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食品法體系已經通過針對從業者、產品和消費者在不同階段的法規進行完善。就具有約束性的法律規範而言,其對成員國、從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責任作出規定,包括:針對食品和貿易的基本規則,針對食品安全義務的規則,針對產品安全質量的規制,針對產品的商業質量的規定,針對消費者權利的規則以及針對某類產品的具體規則。這些新的和原創性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在實體規定上更為協調,而本工作的目的就在於通過歐盟食品法典的彙編,將它們更好地整合在一起。
基本介紹
- 書名:歐盟食品法律彙編
- 作者:弗朗索瓦·高萊爾·杜迪耶樂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673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外文名:The EU Food Law Compilation
- 譯者:等
- 出版日期:2014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184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歐盟食品法律彙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弗朗索瓦·高萊爾·杜迪耶樂
Fran?ois Collart Dutilleul
法國南特大學教授,法國學術委員會委員,歐盟食品法Lascaux項目負責人。Lascaux項目是歐盟研究委員會第七框架計畫下針對歐盟食品法律開展的研究。其意義在於從法律角度分析糧食安全,從而針對預防糧食危機、農業可持續發展、食品民主和實現南北貿易均衡提出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
孫娟娟
歐盟食品法Lascaux項目研究人員,目前已完成美歐中食品安全規制比較研究的博士論文。此外,也曾先後參與《食物權與食品安全法》等中英文專著寫作。2013年受訓於歐盟Erasmus第二屆全球食品法和質量項目,並受聘於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
Fran?ois Collart Dutilleul
法國南特大學教授,法國學術委員會委員,歐盟食品法Lascaux項目負責人。Lascaux項目是歐盟研究委員會第七框架計畫下針對歐盟食品法律開展的研究。其意義在於從法律角度分析糧食安全,從而針對預防糧食危機、農業可持續發展、食品民主和實現南北貿易均衡提出相應的法律制度體系。
孫娟娟
歐盟食品法Lascaux項目研究人員,目前已完成美歐中食品安全規制比較研究的博士論文。此外,也曾先後參與《食物權與食品安全法》等中英文專著寫作。2013年受訓於歐盟Erasmus第二屆全球食品法和質量項目,並受聘於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制研究中心。
圖書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則
第一部分實體規則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2年1月28日第1782002EC號有關食品法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以及與食品安全事務相關程式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1988年12月21日第89108EEC號關於協調成員國內速凍食品法律的指令
歐盟理事會1993年2月8日第31593EEC號關於針對食品污染物共同體程式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1年5月22日第9992001EC號關於預防、控制和消除感染性海綿狀腦病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2002年12月16日第200299EC號關於食源性動物性產品在生產、加工、流通和進口環節中有關動物健康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1月17日第21602003EC號關於控制沙門氏菌和其他食源性人畜共患病致病菌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第8522004EC號有關食品衛生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第8532004EC號有關動物源性食品具體衛生規定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5年1月12日第372005EC號關於速凍食品在運輸、倉儲和儲存過程中溫度監測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5年1月12日第1832005EC號關於飼料衛生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2006年12月22日第20232006EC號關於針對食品接觸性材料和製品的良好生產規範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9年5月29日第4502009EC號關於活性和智慧型類食品接觸類材料和物質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11年1月10日第162011EU號有關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實施措施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11年1月14日第102011EU號關於塑膠類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11年12月13日第201191EU號關於食品所屬批次的標示或標記的指令
第二部分控制規則
歐盟理事會1993年2月25日第935EEC號關於在食品問題科學檢查方面協助歐盟委員會和開展成員國合作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4年1月22日第1362004EC號關於針對第三國進口產品在共同體邊境檢查站實施獸醫檢疫程式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4年2月18日第2822004EC號關於針對第三國進口動物建立檔案申報和獸醫檢疫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19日第8542004EC號關於組織針對用於人類消費的動物源產品的官方控制活動的具體規定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第8822004EC號關於執行官方控制以確保落實飼料和食品法以及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規則的法規
第二章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6年10月28日第223296EC號關於食品內表添加香料物質的使用程式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7年1月27日第25897EC號關於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法規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9月22日第18312003EC號關於動物營養添加劑使用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1月10日第20652003EC號關於食品內表使用煙燻香料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5年2月23日第3962005EC號關於動植物源性食品和飼料內表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法規以及修改歐盟理事會第91414EEC號指令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6年12月20日第19252006EC號關於在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物質的法規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12008EC號關於針對食品添加劑、食品酶和食品香料建立統一許可程式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22008EC號關於食品酶的法規及修訂歐盟理事會第83417EEC號指令、歐盟理事會第14931999EC號法規、第200013EC號指令、歐盟理事會第2001112EC號指令和第25897EC號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32008EC號關於食品添加劑的法規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42008EC號關於食品香精和食品內表使用具有香精特性的食品成分的法規及其對理事會第160191EEC號法規、第223296EC號法規、第1102008EC號法規和第200013EC號指令的修改的法規
歐洲議會以及歐盟理事會2009年4月23日第200932EC號關於成員國協調有關食品以及食品配料生產中使用萃取劑法律的指令
第三章生物技術
第一部分基本規則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8年7月6日第9844EC號關於對生物技術發明進行法律保護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9年2月22日第19992EC號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關於以電離輻射處理食物和食品配料法律的指令
第二部分轉基因物質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1年3月12日第200118EC號關於有意向環境釋放轉基因物質以及廢除理事會第90220EEC號指令的指令(部分重新制訂)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7月15日第19462003EC號關於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9月22日第18292003EC號關於轉基因食品和飼料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9月22日第18302003號關於轉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標識以及由轉基因生物生產而來的食物和飼料的可追溯性並修正200118EC號指令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4年1月14日第652004EC號關於建立一套發展和分配轉基因物質獨特編碼系統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11年6月24日第6192011EU號關於飼料官方控制中針對尚未獲得許可或者許可過期的轉基因材料的抽樣和分析方法的法規
第四章食品信息營養和健康聲明
歐盟委員會1987年4月15日第87250EEC號關於在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的酒精飲料標識中以容量標示酒精濃度的指令
歐盟理事會1990年9月24日第90496EEC號關於食品營養標識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9年5月31日第199945CE號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危險製劑的分類、包裝和標識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3月20日第200013EC號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食品標識、說明和廣告的法律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7月17日第17602000EC號有關建立活牛識別和登記的系統、關於牛肉和牛肉產品標識以及廢除理事會第82097EC號法規的法規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06年12月20日第19242006EC號關於食品營養和健康聲明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8年4月18日第3532008EC號關於申請許可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19242006EC號法規第15條規定的健康聲明的執行規則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9年1月20日關於適用於麩質過敏人群的食品的成分和標識的第412009EC號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11年10月25日第11692011EU號關於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修訂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19242006EC號、第19252006EC號法規,廢除歐盟委員會第87250EEC號指令、歐盟理事會第90496EEC號指令、歐盟委員會第199910EC號指令、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013EC號指令、歐盟委員會第200267EC號和第20085EC號指令以及歐盟委員會第6082004EC號法規的法規
第五章質量標誌
歐盟理事會2006年3月20日第5092006EC號關於農產品和傳統特色獲得保證的食品的法規傳統特色保證食品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2006年3月20日第5102006EC號關於農產品和食品受保護地理標誌和受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2007年6月28日第8342007EC號關於有機生產和有機食品標識的法規並廢止第209291EEC號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月15日第1102008EC號關於烈酒的定義、描述、說明、標識和地理標誌保護的法規並廢止歐盟理事會第157689號法規
第六章特定食品
歐盟理事會1991年6月10日第160191EEC號關於加香葡萄酒、加香葡萄酒飲料和加香葡萄雞尾酒的定義、說明和宣傳的通用法法規
歐盟委員會1996年2月26日第968EC號關於用以減輕體重的限能飲食食品指令
歐盟理事會1998年11月3日第9883EC號關於飲用水質量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1999年3月25日第199921EC號關於特殊醫療用途營養食品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0年6月23日第200036EC號關於用於人類食用的可可和朱古力製品的指令
法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2年6月10日第200246EC號關於協調成員國食品補充劑法律的指令
歐盟理事會2006年10月24日第200688EC號關於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動物健康要求和水生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6年12月5日第2006125EC號關於適用於嬰幼兒的穀類加工食品和嬰兒食品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6年12月22日第2006141EC號關於嬰兒配方奶粉和較大嬰兒配方奶粉以及修訂第199921EC號指令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9年5月6日第200939EC號關於特殊營養用途食品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9年10月13日第9532009EC號關於在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用途物質的法規
第一部分實體規則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2年1月28日第1782002EC號有關食品法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以及與食品安全事務相關程式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1988年12月21日第89108EEC號關於協調成員國內速凍食品法律的指令
歐盟理事會1993年2月8日第31593EEC號關於針對食品污染物共同體程式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1年5月22日第9992001EC號關於預防、控制和消除感染性海綿狀腦病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2002年12月16日第200299EC號關於食源性動物性產品在生產、加工、流通和進口環節中有關動物健康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1月17日第21602003EC號關於控制沙門氏菌和其他食源性人畜共患病致病菌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第8522004EC號有關食品衛生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第8532004EC號有關動物源性食品具體衛生規定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5年1月12日第372005EC號關於速凍食品在運輸、倉儲和儲存過程中溫度監測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5年1月12日第1832005EC號關於飼料衛生的要求
歐盟委員會2006年12月22日第20232006EC號關於針對食品接觸性材料和製品的良好生產規範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9年5月29日第4502009EC號關於活性和智慧型類食品接觸類材料和物質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11年1月10日第162011EU號有關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實施措施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11年1月14日第102011EU號關於塑膠類食品接觸材料和製品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11年12月13日第201191EU號關於食品所屬批次的標示或標記的指令
第二部分控制規則
歐盟理事會1993年2月25日第935EEC號關於在食品問題科學檢查方面協助歐盟委員會和開展成員國合作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4年1月22日第1362004EC號關於針對第三國進口產品在共同體邊境檢查站實施獸醫檢疫程式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4年2月18日第2822004EC號關於針對第三國進口動物建立檔案申報和獸醫檢疫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19日第8542004EC號關於組織針對用於人類消費的動物源產品的官方控制活動的具體規定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4年4月29日第8822004EC號關於執行官方控制以確保落實飼料和食品法以及動物健康和動物福利規則的法規
第二章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6年10月28日第223296EC號關於食品內表添加香料物質的使用程式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7年1月27日第25897EC號關於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法規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9月22日第18312003EC號關於動物營養添加劑使用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1月10日第20652003EC號關於食品內表使用煙燻香料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5年2月23日第3962005EC號關於動植物源性食品和飼料內表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法規以及修改歐盟理事會第91414EEC號指令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6年12月20日第19252006EC號關於在食品中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物質的法規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12008EC號關於針對食品添加劑、食品酶和食品香料建立統一許可程式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22008EC號關於食品酶的法規及修訂歐盟理事會第83417EEC號指令、歐盟理事會第14931999EC號法規、第200013EC號指令、歐盟理事會第2001112EC號指令和第25897EC號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32008EC號關於食品添加劑的法規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2月16日第13342008EC號關於食品香精和食品內表使用具有香精特性的食品成分的法規及其對理事會第160191EEC號法規、第223296EC號法規、第1102008EC號法規和第200013EC號指令的修改的法規
歐洲議會以及歐盟理事會2009年4月23日第200932EC號關於成員國協調有關食品以及食品配料生產中使用萃取劑法律的指令
第三章生物技術
第一部分基本規則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8年7月6日第9844EC號關於對生物技術發明進行法律保護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9年2月22日第19992EC號關於協調各成員國關於以電離輻射處理食物和食品配料法律的指令
第二部分轉基因物質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1年3月12日第200118EC號關於有意向環境釋放轉基因物質以及廢除理事會第90220EEC號指令的指令(部分重新制訂)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7月15日第19462003EC號關於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9月22日第18292003EC號關於轉基因食品和飼料的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9月22日第18302003號關於轉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和標識以及由轉基因生物生產而來的食物和飼料的可追溯性並修正200118EC號指令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4年1月14日第652004EC號關於建立一套發展和分配轉基因物質獨特編碼系統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11年6月24日第6192011EU號關於飼料官方控制中針對尚未獲得許可或者許可過期的轉基因材料的抽樣和分析方法的法規
第四章食品信息營養和健康聲明
歐盟委員會1987年4月15日第87250EEC號關於在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的酒精飲料標識中以容量標示酒精濃度的指令
歐盟理事會1990年9月24日第90496EEC號關於食品營養標識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1999年5月31日第199945CE號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危險製劑的分類、包裝和標識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3月20日第200013EC號關於協調成員國有關食品標識、說明和廣告的法律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7月17日第17602000EC號有關建立活牛識別和登記的系統、關於牛肉和牛肉產品標識以及廢除理事會第82097EC號法規的法規
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2006年12月20日第19242006EC號關於食品營養和健康聲明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8年4月18日第3532008EC號關於申請許可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19242006EC號法規第15條規定的健康聲明的執行規則的法規
歐盟委員會2009年1月20日關於適用於麩質過敏人群的食品的成分和標識的第412009EC號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11年10月25日第11692011EU號關於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修訂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19242006EC號、第19252006EC號法規,廢除歐盟委員會第87250EEC號指令、歐盟理事會第90496EEC號指令、歐盟委員會第199910EC號指令、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0013EC號指令、歐盟委員會第200267EC號和第20085EC號指令以及歐盟委員會第6082004EC號法規的法規
第五章質量標誌
歐盟理事會2006年3月20日第5092006EC號關於農產品和傳統特色獲得保證的食品的法規傳統特色保證食品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2006年3月20日第5102006EC號關於農產品和食品受保護地理標誌和受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法規
歐盟理事會2007年6月28日第8342007EC號關於有機生產和有機食品標識的法規並廢止第209291EEC號法規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8年1月15日第1102008EC號關於烈酒的定義、描述、說明、標識和地理標誌保護的法規並廢止歐盟理事會第157689號法規
第六章特定食品
歐盟理事會1991年6月10日第160191EEC號關於加香葡萄酒、加香葡萄酒飲料和加香葡萄雞尾酒的定義、說明和宣傳的通用法法規
歐盟委員會1996年2月26日第968EC號關於用以減輕體重的限能飲食食品指令
歐盟理事會1998年11月3日第9883EC號關於飲用水質量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1999年3月25日第199921EC號關於特殊醫療用途營養食品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0年6月23日第200036EC號關於用於人類食用的可可和朱古力製品的指令
法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2年6月10日第200246EC號關於協調成員國食品補充劑法律的指令
歐盟理事會2006年10月24日第200688EC號關於水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動物健康要求和水生動物疾病預防和控制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6年12月5日第2006125EC號關於適用於嬰幼兒的穀類加工食品和嬰兒食品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6年12月22日第2006141EC號關於嬰兒配方奶粉和較大嬰兒配方奶粉以及修訂第199921EC號指令的指令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9年5月6日第200939EC號關於特殊營養用途食品的指令
歐盟委員會2009年10月13日第9532009EC號關於在食品中添加特定營養用途物質的法規
序言
中文版序
要對作為傳統和歷史積澱的國家法律進行協調是一項非常困難的工作。但是,要實現全球範圍內的商品交換,協調這些交易的基本規則又是不可避免的。就初級農產品和食品產品而言,上述所謂的規制基礎主要是指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的規則,而歐盟針對這些內容的規定則匯總在了這一《歐盟食品法律彙編》中。然而,歐盟的食品法律並不是模範法律。相反,其也是在瘋牛病危機後通過深刻反思所取得的成果。瘋牛病危機的爆發說明了歐盟針對食品立法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採取新的規制方式。有鑒於此,歐盟針對這一領域的立法改革主要著眼於預防危機的發生。儘管其也考慮到了歐洲內部食品貿易的實際需要,但其歸根結底是一部以預防危機為主的法律。也正因為如此,即便其未必是一部模範法典,也值得推廣到歐盟以外的地方。就中國而言,該法典的推廣意義不僅在於其便利歐盟與中國之間的食品貿易往來,同時也在於其有助於中國進一步完善有關食品安全的立法。有鑒於此,彙編發行一部針對歐盟的食品法律法典是Lascaux歐盟食品法項目的一個主要目標。在先後發行法語、英語、西班牙語和荷蘭語的版本後,此次的中文翻譯就是為了將其推廣至中國。
本次《歐盟食品法律彙編》的中文翻譯工作主要由項目成員孫娟娟負責。作為研究人員,其在Lascaux歐盟食品法項目中工作了四年,不僅完成了將於2013年11月進行答辯的博士論文,同時也參與具有國際和跨學科背景的項目工作。就其關於歐盟、中國和美國食品法比較研究的博士論文而言,通過研究法律的差異性,其目的在於論證如何通過法律原則構建食品安全法的共同基礎。
在她的組織之下,法典翻譯委員會的成立進一步促進了該翻譯工作的有序進行。對此,我在此對參與該法典的翻譯人員表示由衷的感謝。正是因為他們的努力,這一《歐盟食品法律彙編》才能在中國順利發行。而這是伴隨歐洲建設所取得的歷史性成果。
就歐盟食品法而言,其最初針對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是為了確保商業交換的條件。例如,第一部歐盟層面的食品安全指令(理事會1964年6月26日第64/433/EEC號)即針對屠宰場規定了條件。然而,在那個時候,並沒有協調一致的歐盟食品安全政策;而為了便於考慮各個成員國的特殊性,立法手段主要是指令(directive)而不是法規(regulation)。因此,針對食品的協調立法也主要為了便於商品的自由流通。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根據《羅馬條約》第100條的規定,許多不同的指令得以制定,包括針對食品的構成、消費者信息(標識和廣告)和公平競爭(針對諸如朱古力、果醬和果汁不同食品產品)。
長期以來,食品立法都處在重大的抉擇關頭。然而,真正起到關鍵作用的是歐洲法院通過第戎案(cassis de Diron)針對食品和飲料作出的相關判決。通過這一案件,法院確認了互認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對歐盟而言都是重要的,因為在一個成員國內合法銷售的產品必須獲得其他成員國的認同。由於各個成員國都落實其國內的食品法,這一分散規制模式使得成員國之間出現了很多差異性,如在邊境開展的海關檢查或者就阻礙食品和農產品流通的技術壁壘。
因此,歐盟委員會在1985年通過《健全單一市場的白皮書》建議了一個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了1986年《單一歐洲法律》的出台和單一市場的構建。此外,其也進一步促進了食品領域內的協調工作,包括針對食品的產生、食品的入市銷售和進口的標準與條件檢查。值得一提的是,在邊境開展的海關檢查已由分銷和達到處的檢查所取代。通過這些舉措,歐盟實現了共同體在公共健康保護方面的許可權。根據1993年落實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公共健康和消費者保護這兩條款進一步加強了共同體在這個方面的許可權。
然而,當英國政府處理1996年爆發的瘋牛病危機時,上述的這一新措施並沒能很好地應對該政府對於瘋牛病和新出現的克雅病之間的關聯所做的處理。不可否認的是,瘋牛病危機導致了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和食品質量的不信任,甚至是對歐洲機構的質疑。為了恢復消費者的信任,徹底的變更是必需的。有鑒於此,通過發展、修訂共同體的法律,新的歐盟食品法體系得以建立。
從1997年至今,歐盟委員會通過徹底的改革,實現了立法、科學和審查這些職能的分離。其表現主要是把立法權(法規、指令和決定的提案草案)從農業部門分離出來,並將其賦予主管消費者保護和公眾健康的部門。第二個主要的改革是建立針對風險評估的機構,這些機構是2002年正式成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前身。此外,為了落實歐盟針對食品和獸藥的規則,還特定成立了食品和獸藥辦公室。
就程式而言,阿姆斯特丹條約把共同決策程式延伸至了獸藥和植物衛生領域,以便確保公眾健康。
歐盟開始針對食品立法進行全面的檢查。根據1997年發布的確立改革範圍和目的的綠皮書,歐盟委員會在2000年1月進一步發布了明確改革目標的白皮書。隨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178/2002號關於食品立法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以及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和有關食品安全事務程式的法規的制定,一系列新的食品立法開始落實。隨著2005年開始的全面改革,食品領域的立法規製得以全面改革: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新機構、處理危機和疑似危機的程式和適用於成員國和食品加工部門企業的基本規則。
根據第178/2002號法規建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主要負責歐盟內部的風險評估和科學分析(第22~49條)。該機構通過風險評估作為獨立的科學參考點,從而確保內部市場的順暢運行。
就危機處理程式而言,第178/2002號法規構建了早期預防體系以及針對危機和緊急情況的程式(第50~57條)。該法規也成立了食物鏈和動物健康的常設委員會,當一個成員國對另一個成員國針對食品安全採取的措施有意見,該委員會的作用就是一個協調程式,例如一個成員國認為另一成員國的措施不符合本法規的規定或者可能會影響到內部市場的運行(第60條)。
相較而言,此次立法改革的轉變意義在於確立一些基本規則,即第一次針對用於人類或動物消費的所有產品、食品和食品化合物適用同樣的條款。此外,所有的從業者都應符契約一部法規的規定,包括農民、零售商、手工業者、行業團體、超市和供應商。並且,其也適用於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階段開展活動的非政府機構和慈善機構(第3.2條)。
迄今為止,歐盟已建立了一全新、完整且協調一致的食品法體系。第178/2002號法規本身就明確了規範的等級秩序,規定了基本原則(謹慎原則、食品立法期間諮詢公民的原則、告知公眾和消費者潛在風險的原則、評估風險的原則和保護消費者的原則)、基本義務(針對進出口和國際標準)和基本要求(針對食品和飼料安全、追溯、製品製備、生產者和成員國責任);最後,歐盟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執行法規。
歐盟放棄了通過制定指令進行協調的方式。相反,其更偏好法規的方式。如果說這些規則是基本要求,它們在針對所有企業的規定則不應過於具體。在日常的管理中,每個企業都有自身具體的工作,尤其落實追溯體系(第18條)。同樣的,對於規制的轉變、專業信息和消費者的評論也應更為關注,並作出回應。從現在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義務通過自主的控制而不是等待行政部門定義開展的官方檢查。此外,他們也被要求主動行動而不是等待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要求。誠然,根據第19條的規定,從業者在有理由懷疑其投入市場的食品會帶來健康風險時,他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即便他不是百分百地確認這一風險;而且,他有義務告知相關的主管部門、他的供應商或海關以及最終消費者。因此,企業的責任是任重道遠。換句話說,食品法主要在謹慎和預防方面強調責任感。相較之下,民法迄今為止所強調的是賠償。
也就是說,上述的這些基本規則並不是確立了新的義務,而是對原有義務進行了轉變。其中,一些僅是通過廣義上的義務進行落實(如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忠誠義務),另一些是通過具體細化的強調(如確保在生產階段遵守規則和程式的義務、與相關部門合作的義務),還有一些是進行了深入改革(如追溯的義務)。只有要求監測產品的要求才可以被認為是全新的規定。
歐盟食品法體系已經通過針對從業者、產品和消費者在不同階段的法規進行完善。兩個不同類型的規定的區別是:具有科學性質,更關注工程師和藥劑師而不是法官和律師的法規,它們自身有與眾不同的法律性質,規定成員國,從業者和消費者權利和責任的規定。
以第一類為例,化學成分的全面禁止或最大限量、許可的殘留量限制和針對不同食品的抽樣、檢測、分析和控制方法。此外還包括適用於不同材料的使用條件、與食品接觸的條件、適用的微生物標準、純度標準、針對含有某些成分的具體標識規則和針對一些產品進口的特殊條件。
就第二類而言,這些法律則是原創的:
——作為基本的則是針對食品和貿易的基本規則,其適用於所有的食品加工部門,從農場到餐桌,對成員國和利益相關者而言是強制性的;
——針對食品安全義務的規則,其要求企業符合衛生規則,即行業內所有的從業者都要符合官方檢查;
——針對產品健康質量的規制,包括它們的構成和發展,尤其是針對添加劑和支持性的科技以及使用生物技術的條件。由於在轉基因食品、克隆和針對新食品的許可上難以達成一致性的意見,這些規定尚未健全。
——針對產品的商業質量的規定,其主要是構建一個協調的質量標記,如原產地的命名和標識以及有機生產。
——針對消費者權利的規則,其主要是針對食品產品的聲明、廣告和標識。
——最後,也有針對某類產品的具體規則,如飲料、膳食食品、食品補充劑、嬰兒食品、朱古力。這些規則會不斷完善。
這些新的和原創性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在實體規定上更為協調。本工作的目的就在於通過歐盟食品法典的彙編,將它們更好地整合在一起。
Franois COLLART DUTILLEUL
南特大學教授
Lascaux歐盟食品法項目負責人
要對作為傳統和歷史積澱的國家法律進行協調是一項非常困難的工作。但是,要實現全球範圍內的商品交換,協調這些交易的基本規則又是不可避免的。就初級農產品和食品產品而言,上述所謂的規制基礎主要是指確保食品安全和衛生的規則,而歐盟針對這些內容的規定則匯總在了這一《歐盟食品法律彙編》中。然而,歐盟的食品法律並不是模範法律。相反,其也是在瘋牛病危機後通過深刻反思所取得的成果。瘋牛病危機的爆發說明了歐盟針對食品立法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採取新的規制方式。有鑒於此,歐盟針對這一領域的立法改革主要著眼於預防危機的發生。儘管其也考慮到了歐洲內部食品貿易的實際需要,但其歸根結底是一部以預防危機為主的法律。也正因為如此,即便其未必是一部模範法典,也值得推廣到歐盟以外的地方。就中國而言,該法典的推廣意義不僅在於其便利歐盟與中國之間的食品貿易往來,同時也在於其有助於中國進一步完善有關食品安全的立法。有鑒於此,彙編發行一部針對歐盟的食品法律法典是Lascaux歐盟食品法項目的一個主要目標。在先後發行法語、英語、西班牙語和荷蘭語的版本後,此次的中文翻譯就是為了將其推廣至中國。
本次《歐盟食品法律彙編》的中文翻譯工作主要由項目成員孫娟娟負責。作為研究人員,其在Lascaux歐盟食品法項目中工作了四年,不僅完成了將於2013年11月進行答辯的博士論文,同時也參與具有國際和跨學科背景的項目工作。就其關於歐盟、中國和美國食品法比較研究的博士論文而言,通過研究法律的差異性,其目的在於論證如何通過法律原則構建食品安全法的共同基礎。
在她的組織之下,法典翻譯委員會的成立進一步促進了該翻譯工作的有序進行。對此,我在此對參與該法典的翻譯人員表示由衷的感謝。正是因為他們的努力,這一《歐盟食品法律彙編》才能在中國順利發行。而這是伴隨歐洲建設所取得的歷史性成果。
就歐盟食品法而言,其最初針對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是為了確保商業交換的條件。例如,第一部歐盟層面的食品安全指令(理事會1964年6月26日第64/433/EEC號)即針對屠宰場規定了條件。然而,在那個時候,並沒有協調一致的歐盟食品安全政策;而為了便於考慮各個成員國的特殊性,立法手段主要是指令(directive)而不是法規(regulation)。因此,針對食品的協調立法也主要為了便於商品的自由流通。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根據《羅馬條約》第100條的規定,許多不同的指令得以制定,包括針對食品的構成、消費者信息(標識和廣告)和公平競爭(針對諸如朱古力、果醬和果汁不同食品產品)。
長期以來,食品立法都處在重大的抉擇關頭。然而,真正起到關鍵作用的是歐洲法院通過第戎案(cassis de Diron)針對食品和飲料作出的相關判決。通過這一案件,法院確認了互認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所有成員國的法律對歐盟而言都是重要的,因為在一個成員國內合法銷售的產品必須獲得其他成員國的認同。由於各個成員國都落實其國內的食品法,這一分散規制模式使得成員國之間出現了很多差異性,如在邊境開展的海關檢查或者就阻礙食品和農產品流通的技術壁壘。
因此,歐盟委員會在1985年通過《健全單一市場的白皮書》建議了一個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了1986年《單一歐洲法律》的出台和單一市場的構建。此外,其也進一步促進了食品領域內的協調工作,包括針對食品的產生、食品的入市銷售和進口的標準與條件檢查。值得一提的是,在邊境開展的海關檢查已由分銷和達到處的檢查所取代。通過這些舉措,歐盟實現了共同體在公共健康保護方面的許可權。根據1993年落實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公共健康和消費者保護這兩條款進一步加強了共同體在這個方面的許可權。
然而,當英國政府處理1996年爆發的瘋牛病危機時,上述的這一新措施並沒能很好地應對該政府對於瘋牛病和新出現的克雅病之間的關聯所做的處理。不可否認的是,瘋牛病危機導致了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和食品質量的不信任,甚至是對歐洲機構的質疑。為了恢復消費者的信任,徹底的變更是必需的。有鑒於此,通過發展、修訂共同體的法律,新的歐盟食品法體系得以建立。
從1997年至今,歐盟委員會通過徹底的改革,實現了立法、科學和審查這些職能的分離。其表現主要是把立法權(法規、指令和決定的提案草案)從農業部門分離出來,並將其賦予主管消費者保護和公眾健康的部門。第二個主要的改革是建立針對風險評估的機構,這些機構是2002年正式成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的前身。此外,為了落實歐盟針對食品和獸藥的規則,還特定成立了食品和獸藥辦公室。
就程式而言,阿姆斯特丹條約把共同決策程式延伸至了獸藥和植物衛生領域,以便確保公眾健康。
歐盟開始針對食品立法進行全面的檢查。根據1997年發布的確立改革範圍和目的的綠皮書,歐盟委員會在2000年1月進一步發布了明確改革目標的白皮書。隨著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178/2002號關於食品立法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以及建立歐盟食品安全局和有關食品安全事務程式的法規的制定,一系列新的食品立法開始落實。隨著2005年開始的全面改革,食品領域的立法規製得以全面改革: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新機構、處理危機和疑似危機的程式和適用於成員國和食品加工部門企業的基本規則。
根據第178/2002號法規建立的歐盟食品安全局主要負責歐盟內部的風險評估和科學分析(第22~49條)。該機構通過風險評估作為獨立的科學參考點,從而確保內部市場的順暢運行。
就危機處理程式而言,第178/2002號法規構建了早期預防體系以及針對危機和緊急情況的程式(第50~57條)。該法規也成立了食物鏈和動物健康的常設委員會,當一個成員國對另一個成員國針對食品安全採取的措施有意見,該委員會的作用就是一個協調程式,例如一個成員國認為另一成員國的措施不符合本法規的規定或者可能會影響到內部市場的運行(第60條)。
相較而言,此次立法改革的轉變意義在於確立一些基本規則,即第一次針對用於人類或動物消費的所有產品、食品和食品化合物適用同樣的條款。此外,所有的從業者都應符契約一部法規的規定,包括農民、零售商、手工業者、行業團體、超市和供應商。並且,其也適用於在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階段開展活動的非政府機構和慈善機構(第3.2條)。
迄今為止,歐盟已建立了一全新、完整且協調一致的食品法體系。第178/2002號法規本身就明確了規範的等級秩序,規定了基本原則(謹慎原則、食品立法期間諮詢公民的原則、告知公眾和消費者潛在風險的原則、評估風險的原則和保護消費者的原則)、基本義務(針對進出口和國際標準)和基本要求(針對食品和飼料安全、追溯、製品製備、生產者和成員國責任);最後,歐盟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執行法規。
歐盟放棄了通過制定指令進行協調的方式。相反,其更偏好法規的方式。如果說這些規則是基本要求,它們在針對所有企業的規定則不應過於具體。在日常的管理中,每個企業都有自身具體的工作,尤其落實追溯體系(第18條)。同樣的,對於規制的轉變、專業信息和消費者的評論也應更為關注,並作出回應。從現在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義務通過自主的控制而不是等待行政部門定義開展的官方檢查。此外,他們也被要求主動行動而不是等待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要求。誠然,根據第19條的規定,從業者在有理由懷疑其投入市場的食品會帶來健康風險時,他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即便他不是百分百地確認這一風險;而且,他有義務告知相關的主管部門、他的供應商或海關以及最終消費者。因此,企業的責任是任重道遠。換句話說,食品法主要在謹慎和預防方面強調責任感。相較之下,民法迄今為止所強調的是賠償。
也就是說,上述的這些基本規則並不是確立了新的義務,而是對原有義務進行了轉變。其中,一些僅是通過廣義上的義務進行落實(如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忠誠義務),另一些是通過具體細化的強調(如確保在生產階段遵守規則和程式的義務、與相關部門合作的義務),還有一些是進行了深入改革(如追溯的義務)。只有要求監測產品的要求才可以被認為是全新的規定。
歐盟食品法體系已經通過針對從業者、產品和消費者在不同階段的法規進行完善。兩個不同類型的規定的區別是:具有科學性質,更關注工程師和藥劑師而不是法官和律師的法規,它們自身有與眾不同的法律性質,規定成員國,從業者和消費者權利和責任的規定。
以第一類為例,化學成分的全面禁止或最大限量、許可的殘留量限制和針對不同食品的抽樣、檢測、分析和控制方法。此外還包括適用於不同材料的使用條件、與食品接觸的條件、適用的微生物標準、純度標準、針對含有某些成分的具體標識規則和針對一些產品進口的特殊條件。
就第二類而言,這些法律則是原創的:
——作為基本的則是針對食品和貿易的基本規則,其適用於所有的食品加工部門,從農場到餐桌,對成員國和利益相關者而言是強制性的;
——針對食品安全義務的規則,其要求企業符合衛生規則,即行業內所有的從業者都要符合官方檢查;
——針對產品健康質量的規制,包括它們的構成和發展,尤其是針對添加劑和支持性的科技以及使用生物技術的條件。由於在轉基因食品、克隆和針對新食品的許可上難以達成一致性的意見,這些規定尚未健全。
——針對產品的商業質量的規定,其主要是構建一個協調的質量標記,如原產地的命名和標識以及有機生產。
——針對消費者權利的規則,其主要是針對食品產品的聲明、廣告和標識。
——最後,也有針對某類產品的具體規則,如飲料、膳食食品、食品補充劑、嬰兒食品、朱古力。這些規則會不斷完善。
這些新的和原創性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在實體規定上更為協調。本工作的目的就在於通過歐盟食品法典的彙編,將它們更好地整合在一起。
Franois COLLART DUTILLEUL
南特大學教授
Lascaux歐盟食品法項目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