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出生登記指南

樺甸出生登記由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基本介紹

  • 申請條件:新生嬰兒申請落戶
  • 收費標準:不收費
  • 審批時限:1個工作日(超過6周歲的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
審批依據,申報材料,審批程式,

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91次會議主席令);
(二)衛生部 公安部 民政部關於使用《出生醫學證明書》、《死亡醫學證明書》和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衛統發[1992]第1號);
(三)衛生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基婦發[2003]23號);
(四)公安部《關於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覆》(2001年5月31日公復字9號);
(五)《吉林省公安廳關於下發的通知》

申報材料

(一)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二)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三)在外國出生並未具有外國國籍的新生嬰兒,需出具父母雙方或一方(另一方為外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件、翻譯件及公證書。

審批程式

申報人持申報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6周歲以內申報出生登記的派出所直接辦理,超過6周歲的,派出所受理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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