檐柱是木結構建築檐下最外一列支撐屋檐的柱子,也叫外柱。檐柱在建築物的前後檐都有。
檐柱是清式建築名稱,宋代又稱副階柱。在樓閣建築中,其上下層之檐柱,分別稱為上、下檐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檐柱
- 外文名:eaves column
- 定義:在建築物前後支承屋檐之柱
- 別稱:外柱
- 尺寸描述要素:柱高、柱徑、收分、側腳
- 套用學科:建築科學
物品概述,計量與計價,尺寸,
物品概述
檐柱是一種建築構件,是檐下最外一列柱子。宋、遼建築檐柱由當心間向兩邊逐柱升高,使檐口呈一緩和曲線,曰“生起”,該法未見漢、南北朝,清已不使用。宋、遼建築檐柱在前後檐向內傾斜一定量,山面亦向內傾斜,角柱則兩方面都有傾斜,稱之為“側腳”,以使建築有較好的穩定感。元代建築尚保留此種做法,明中葉已基本不用。
用以支撐屋面出檐的柱子稱為擎檐柱。多用於重檐或重檐帶平座的建築物上,用來支撐挑出較長的屋檐及角梁翼角等。柱子斷面有圓、方之分,通常為方形,柱徑較小。擎檐柱與其它聯絡構件枋、檐柱、華板、欄桿等結合在一起兼有裝修的作用。
假檐柱是專用於轉角房的外轉交兩側,轉間房的外轉角兩側開間(即轉角進深)大於其餘兩開間,為解決開間過大而附加的檐柱。假檐柱的高度比一般檐柱要高墊板一份、檁碗一份外施假梁頭。如用代梁頭,則其高度與其他各檐柱同。
計量與計價
如右圖所示,是檐柱的結構示意圖。
檐柱按其柱頂石(或墩斗)上皮量至梁、平板枋或檁下皮,套頂埋下部分按實際計算的長乘以最大截面積的體積以立方米計算工程量。
檐柱製作、吊裝定額以其製作柱規格(柱徑在20cm以下、25cm以下、30cm以下、30cm以上)及其體積設項,檐柱製作、吊裝按其製作柱規格及其體積以立方米計算工程量。
分別套用其製作、安裝相應定額項目。
檐柱多種類型,下面將詳細的分別敘述方擎檐柱、副階檐柱、單檐柱和殿身檐柱的計量與計價。
方擎檐柱的計量與計價
於城樓上檐四角屋檐之下,其橫截面為方形,用以支承層檐角荷重的柱,明代稱方擎檐柱。
方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體積以立方米計量。其截面積以與柱礎或墩斗接觸的底面積為準,柱高按圖示由柱礎或墩斗上皮至檁下皮。
方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以其施作規格(柱徑分檔:20cm以內、25cm以內、25cm以外)設項,方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按其施作規格及其體積,分別套用(明清)方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相應項目。
副階檐柱的計量與計價
按其柱形分為圓形副階直檐柱和梭形副階檐柱兩種,梭形副階檐柱為有收分之柱,柱身分為上、中、下三段,上段有收殺,中、下段為直柱。明清式稱重檐金柱,宋式稱副階檐柱。
副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體積以立方米計量。其截面積以圖示柱中最大直徑為準,柱高按圖示由柱礎或攢上皮至櫨斗下皮。
副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以其施作規格(柱形分檔:圓形直柱、梭形柱;柱徑:63cm以內、70cm以內、75cm以內、80cm以內、80cm以外)設項,副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按其施作規格及其體積,分別套用(宋)副階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相應項目。
單檐柱的計量與計價
按其柱形分為圓形直檐柱和梭形單檐柱兩種,梭形單檐柱為有收分之柱,柱身分為上、中、下三段,上段有收殺,中、下段為直柱。明清式稱檐金柱,宋式稱單檐柱。
單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體積以立方米計量。其截面積以圖示最大直徑為準,柱高按圖示由柱礎或槽上皮至櫨斗下皮。
單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以其施作規格(柱形分檔:圓形直柱、梭形柱;柱高分檔:4m以內、4—7m、7m以上;柱徑:35cm以內、40cm以內、45cm以內、50cm以內、55cm以內、60cm以內、65cm以內、70cm以內、70cm以外)設項,單檐柱製作、吊裝、拆卸按其施作規格及其體積,分別套用(宋)單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相應項目。
殿身檐柱的計量與計價
按其不同柱形分為圓形殿身直檐柱和梭形殿身檐柱兩種,梭形殿身檐柱為有收殺之柱,柱身分為上、中、下三段,上段有收殺,中、下段為直柱。明清式稱外金柱或老金柱,宋式稱殿身檐柱。
殿身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工程量按其施作體積以立方米計量。其截面積以圖示柱中最大直徑為準,柱高按圖示由柱礎或槽上皮至櫨斗下皮。
殿身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以其施作規格(柱形分檔:圓形殿身直檐柱、梭形殿身柱;柱徑分檔:45cm以內、50cm以內、55cm以內、60cm以內、70cm以內、70cm以外)設項,殿身檐柱按其施作規格及其體積,分別套用(宋)殿身檐柱製作、吊裝、拆卸定額相應項目。
尺寸
檐柱的柱高與柱徑
檐柱的高低和粗細,是關係到對一棟房屋的均衡比例,是否失調的美觀感受,對檐柱尺寸的確定,宋、清時期各有所不同。
(1)唐宋時期的檐柱尺寸
宋《營造法式》對柱高只述及了“若副階廊舍,下檐柱雖長,不越間之廣”,未涉及具體高度值。但從如右圖所示的數據可知,一般都遵循在“高不越間寬”的原則下,靈活掌握。
對於柱徑,《營造法式》卷五述
“凡用柱之制,若殿間即徑兩材兩架至三材;若廳堂柱即徑兩材一架;余屋即徑一材一槊至兩材。若廳堂等屋內柱,皆隨舉勢定其短長,以下檐柱為則”。
這就是說按房屋規模大小而分粗細,如果將材槊折算成“份數”(一材=15份,一架=6份),殿間為42~45份,廳堂為36份,余屋為21~30份;而廳堂內柱的高度,要以下檐柱為準加舉高而定。
但唐宋時期建築的最外一排檐柱並不等高,它們是以心間兩根檐柱(稱平柱)為準,逐漸向角柱方向升高一個距離,宋稱為“生起”,《營造法式》卷五述
“至角,則隨間數生起角柱。若十三間殿堂,則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十一間生高一尺,九間生高八寸,七間生高六寸,五間生高四寸,三間生高二寸”。
即當心間柱高不動,由次、梢、盡各間,每間生高2寸。
《營造法原》將檐柱稱為“廊柱”,一般沒有嚴格要求,廳堂廊柱高,按正開間的八九折計算,殿庭廊柱高,可按正開間面闊;廊柱圍徑約為正開間的0.16~0.2倍計算。
(2)明清時期的檐柱尺寸
清《工程做法則例》對檐柱高的確定有兩種:即按口份和按面闊定高。
①帶斗棋大式建築
從柱腳到斗棋頂按70斗口定高,如九檁單檐帶斗棋廡殿
“凡檐柱以斗口七十份定高。如斗口二寸五分,得檐柱連平板枋斗棋,通高一丈七尺五寸。內除平板枋斗棋之高,即得檐柱淨高尺寸。如平板枋高五寸,斗科高二尺八寸,得檐柱淨高一丈四尺二寸。檐柱淨高五十六點八斗口。以斗口六份定寸徑,如斗口二寸五分,得檐柱徑一尺五寸”。
這70斗口的高度,包括平板枋和斗棋高度(坐斗底至挑檐桁底),平板枋高固定為2斗口(5寸),但斗棋高隨使用昂翹數而有高低(一般分單昂、重昂、單翹單昂、單翹重昂、重翹重昂等五種斗棋),如果均按2.5寸斗口材等計算,則檐柱淨高如右圖所示(見表中單翹重昂)。
由表中可以看出,檐柱淨高平均值為58斗口,為減少不同斗棋計算上的麻煩,梁思成教授建議,帶斗棋建築的檐柱淨高,統一按60斗口、柱徑按6斗口計算。
②不帶斗棋和小式建築
如九檁大木(無斗棋)
“凡檐柱以面闊十分之八定高低,十分之七定徑寸。如面闊一丈三尺,得柱高一丈四寸,徑九寸一分”。
由於不帶斗棋大式和小式建築,都不涉及到斗棋問題,因此其檐柱高統一按:帶廊者按明問面闊80%定之,不帶廊者按70%定之,帶前廊無後廊者按75%定之。柱徑按面闊7%定之。如面闊為13尺,則柱高=13 X 0.8=10.4尺,柱徑=130.07=0.91尺。
以上所述之檐柱高,是針對房屋建築而言,對於廊亭建築則不適宜,根據我國古建工作者的經驗,亭子的檐柱高:四方亭按0.8~1.1面闊,六方亭按1.5~2倍面闊,八方亭按1.8~2.5面闊。
(3)《營造法原》的廊柱尺寸
《營造法原》稱檐柱為“廊柱”,其高按正間面闊的0.7~1倍取定,柱徑按其面闊的0.2倍計算其圍徑。
檐柱的收分與側腳
為增強整個房屋的穩定性,我國古建築木構架中的柱子,並不完全上下等粗垂直,而是考慮將柱子的首尾有一定的傾斜,這就是柱子的收分與側腳。
(1)唐宋時期的柱子收分與側腳。
柱子的收分是指將柱徑製成腳大頭小的一種處理,宋稱為“殺梭柱”。《營造法式》卷五述
“凡殺梭柱之法,隨柱之長分為三份。上一份又分為三份,如拱卷殺,漸收至上徑比櫨抖底四周各出四分,又量柱頭四分緊殺如覆盆樣,令柱頸與櫨科底相副,其柱身下一分殺令徑圍與中一分同”。
這就是說,將柱長分成三段,對其上三分之一,再分成為三段,像做拱弧樣開始收分,每段各往內收一分,使柱頂直徑比櫨底四周各寬出四分。另將柱頭稜角按4分弧半徑,砍做成圓弧狀,使柱頭與櫨科底圓滑連線,如右圖所示。
柱子的側腳是指在柱子垂直中線的基礎上,將柱腳向外移動一個距離,《營造法式》卷五述
“凡立柱並令柱首微收向內,柱腳微出向外,謂之側腳。每屋正面隨柱之長,每一尺即側腳一分。若側面,每長一尺,即側腳八厘,至角柱,其柱首相向,各依本法”。
即指一根檐柱,若柱首不動,在面闊方向(正面)柱腳向山面移動0.01倍柱高,在進深方向(側面)柱腳向外移動0.008倍柱高。
(2)明清時期的柱子收分與側腳
明清時期柱子的收分稱為“收溜”,側腳稱為“掰升”。柱子收溜很簡單,由柱腳向上,大式建築按0.007倍柱高收分,小式建築按0.01倍柱高收分。至於掰升按收溜尺寸而定,即“溜多少,升多少”,只正面掰升,無側面掰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