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單一專利

歐洲單一專利又稱“具備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是由歐洲專利局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則和程式授予的歐洲專利,並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在參與單一專利框架的25個成員國內具備統一效力。

40年來歐洲一直謀求單一專利,在此時這個時候計畫獲批是好訊息,有利於歐洲的競爭、增長和就業。新專利計畫於2014年1月1日實施,實施後企業或個人只需提交1份單一專利申請,就可根據需要在歐盟境內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洲單一專利
  • 又稱:具備統一效力的歐洲專利”
  • 時間:40年
  • 優點:有利於歐洲的競爭
建立的意義,下歐專局職責,

建立的意義

降低費用
“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建立,最直接的好處就是可以降低專利申請人的申請成本,對歐盟的經濟發展將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律與智慧財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當歐洲專利局授予1件專利時,專利權人需要一系列必須經國家層面批准的個人國家專利權(需要支出額外費用和翻譯費)。根據新的單一專利體制的規定,歐洲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不必經過國家批准程式便可實施。此舉節省了部分費用和翻譯費。據統計,在歐盟13個成員國內部提交1件專利申請,平均耗資1.25萬歐元,要使歐盟27個成員國都承認這件專利,費用將高達3.2萬歐元。而在美國提交1件專利申請的平均費用為1850歐元。歐盟單一專利體制實現後,可以大大節省專利申請費用和申請時間,平均每件專利的申請費將降至680歐元。
此外,歐盟議會承諾給歐盟的中小企業、非盈利組織、大學和公共研究組織完全報銷翻譯費用。同時,還確保占總費用很大份額的續展費用將根據小公司的特別需求水平制定,小公司便能從較低的成本中獲利。
統一法院
據了解,根據商定的執法體系,在巴黎、倫敦、慕尼黑以及其他可能的地點將建立專門的審判法院,各自負責統一專利執法某一方面的審判權。一個普通法庭審判將由一個法官團來監督,並且是“多國融合的”。法官要么在法律方面具有資格(具有專利訴訟經驗),要么是在技術方面具有一定的資格。上述法院有權判定侵權。在新制度過渡時期,各國法院仍將負責處理國家專利案件。然而,此後單一專利法院將是受理國家專利案件的唯一法院。
本質上來說侵權能在中央、區域或當地的法院進行處理,這取決於被指控的侵權人或專利所有者的所處位置。如果分別起訴,專利撤銷訴訟將在中央法院進行。但如果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對撤銷專利提出反訴,訴訟則可一起在原來的訴訟法院進行審理。
有效保護
歐洲輿論普遍認為,在保護個人和企業的創新方面,新專利體制較現有系統更經濟有效。新制度將為歐盟成員國提供自動單一專利保護,從而為歐盟公司縮減了成本並提高了競爭力。
此外,單一專利體制會在25個歐盟成員國按照一個單一的管理程式向發明人提供法律保護。它將和成員國專利制度和傳統的歐洲專利制度並行,並將有相應的法律基礎和授權程式(按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只是在授權後的階段和歐洲專利有所不同:在單一專利體制的框架下,歐洲專利局會負責專利的集中管理、收繳年費並將其分配到參與的各歐盟成員國。事實上,單一專利將不再需要在每個單獨的國家分別生效(包括翻譯)和管理,從而可以大幅度節省時間和費用。
激勵創新
自從20世紀末以來,知識經濟迅速發展。目前,美國、日本和歐洲是世界上知識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地區,許多開發中國家也紛紛調整發展思路,起直追。在此情況下,歐盟早已感受到來自其他經濟體的巨大競爭壓力,這或許正是歐盟力推單一專利體系的主要原因。
較為雄厚的知識經濟基礎,也為歐盟單一專利體制提供了現實保證。奧地利、瑞典和芬蘭等國家和地區在信息技術軟體與硬體領域具有很高的水平,十分有利於歐盟科技水平的整體提升。歐盟的擴大不僅使其科技資源進一步增加,圍繞科技發展的內部分工更加細化,還可以通過科技共同體對科技資源進行最佳化配置,加快科研速度。
近年來,歐盟一直在採取措施,積極應對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在其10年發展規劃“歐洲2020戰略”中,歐盟把科技創新放到一個前所未有的地位,提出要建設“創新型聯盟”。此外,歐盟還倡導實施“電子歐洲”計畫,創立信息社會;促進“企業化歐洲”的建立,為歐盟企業的創業和革新創造條件;建立“歐洲研究區”,不斷增強知識競爭力。而此次歐盟建立單一專利體制,同樣是為了在未來激烈的知識經濟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下歐專局職責

在單一專利條例中,參與的成員國將授權歐專局行使以下職責——
上述新職責與歐專局根據其內部規則進行的單方登記職責相符合。歐專局做出的與單一專利保護有關的決定可以抗訴至統一專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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