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負責各類區本級專項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全區巨觀經濟運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要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及其他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工作。協助、參與或組織有關地方政策、規定的起草和實施。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職責,分析對外開放的重要問題,協調和組織擬訂綜合性及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策建議。深化改革開放,推進國內國際區域合作。
(四)負責全區投資綜合管理,研究投資體制改革問題,擬訂全區固定資產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統籌安排區本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政府性建設基金和國家、自治區下撥的專項資金。負責匯總編制全區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助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以工代賑資金的投向和分配計畫,編制以工代賑投資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重點和措施。綜合協調管理全區招標投標工作。
(五)負責統籌推進全區重大項目建設,提出並組織實施區層面統籌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承擔全區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工業基地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負責全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安排國家、自治區、市及區級撥款的建設項目、區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境外參股的重點項目。提出並組織實施年度區重點建設項目,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能源規劃和項目建設。統一歸口辦理需報上級審批的工業、電力建設項目。
(六)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及政策措施,編制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引導外資投向。
(七)研究分析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供求狀況,提出全區重要商品市場供求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對策。管理糧食、食糖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研究提出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八)擬定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提出促進工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研究國民經濟信息化、工業、服務業、現代物流業、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重要問題並提出發展戰略和規劃。
(九)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提出地區經濟發展和區域經濟合作的戰略及政策措施,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開發利用規劃及政策,綜合協調清潔生產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編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計畫。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擬訂全區人口發展戰略、規劃,提出人口政策建議。負責全區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廣播電視、衛生、民政、體育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研究提出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十一) 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規劃、計畫,研究擬訂推進國民經濟動員、信息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和信息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貫徹國家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價格改革和調整方案,並根據國務院、自治區、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物價總水平調控目標,提出我區調控目標和具體落實措施,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本區物價工作的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調控全區價格總水平。具體負責全區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提出市場價格調控方案。協助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建立重要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的儲備制度和管理辦法。協助區政府做好“菜籃子”工程建設。
(十四)負責管理全區商品和服務價格。擬訂地方性價格管理的辦法和實施細則、作價辦法。依法管理好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勞務價格。直接管理、制定和調整屬本級許可權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除外)。
(十五)負責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經營性、公益性、中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年度統計工作,對各部門的收費項目、標準審查後向市、自治區上報。對全區民辦幼稚園收費進行審查備案。
(十六)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放開有關規定,對已放開價格的商品和勞務收費進行規範和引導。負責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規範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開公平競爭。
(十七)負責全區價格信息統計和價格監測,建立市場價格信息預警系統,分析市場物價動態,提出對策和措施,協調處理各種價格問題。
(十八)組織開展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等機關的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和社會各界商品、物品價格認證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全區農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成本和流通企業成本的調查分析,政府定調價成本監審。
(二十)貫徹執行中央、自治區、市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區糧食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十一)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以及糧食直補與儲備糧訂單收購掛鈎的收儲安排,提出動用區本級儲備糧建議。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二十二)負責全區糧食安全,負責全區糧食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保障城鎮居民和軍隊糧食供給,指導和幫助災區、庫區和缺糧地區做好糧食供應,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管理全區儲備糧,提出全區糧食儲備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區本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十三)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行政、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區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監督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質量安全及軍糧規範化管理,指導全區糧食財務管理工作,糧食流通的技術改造、科學儲糧和實施“放心糧油”工程工作以及全區糧食流通行業的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承擔行業統計,負責核准糧食經營者入欽北區收購資格和糧食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四)指導和協調全區糧食儲存,組織開展儲糧安全檢查,負責編制全區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的建設和維修計畫,以及協調倉儲設施維修改造工作,推動開展科學儲糧。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的戰略、政策。擬訂本區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經濟合作和內貿流通的政策措施。參與擬訂本區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融合、現代流通方式發展的建議。
(二十六)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及商貿領域信息化發展,推動商貿物流體系建設,促進第三方物流、物流加工等新興業態發展。
(二十七)擬訂本級區域性內貿流通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商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鄉商業網點規劃、商品市場體系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二十八)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相關工作,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動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商業信用銷售,規範商業信用支付行為,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九)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儲備(肉類及部分生活必需品等)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
(三十)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和發展對外貿易(含加工貿易、服務貿易)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自治區下達本區的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除糧食、棉花外)進出口計畫,承擔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外對本區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申訴工作。
(三十一)負責本級區域性進出口企業經營資格備案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與政策的實施細則。
(三十二)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對東協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等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合作戰略與政策,負責本區與上述國家和地區有關機構間建立經貿合作機制。
(三十三)負責審核、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本級區域性外商投資和投資促進工作。
(三十四)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依法核准本區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管理國際無償援助事務。歸口管理對外援助有關事務。
(三十五)負責本區商務出國(境)團組考察的初審和報批事項,協助組織本區商務出訪活動。負責本區根據工作需要外派駐境外經濟商務機構、代表機構人員選派報批和管理。指導本級區域性內外貿學會、協會工作。
(三十六)抓好本級區域性商貿服務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商貿服務行業企業制定落實事故防範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指導、督促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計畫和經濟體制改革股
行政審批和投資股
重點項目辦公室
能源和資源節約股
國民經濟和信息動員辦公室
糧食管理和物資儲備股
價格管理股
商務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