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條例

欽州市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條例

欽州市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條例,於2020年10月27日欽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欽州市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欽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0/12/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欽州市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管理利用,改善青年水閘東西乾渠及其周邊生態環境,保障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生態景觀、休閒、補水、灌溉、排澇等功能,促進城市品質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是指本市主城區青年水閘東乾渠、西乾渠(含西總乾渠、尖山乾渠、康熙嶺乾渠)及其附屬設施。
東乾渠起於青年水閘左岸進水口,止於沙埠鎮海棠村蘭海高速公路。
西總乾渠起於青年水閘右岸進水口,止於子材街道巫屋分水閘;尖山乾渠起於巫屋分水閘,止於尖山街道分水閘,以及起於尖山街道分水閘,止於尖山街道九鴉村蘭海高速公路和起於尖山街道分水閘,止於尖山街道黃坡村蘭海高速公路;康熙嶺乾渠起於巫屋分水閘,止於康熙嶺鎮西圍村蘭海高速公路。
第三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內的保護、管理、利用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綜合管理、合理利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和協調機制,及時解決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區人民政府以及乾渠沿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乾渠管理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管理利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生態景觀和休閒等項目的設計建設。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污水管網等管理維護。
市文化廣電體育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挖掘、整理、闡釋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歷史文化價值,協調責任人保護、修繕青年水閘東西乾渠具有歷史價值的渠段和臨近的不可移動文物。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財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管理利用工作。
第二章 範圍與規劃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完成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劃定工作應當與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和內容相銜接。
第八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的劃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渠道有邊坡腳的,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為管理範圍;無邊坡腳的,其管理範圍根據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渠道工程以及附屬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二)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保護範圍,在管理範圍的外緣線向外延伸,具體邊界根據青年水閘東西乾渠保護管理功能的需要,並結合青年水閘東西乾渠建設規劃控制實際確定。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完成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條 編制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渠道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工作相協調,有利於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農業發展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三)對乾渠的管理利用不得減少渠道水域面積;
(四)綜合發揮乾渠的生態景觀、休閒等功能。
第十一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原編制和批准程式進行。
編制涉及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其他規劃,應當徵求市自然資源、水行政和城市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在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渠首、終點、閘口等地點設定公告牌。公告牌應當載明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名稱、主城區渠道範圍圖、管理範圍、保護範圍以及禁止行為、投訴和舉報方式等。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在流經住宅區、村莊、學校、醫院、市場、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渠段和簡易便橋、暗渠出入口、垂直駁岸、閘門設定安全護欄和警示標誌等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毀損公告牌、安全護欄和警示標誌等設施。
第十三條 在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渠道走向、截斷渠道、覆蓋渠道,破壞、侵占、毀損堤壩、灌溉渠系及附屬設施;
(二)擅自搭建構築物、築壩攔汊、挖渠破閘、挖堤扒口;
(三)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廢棄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四)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車輛和物品;
(五)飼養家禽家畜;
(六)游泳;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四條 除了符合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或者公益性建設項目外,禁止在青年水閘東西乾渠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廠房、洗車場等不符合乾渠功能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十五條 在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渠道的各類工程設施和修建橋樑、道路、管道、纜線、閘房、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需要臨渠、跨渠、穿堤、破堤、築壩、圍堰的,應當符合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以及其他有關的行業技術要求。
建設前款規定的工程設施,應當報經相應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第十六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與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不相符合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主管部門按照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依法進行遷移、改造、拆除或者徵收,並依法予以補償。
本條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範圍、保護範圍內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未辦理有關建設手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管理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整治目標,制訂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整治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測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淤積情況,對水底污泥淤積嚴重影響青年水閘東西乾渠過水排澇或者導致水體嚴重污染的,進行清淤疏浚或者採取其他的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對青年水閘東西乾渠兩岸的公用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和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公用設施安全使用。
第四章 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園林綠化,應當保護和利用原有渠道、濕地以及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因地制宜建設口袋公園、帶狀公園等,營造小橋流水的景觀風貌,打造具有欽州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的生態、休閒園林景觀。
園林綠化植物應當選擇適宜本地氣候生長的樹種,並注重選擇市樹、市花。
第二十一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渠道駁岸的建設和改造應當根據規劃空間、功能定位等運用科學合理的工程措施進行生態化處理。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沿岸綠地建設應當突出海綿效應,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對已經建成的渠段沿線應當進行合理改造,增強幹渠的海綿體功能。
對已覆蓋的渠段,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暗渠恢復為明渠,並完善駁岸和沿岸綠地等建設改造。
第二十二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保護範圍內的濱水綠道、步道等慢行交通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統籌協調周邊建築和景點,連通周邊現有道路,突出沿線文化景觀特色和綠道休閒遊憩、民眾健身功能。有條件的路段,慢行交通應當滿足腳踏車騎行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夜景燈光亮化,應當按照景觀功能的區域要求設計建設。亮化效果應當體現區域功能、建築物、構築物造型特點和文化內涵,並與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管理利用,應當體現歷史原真性和風貌完整性,注重歷史文化研究和宣傳,挖掘、整理、闡釋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的生態景觀和休閒娛樂等配套設施建設和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花架、亭榭、迴廊等景觀休閒設施,應當突出文化內涵,講求文化品位,注重藝術效果;
(二)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果皮箱、園燈、園椅、健身器材等設施應當按照公園相關設計規範設定;
(三)茶座、咖啡廳、小賣部等商業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控制規模。
第二十六條 青年水閘東西乾渠補水、灌溉和排澇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科學合理開展:
(一)與周邊分散的景觀和生態資源較好的池塘、溝渠等水域進行連通,構建完備的水網體系,實現水流貫通互補;
(二)制定乾渠農業灌溉用水調度方案,保證農業灌溉用水的流量調配;
(三)充分發揮乾渠城市排澇功能,保證排水排澇管網的暢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毀損公告牌、安全護欄和警示標誌等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渠道走向、截斷渠道或者覆蓋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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