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0年12月,歐盟委員會提出電池監管提案,意在規範在歐盟銷售的所有類型電池整個生命周期。歷經三年的立法過程,歐盟《新電池法》正式生效。
內容解讀
這項法規適用於包括廢舊攜帶型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工業電池等在內的所有電池。法規規定了限制電池中有害物質的框架,確保投放歐盟單一市場的電池只允許含有有限數量的必要有害物質,並將定期審查電池中使用的關注物質。該法還規定,從2025年起,將逐步推行回收效率、材料回收及循環目標,所有收集的廢電池都必須回收利用,且必須實現高水平的回收,特別是鈷、鋰和鎳等關鍵原材料。
從歐盟《新電池法》的具體內容來看,主要在於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設定了動力電池最低回收率及材料回收目標,規定企業要對生產或使用的電池進行回收利用,並規定了具體的比例及時間節點等,涉及企業要對材料回收技術及生產技術進行改進等。
二是歐盟《新電池法》提出了碳足跡的要求,新法規要求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和EV電池必須提供碳足跡聲明和標籤。企業需根據相關標準收集並計算每一個生命周期階段的碳排放數據,包括上游原材料、產品生產、運輸、報廢和回收。
三是歐盟《新電池法》提出了電池護照的要求。歐盟《新電池法》首次引入了電池標籤、數字護照的信息披露要求,涵蓋電池的容量、性能、用途、化學成分、可回收材料等信息。《新電池法》要求法規生效48個月,委員會應建立通用的信息互動系統,而每個投放市場的電動汽車電池應具有電子記錄,即“電池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