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Ⅲ標準(歐III)

歐Ⅲ標準

歐III一般指本詞條

歐洲標準是由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排放法規和歐共體(EEC)(現在的歐盟EU)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實現。

歐Ⅲ標準是由歐盟組織制定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實施時間為2000年至2005年。按照這一標準,商用汽車廢氣中碳氫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和微粒的限值分別為0.66%、2.1%、5%和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Ⅲ標準
  • 實質:國際上對汽車尾氣排放的測試標準
  • 發布機構:歐洲標準化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00年至2005年
發展歷程,標準限值,國內實施,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第四階段,

發展歷程

由於汽車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日趨嚴重,世界各國、地區先後制定了限制汽車廢氣排放的限量值,其中歐盟制定的歐洲標準是一項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執行的參照標準。根據這些有害物質的含量和執行時間的逐步推進,歐洲標準分為Ⅰ、Ⅱ、Ⅲ、Ⅳ四個階段,數字越大級別越高,污染相對越小。
歐洲從1992年起即開始實施歐I(歐I型式認證排放限值)、1996年起開始實施歐Ⅱ標準、2000年起開始實施歐Ⅲ排放限制、2005年起開始實施歐Ⅳ。要求各成員國修改有關立法,以稅收政策懲罰尾氣超標的汽車。
歐洲各國政府和汽車工業界代表近日在布魯塞爾舉行歐洲公路交通理事會,發表了汽車工業《戰略研究計畫》,提出要讓歐洲公路交通“更加安全、更少污染和更具競爭力”。計畫出台更加嚴格的“歐Ⅴ”排放標準,並於2008年實施。
作為汽車工業強國,為了保持其先進的排放技術和遊戲規則制定者的地位,德國政府2003年7月建議對柴油汽車使用成熟的廢氣顆粒過濾技術,敦促歐盟委員會儘快制定汽車尾氣新排放標準,此舉得到各國環保組織和汽車工業界的支持。2003年9月,歐盟委員會向成員國徵集面向2010年的新排放標準建議,主要增加對柴油車尾氣排放的限制。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歐洲汽車產業希望藉助“歐Ⅴ”和隨後的“歐Ⅵ”,利用歐洲柴油車在節能和限污方面的成熟技術,振興歐洲汽車工業並使其保持世界領先地位。

標準限值

汽車類別
標準類別
實施時間
HC(%)
NOx(%)
PM(%)
CO(%)
商用汽車
歐洲Ⅰ號標準
1995年底前
1.1
8
0.36
4.5
歐洲Ⅱ號標準
1995年-2000年
1.1
7
0.15
4
歐洲Ⅲ號標準
2000年-2005年
0.66
5
0.1
2.1
歐洲Ⅳ號標準
2005年底起
0.46
3.5
0.02
1.5
柴油汽車
-
-
HC+NOx(%)
-
-
歐洲Ⅰ號標準
1995年底前
1.36
0.196
2.72
歐洲Ⅱ號標準
1995年-2000年
0.9
0.1
1.0
歐洲Ⅲ號標準
2000年-2005年
0.56
0.05
0.64
歐洲Ⅳ號標準
2005年底起
0.3
0.025
0.5

國內實施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中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起步較晚、水平較低,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開始採取了先易後難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方案,其具體實施至今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3年中國頒布了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包括了《汽油車怠速污染排放標準》、《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三個限值標準和《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測量方法》、《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測量方法》、《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三個測量方法標準。

第二階段

1989年至1993年相繼頒布了《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個限值標準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二個工況法測量方法標準,至此,中國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態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體系,相當於歐洲七十年代末的水平(歐洲在1979年實施ECE R15-03標準)。

第三階段

以北京市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出台和實施,拉開了中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制訂和實施的序曲,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105-1998地方法規,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1999《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 (等效於91/441/1 EEC標準),同時《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也相繼出台;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還參照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法規,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台,使中國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達到國外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第四階段

環保總局早在2001年就啟動了相當於歐Ⅲ標準的中國標準的制定。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修改採用歐盟(EU)對70/220/EEC指令《關於協調各成員國有關採取措施以防止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氣污染的法律》進行修訂的98/69/EC指令《修訂70/220/EEC指令關於協調各成員國有關採取措施以防止機動車污染物引起空氣污染的法律》以及隨後截止至2003/76/EC的各項修訂指令的有關技術內容。
2003年7月1日,我國機動車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相當於歐Ⅱ標準)正式實施,2008年開始執行歐Ⅲ汽車排放標準。而北京、上海等城市,有意提前到2005年實施歐洲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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