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峯縣商務局

橫峯縣商務局

橫峯縣商務局,是橫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利用外資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我縣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利用外資和口岸管理的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橫峯縣商務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機構位置,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利用外資和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我縣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利用外資和口岸管理的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在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我縣國內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口岸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年度商務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和發布重要商務信息,參與協調商務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稅務、統計等領域的政策問題。組織督查、考核全縣開放型經濟工作成效。
(四)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和社區商業發展,負責商貿服務業行業管理,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五)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我縣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六)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指導大宗商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的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七)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相關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八)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的建設,負責推動企業開拓多元化國際市場,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負責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工作,負責管理機電產品進出口工作,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負責出口加工區的指導協調和審核、報批工作。
(九)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頒發防擴散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十)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縣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十一)負責涉及世貿組織規則的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及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利用外資和引進省外資金工作,組織擬訂最佳化投資環境的措施,負責重大招商活動的組織協調和重大引資項目的協調推進工作,依法核准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和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助解決有關問題,為來橫投資者及在橫投資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和協調服務工作。
(十三)參與區域經濟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外商投資協會、外省駐橫商會和我縣駐外商會、駐外辦事機構的相關協調服務工作,指導縣政府駐外機構引進資金和經濟協作業務工作,負責對口支援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核准、推進縣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指導和推進對外工程承包、外派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負責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歸口管理對外援助、接受國際多雙邊無償援助及贈款,負責有關國際組織與我縣經濟技術合作交流事務。
(十五)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商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治、信息、綜合材料起草,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的管理工作;承擔本局歸口的業務資金、專項基金等的具體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資產管理、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有關外事工作和黨群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建立健全來橫投資者及在橫投資企業的投訴協調和督辦工作制度;受理、協調、督辦投訴案件;提供投資政策諮詢和協調服務。
(二)開放性經濟股
負責開放性經濟工作。
第五條商務局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第六條商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機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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