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海東地委辦公室、海東行政公署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東辦發[2010]12號)和中共樂都縣委辦公室、樂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都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情況的通知》(樂辦發[2010]43號),設立樂都縣公安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都縣公安局
- 內設機構:19個
- 現役機構:1個
- 所屬: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機構設定,
職能
一、樂都縣公安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公安機關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二、樂都縣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公安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三)認真開展刑事犯罪案件偵查破案工作。
(四)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和治安保衛工作。
(五)負責全縣出入境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消防工作。
(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管理工作。
(八) 負責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衛工作,打擊涉網違法犯罪,維護虛擬社會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九)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 負責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十一) 負責公安機關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承擔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審報工作。
(十二)負責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樂都視察、考察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 負責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全局指紋系統、信息技術、刑事科學技術和行動技術的建設。
(十四)負責公安機關裝備、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領導消防部隊。對武警縣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負責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和協管幹部。加強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樂都縣公安局設19個內設機構(含1個現役機構):
1.指揮中心
(1)掌握全區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並審核重要檔案,承辦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負責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工作;組織新聞發布;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局領導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會務、接待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及督辦落實工作。
2.政工監督室
負責貫徹執行公安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掌握、收集、分析全局公安隊伍思想、組織建設方面的情況;指導民警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貫徹執行公安宣傳的方針、政策;組織、指導公安宣傳、文化建設和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公安紀檢、監察、審計工作。
3.紀委(監察辦公室)
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履行保護、懲處、教育和監督職能。
4.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全局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5.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研究擬訂相應的對策措施;組織、指導、監督對邪教組織、冒用宗教名義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防範、處置工作;組織、指導違法犯罪案件的偵察,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宣傳警示教育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
6.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偵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7.治安管理大隊
貫徹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加強保全服務業的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8.出入境管理大隊
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有關政策、規定;承擔內地居民因私出入境和境內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居留、簽證延期管理工作;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事務;加強對人員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
9.刑事偵查大隊(加掛刑事技術中心牌子)
掌握全縣刑事犯罪動態,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偵辦重特大刑事案件;組織和推廣刑事技術套用;為全縣重大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案件。
10.禁毒警察大隊
掌握全縣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依法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等工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辦禁毒有關協調工作;承擔樂都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11.警務保障室
貫徹實施公安後勤警務保障政策、規章制度和公安裝備、被裝配備標準;負責管理經費的預決算;負責全局公安系統的業務統計工作。
12.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
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 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13.監所管理大隊(加掛行政拘留所牌子)
負責監管場所在押人員和行政拘留人員的看守、監督和思想改造;加強獄內偵查,確保監管場所的絕對安全。
14.交通警察大隊(加掛車輛管理所牌子)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辦理機車、農用車輛的登記、安全檢驗、落戶和駕駛人員考試發證、以及駕駛證的年審等業務;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15.縣城交通警察中隊
負責縣城內交通管理工作;維護縣城內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16.法制辦公室
執行公安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局法制工作總體規劃;指導、辦理公安機關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和少年管教審批工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工作。
17.反恐怖警察大隊
綜合分析研究反恐怖鬥爭的情況,掌握恐怖活動的特點和動向,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對策劃實施恐怖攻擊的行動和線索負有先發制敵,確保不打響、不炸響的責任;對本地重要目標和重點部位負有指導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技防措施、提高反恐防範能力;對可能發生的恐怖事件負有第一時間、第一現場處置、控制事態、減少損失的責任。
18.消防大隊(現役編制、樂都縣公安局消防大隊)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指導公安消防部隊的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