比倫王國的正義敕令是統治者施予臣民的一種恩賜,減輕了部分人員和機構的負擔,恢復了有關人員的人身自由,有利於維持公民群體的穩定和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但是,正義敕令並非普惠全體臣民,也不是用來保護弱勢群體,僅僅照顧了少數與王室關係密切的人員和機構的利益,實質上在維護王權的根基。因此,古巴比倫國王在敕令中宣揚的正義實質是穩定的統治秩序。
  雖然古巴比倫諸王頒布正義敕令的主觀動機是籠絡人心和鞏固政權,但是,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民眾的生活,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不過,正義敕令自身的局限性也制約了實效的發揮。從薩姆蘇伊魯納8年起,古巴比倫王國危機四伏,然而,它竟然能夠在風雨飄搖中苟延殘喘150多年,這與統治者調整統治策略不無關係,當然也包括發布正義敕令。當然,正義敕令治標不治本,只是暫時緩解了一些社會矛盾,根本沒有觸及社會危機產生的根源,因此,並不能避免古巴比倫王國滅亡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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