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改造試行條例

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改造試行條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五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辦發(1983)5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改造試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3年07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7月05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基本介紹,其他介紹,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實現我國到本世紀末工農業年總產值翻兩番的奮鬥目標,必須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有重點、有步驟地對國民經濟各部門進行技術改造。機械、電子工業(包括機械、電子、汽車、船舶等機械工業部門和其他部門的機械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是整個國民經濟技術改造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戰略任務。為提高機械、電子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生產質優價廉、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子設備和其他產品,更好地為發展農業、能源、交通和消費品工業服務,為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和重點建設服務,為擴大出口服務,為增強國防建設服務,促使國民經濟逐步轉移到新的物質技術基礎上來,機械、電子工業的技術改造必須先行一步。
第二條 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改造的目標是:
(一)加速產品的升級換代,積極採用國際標準,提高產品性能、質量和效率,主要產品力爭在十年到十五年內達到經濟已開發國家七十年代或八十年代初的水平。
(二)增加適銷對路產品的品種和產量,努力做到重大關鍵產品國產化,以滿足發展生產和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擴大機械、電子產品出口。
(三)提高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水平,包括減少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成本。
(四)促進安全生產,加強環境保護,減輕繁重體力勞動。
第三條 機械、電子工業的技術改造,要重點抓好新產品研究開發,結合技術引進,加快技術改造進度,使之儘快形成生產能力,把科學技術真正轉化為生產力。同時要和管理體制改革、調整服務方向、企業整頓、專業化協作改組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四條 機械、電子工業的技術改造,必須有計畫有重點地分批進行。在第六個五年計畫期間,先選擇一批四化建設急需的和出口潛力大的關鍵性產品,把生產這些產品的一部分工廠、主要協作配套廠和有關研究、設計單位,作為機械、電子工業的首批技術改造單位(以下簡稱改造單位),按照本條例的各項規定進行改造,以取得經驗,在第七個五年計畫期間進一步鋪開。 第五條 未列入首批改造的單位,應當參照本條例的各項要求,在國家統一計畫指導下,按照各地區各部門的規劃,進行一些力所能及的技術改造工作。
軍工機械、電子產品的技術改造,由軍事工業部門參考本條例所列的原則,專門安排。

其他介紹

第二章 選定首批技術改造單位的原則
第六條 機械、電子工業的技術改造,應先確定重點產品,然後選擇研究、製造這類產品的單位,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首批重點產品:
(一)帶基礎性的、影響整個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水平的產品,如機械基礎件、電子元器件、工具機、工具、測試設備和關鍵毛坯件等。
(二)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急需發展的重點產品,如發展農業和輕紡工業、節約和開發能源、加強交通運輸、發展薄弱的原材料工業等所需要的機械、電子產品。
(三)同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關係密切,有利於滿足市場需要,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日用機械、電子產品。
(四)為擴大出口、減少進口急需發展的機械、電子產品。
第七條 按照第六條規定的原則,選定第六個五年計畫期間實行技術改造的首批重點產品共三十類。在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八條 首批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本條例附屬檔案所規定首批改造產品的企業,及其主要協作配套廠和有關研究、設計單位。〔附屬檔案略〕
(二)領導班子較強,技術基礎較好,有一定的經營管理水平。
(三)有一定的生產批量,其產品質量、成本、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勞動生產率等指標,經改造後,能夠達到本行業先進水平,經濟效益顯著提高。
第三章 技術改造的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技術改造要從產品入手,改進工藝,更新設備,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加強研究與開發工作,不斷改進老產品,發展新產品。
(二)改進工藝,採用新的工藝方法和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
(三)適應提高產品水平和採用新工藝的要求,有重點地改造和更新設備,補充關鍵的生產設備和試驗、檢測手段。
(四)按照工藝布置、環境保護和技術安全的要求,調整工作場地,改造必要的廠房設施。
(五)相應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訓技術力量。
第十條 技術改造的範圍應當根據需要和條件來確定。可以是對單個生產線、車間、企業(工廠、總廠、公司)和研究、設計單位的改造,在工業發達的中心城市,也可以對若干同類工廠和研究、設計單位進行行業性的改造。
第十一條 技術改造一定要講求經濟效益。不但要注意本單位的和當前的經濟效益,而且更要注意社會的和長遠的經濟效益(包括使用部門採用改造後的新設備,在改進產品性能、提高質量、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改善環境等方面取得的經濟效益)。
第四章 產品的升級換代
第十二條 改造單位要同使用部門、大專院校結合起來,積極開展產品的研究與開發工作。要按照科研先行的原則,認真制訂和執行改進一代、研製一代、預研一代的規劃。
第十三條 改進和發展的產品,應按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努力採用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切實做到:
(一)產品性能好,消耗低,效率高,壽命長,生產成本低,操作可靠,維修方便,外形美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二)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高。
(三)配套完整,交給用戶就能使用,單機要配齊動力、控制設備和易損備件以及隨機工具,成套設備要按照生產流程,配齊主機、輔機和配套設備。
(四)產品符合國家的技術裝備政策,適套用戶的要求,出口產品符合國際標準或雙方議定的技術條件。
達到以上要求的新產品,實行優質優價。
第十四條 對現有產品,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一)陳舊落後的產品,即消耗高、性能差、使用操作條件不好、排放污染嚴重的,應當限期淘汰,由比較先進的新產品予以取代。
(二)整體性能尚好,局部有缺陷,個別或部分技術經濟指標落後的產品,應限期改進。
(三)好的或較好的產品,即結構、原理較新,技術經濟指標比較先進,在國內外市場上有競爭力的產品,也要經常收集用戶反映,吸收國內外新技術,不斷加以改進。
改造單位對重要產品的淘汰、改進方案,要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及時辦理。對於生產上已經淘汰但用戶尚在使用的產品,原生產廠應當繼續供應維修配件。
第十五條 改造單位要與使用部門密切配合,努力熟悉用戶的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共同搞好新產品的研究和設計工作,以進一步提高生產技術水平,更好地滿足使用部門的需要。
第十六條 研究、設計單位和有條件的改造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計畫、市場預測和技術預測,進行原理先進、結構新穎、性能優越的產品的預研工作。
第十七條 改造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選定國際先進產品作為目標,採取切實措施,定期趕上或超過。
第十八條 改造單位必須制訂新產品開發的年度計畫和逐年調整的五年計畫。計畫應當包括:(一)主管部門計畫安排的新產品;(二)企業根據市場和使用部門的需要自行確定的新產品。
第五章 工藝改進和設備更新
第十九條 改造企業要認真加強工藝工作,採用的工藝,必須保證產品質量,促進產品水平的提高,特別要注意提高精度、一致性、壽命、可靠性、清潔度等。
第二十條 改造企業要根據產品技術要求和生產批量,確定工藝改進方案。在大批、大量生產中,在採用專用工夾具,專用設備,半自動或自動化生產線的同時,要注意對產品品種變化的適應性。在產品技術要求高,多品種、小批量的生產中,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積極採用數控工具機、加工中心、生產型精密工具機等。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精密工具機,提高設備利用率。
對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起關鍵作用的工藝,如熱加工、少切削和無切削、精密加工、微細加工,以及檢驗測試、環境淨化、模具製造等,應當優先改進。
第二十一條 設備更新應當根據經濟效益確定,不能簡單地按設備役齡劃線。修復使用比較合理的,就不要急於更新,可以修中有改;改進工藝裝備能滿足要求的,也不要更新設備;只需更新個別關鍵零部件或單台設備的,就不要更新整機或整條生產線。
第二十二條 設備更新要注意設備質量、性能的改善。一般不應當是原樣或原水平地去舊換新,而要根據需要儘可能以水平較高的新設備取代落後的老設備。
凡屬下列情況的設備必須更新:
(一)設備損耗嚴重,大修後性能、精度仍不能滿足規定工藝要求的。
(二)設備損耗雖在允許範圍之內,但技術已陳舊落後,或設備耗能大、排放污染嚴重的。
(三)設備役齡長,大修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要特別注意測試設備和關鍵工序設備的充實和更新。
第二十三條 因設備更新而退役的老設備,凡降級轉用的,必須符合新用途的工藝要求,不得造成產品質量下降和消耗增加。不宜轉用的老設備應當報廢。報廢設備要從固定資產中註銷。
第六章 研究與開發工作和技術引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改造單位既要積極利用國內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成果,又要積極引進迫切需要而又適用的國外先進技術。
第二十五條 改進單位在產品和工藝的研究與開發中,要加強理論分析和科學實驗,要堅持一切經過實驗的原則,在繼承的基礎上勇於創新。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要密切結合生產,加強套用研究,搞好技術儲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加強科技力量。在今後五年內,要優先充實首批改造單位的科技人員。要改善科技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加強測試基地的建設,首批改造產品,要結合行業技術開發中心的籌建,按行業建立比較完善的科學研究試驗基地和產品性能試驗基地。
第二十八條 改造單位要積極採用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有關科研成果。要開展多種形式的民眾性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並將革新成果用於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各種學會、協會等社會力量,搞好技術改造工作。
第二十九條 要積極利用國外先進技術,這是當前提高機械、電子工業產品製造水平的一條重要途徑。凡引進技術在時間上、經濟上確實有利、又有助於增強我們自力更生能力的,就不必自己從頭搞起。技術引進要統一規劃,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引進前必須作周密的調查研究和技術經濟論證,選擇技術、生產、管理都能勝任的企業和研究、設計單位承接。決定引進方案的同時,就要考慮組織批量生產和國產化。對於引進的技術,承接單位要組織力量消化、掌握並儘快形成生產能力,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使其儘快在技術改造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三十條 除多種形式的技術引進外,還應當通過科技文獻檢索、情報匯集研究、出國考察和外貿交往等多種渠道,吸收國外對我適用的先進技術。
第三十一條 加強技術交流工作。對已有的科研和革新成果,發明創造單位和科技情報部門應當積極在國內傳播推廣,使用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以報酬。新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工作應當由專業機構有計畫地、經常地、系統地進行。對科技交流推廣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封鎖技術是不允許的,堅持封鎖,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
第七章 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培訓技術力量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技術改造的順利進行,鞏固和發展改造的成果,改造單位必須建立起便於採用先進技術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逐步充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使各項管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三十三條 改造企業必須學會研究與開發、製造與工藝、銷售與服務這三套本領。
要建立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的預測制度,做好產品升級換代計畫和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好廠內外的協作,縮短研製和生產新產品的周期。
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樹立良好的文明生產秩序和嚴格的勞動紀律,在廠容、廠風、廠紀方面,走在全國同行業的前列。
要加強銷售服務工作,在設計、製造、安裝、調試、人員培訓、設備修理、提供配件等方面,為用戶提供完善、周到的服務,並做好信息反饋工作,以利於產品的不斷改進。
第三十四條 改造單位對科技人員、專業管理人員、工人和領導幹部,要有明確的培訓計畫。第六個五年計畫期間的要求是:
現有科技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輪訓,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提高技術業務水平,解決知識老化問題。並且要有計畫地充實科技人員,五年內應當比現有人數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重點做好青年工人的訓練工作,經過培訓,要普遍達到技工學校畢業的水平。五十歲以下的老工人,也要分批輪訓,按照高級技工應知應會的要求,提高理論水平和解決生產技術問題的能力。特殊工種的工人,更要經過嚴格技術訓練,達到規定的要求。
企業領導幹部,三年內要普遍輪訓一遍,樹立正確的經營思想,學會適合我國情況的現代的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熟悉本行專業知識,懂得有關經濟法規。
第三十五條 要制定各類人員的考核標準和定期考核制度,經過培訓達不到標準的,不應當繼續在原崗位工作。
第八章 行業技術改造規劃的制訂
第三十六條 按照上述技術改造的目標和內容,生產首批重點產品的行業要分別制訂技術改造規劃,規劃由各主管部、局、全國性工業公司和行業調整規劃協調小組負責制訂和執行。技術改造要和專業化改組同時規劃。規劃要經批准並納入國家的長遠規劃(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17號文轉發的“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關於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工作的分工意見”辦理)。
第三十七條 技術改造規劃的制訂要注意條塊結合。在全國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工業發達的中心城市和生產基地的優勢。中心城市的機械、電子工業,要從實際出發,確定技術改造的具體目標,應當注重發展技術密集的高檔產品和出口產品,並通過協作對外地進行技術支援。
第三十八條 技術改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預測五年到十五年的國內外市場需要和技術發展趨勢。
(二)全面分析本行業的技術、生產狀況和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規定改造後在品種、產量、質量、技術性能、資金利潤率、勞動生產率及擴大出口等方面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三)分析本行業主要企業的狀況,提出行業技術改造方案,並規定首批改造企業必須達到的產量、品種、質量、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指標。
(四)按專業化協作原則,進行分工,打破部門和地區界限,確定整機裝配、零部件生產和工藝協作的定點方案。
(五)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對技術的先進性、經濟的合理性和實現的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並規定技術改造資金的回收期。
(六)技術改造和專業化改組所需經費、物資、能源和交通運輸等條件的落實措施。
第三十九條 首批改造的主要零部件專業廠和工藝專業廠,要按主機的發展要求,同時進行技術改造。
第四十條 完成技術改造任務的單位,主管部門要按規劃的要求組織驗收。
第九章 首批改造單位的審定
第四十一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和其他工業部門的機械、電子製造企業和有關研究、設計單位,凡符合第八條規定和行業技術改造規劃定點要求的,均可由主管部門推薦或由本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申請辦法和批准程式:
(一)由主管部門推薦的單位或自行申請的單位,都要提出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書(大中型項目,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利用外資項目,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說明自己具備的基本條件,改造的理由和內容,改造後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改造資金的概算和來源,經濟效益和資金的回收期等。
(二)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書要經本單位職工代表討論,由廠長(院、所長)簽署上報。中央直屬單位,除主送主管部局外,要抄送地方主管局;地方所屬單位,除主送地方主管局外,要抄送有關部局。
(三)按現行隸屬關係,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書,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17號檔案規定的辦法審批。
第四十三條 申請報告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對於弄虛作假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章 首批改造單位的權利和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改造單位有以下權利:
(一)優先實行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辦法。
(二)可以分別情況獲得低息貸款,或由國家從機械、電子工業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中,撥款補助。
(三)優先引進必要的技術,進口樣機和關鍵設備,包括為了增加出口而進口的關鍵配套零部件、原材料等,根據不同情況,可按國家規定減免進口稅。
(四)優先參加可以直接對外貿易的出口聯營。
(五)根據需要,國家優先分配大專畢業生和增調技術人員。
(六)改造目標實現後,將由國務院主管部門頒發證書並予公布,效果顯著的,給予獎勵。國家重點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設備,要優先採用改造單位的質優價廉產品。
第四十五條 改造單位承擔以下責任:
(一)根據批准的申請報告所規定的內容,制訂具體的組織措施計畫,明確進度和項目負責人,並保證按期達到預定的各項技術和經濟目標。
(二)每季度要向主管部門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和問題,逾期不報或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要進行批評。對由於工作失誤而達不到預定目標或造成重大損失者,要追究行政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三)在組織好主導產品改造和生產的同時,要積極發展第二產品、第三產品,努力增強適應市場發展變化的能力。
(四)主機廠和協作廠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造產品的綜合生產能力。主機廠對零部件廠和工藝協作廠要提出明確的技術、生產要求,組織好協調配合;零部件廠和工藝協作廠要加強獨立研究試驗能力,以適應主機廠不斷改進產品的要求。
(五)要堅持邊生產、邊改造的原則,對於不可避免的減產,要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努力保持可能達到的產量。
第十一章 費用的籌措和合理使用
第四十六條 技術改造經費應當首先利用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和發展資金,不足部分利用銀行貸款和國家撥款、地方資金以及可以利用的外資等。利用這些資金,都要進行經濟效益分析,嚴格按照預算合理使用,厲行節約。
第四十七條 凡改造周期短、經濟效益顯著、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銀行貸款。
銀行要支持機械、電子工業的技術改造,為首批改造單位,設立專項貸款,利息適當降低。用於節省能源整體產品的項目,月息二點一厘,還款年限五年到七年。
企業歸還貸款,應當先用企業的自有資金歸還,不足部分,在徵收所得稅之前,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利潤歸還。
第四十八條 今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國家對機械、電子工業的投資,將主要用於技術改造。此外,國家將把集中的更新改造資金,重點用於補助首批改造單位中的下列項目:
(一)列為首批進行技術改造的研究、設計單位。
(二)改造周期長、技術要求高、資金一時不易全部回收的重大項目。
(三)為提高重點產品的等級、精度、水平,並形成科研和生產能力,而增加收益很少的項目。
(四)技術改造後增加的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社會方面的項目。
(五)以節約能源、安全生產、消除污染為目標的重大項目。
除國家撥款外,地方對機械、電子工業的技術改造,也應該在資金上給以支持。
第四十九條 根據需要和償還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法令,對條件比較優惠的外資,要選擇技術、生產、管理等方面基礎好的單位,積極地加以利用。
第五十條 對經過國務院批准首批進行技術改造的單位,在提高經濟效益,完成國家財政上交任務的前提下,適當提高折舊率。暫定從一九八三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提高百分之一(待《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制定後,則應按規定執行)。增提部分全部留給企業,並全部用於規劃內的技術改造。
改造單位的生產發展基金,也應當主要用於技術改造。
改造單位處理舊設備的收入,全部用於設備更新。
第五十一條 首批改造的研究、設計單位,科研經費應當按科研事業發展規模、科研項目多少和可能取得的經濟價值大小核定。研究成果多、成效卓著的,給以適當獎勵。
第五十二條 改造單位新產品試製費的資金開支渠道,按現行有關財政規定辦理,重大新產品的試製費用,由國家撥款補貼。從一九八三年起,改造單位提取銷售額的百分之一,作為企業的技術開發基金。新產品試製成功投產後,在試銷期間成本高、利潤過低或有虧損的,經過批准可以減稅免稅。試製新產品所需流動資金的不足部分,由銀行按流動資金有關規定給予貸款支持。
此外,還可用大型設備預安排費用和賣方貸款等,發展新產品。關於賣方信貸的具體產品和貸款辦法,由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各種改造資金,改造單位可以統籌安排,合理用於規劃內的技術改造,任何部門不得任意平調或變相分成。改造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定期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十二章 物資供應
第五十四條 改造單位用於技術改造的各種物資,要列入年度物資供應計畫,具體落實,切實保證。
第五十五條 冶金、化工、石油、建材、輕工等部門要大力支持機械、電子工業改進老產品和發展新產品的要求,積極發展新材料,保證供應。機械、電子工業部門要主動為這些部門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和各種裝備。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政策,鼓勵和扶持發展各種爐料、型砂、塗料、密封材料、特種油漆、潤滑劑、乳化液等工藝材料和輔助材料的生產。機械、電子工業部門要加強工藝材料的套用研究,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生產供應基地。
第五十六條 改造所需的各種設備、配套產品和原材料,應當主要立足於國內。國內確實不能解決的,允許進口,但要同時抓緊國內的試製工作。
第十三章 組織領導
第五十七條 機械、電子工業技術改造的計畫程式、項目管理等工作,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3〕17號文“國家計委、國家經委關於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工作的分工意見”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特別是機械、電子工業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經委,都應當認真負起領導技術改造工作的責任,經常檢查並幫助解決執行中發生的問題。重大改造項目,要指定專人負責,一抓到底。由於領導部門的責任,使技術改造規劃落空或實行中發生重大問題的,領導部門應當承擔責任,嚴重失職的,必須追究。
第五十九條 技術改造是振興機械、電子工業的根本大計,各級領導於部,要振奮精神,切實負責,努力學習,依靠民眾,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完成這一重大任務。
第六十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的情況,會同地方制訂具體實施計畫和相應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並促其實現。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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