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2016年度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實施方案

樂清市2016年度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紀委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的通知》(浙紀發〔2015〕8號)、《中共溫州市委印發〈關於深入實施作風巡查工作的意見〉等3個檔案的通知》(溫委發〔2016〕6號)和《中共樂清市委辦公室、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清市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樂委辦〔2015〕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2016年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以基層幹部“四風”問題、村級“三資”管理問題、基層組織軟弱渙散問題為切入點,著力解決農村基層侵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改進基層幹部作風,提升基層治理能力,不斷夯實黨的執政基礎。
二、巡查對象
巡查對象為村黨組織班子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鄉鎮、街道黨政班子及其成員、基層站所負責人。
三、巡查內容
(一)遵守和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情況。是否存在黨員信教,對涉及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公開發表反對意見,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違反政治紀律的問題。
(二)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拉票賄選、買官賣官、帶病提拔等不正之風,違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五議兩公開一報備”、村級“三務”公開等制度規定的問題。
(三)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參加“酒局”“牌局”,借各種名義用公款或集體資金違規請吃、送禮、變相旅遊、發放津貼和福利等侵占集體利益的問題,尤其是中央八項規定實施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四風”問題。
(四)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其他班子成員履行 “一崗雙責”不到位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問題。
(五)鄉鎮、街道、基層站所履行職責不到位,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重點工作推進緩慢,吃拿卡要、破壞經濟發展環境,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聞不問、漠不關心,不作為或亂作為致使村級管理混亂、矛盾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六)農村“三資”管理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買賣、出租、使用集體土地和侵占、挪用、私分征地拆遷補償款,利用村級工程建設項目、集體經濟項目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在低收入群體幫扶工作中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揮霍浪費,村級財務管理混亂、長期不報賬等問題。
(七)農村基層信訪情況。是否存在信訪問題長期得不到妥善處置和化解,發生越級訪、群體訪、纏訪的問題。
(八)其他損害黨群幹群關係、侵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巡查的其他問題。
四、組織實施
(一)機構人員。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在市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巡查辦)組織實施。同時,為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增補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政園林局為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今年(2016年),市協調小組組建5個巡查組,每個組設組長1名,由改任非領導職務的原正科(局)級領導幹部擔任;副組長3名,分別由改任非領導職務的原副科(局)級領導幹部和市紀委分片聯繫紀檢監察室主任擔任;成員3名,從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中抽調。巡查組負責對市委要求的鄉鎮、街道、基層站所和重點村開展巡查,並督促指導所駐鄉鎮(街道)開展巡查工作。
(二)時間安排。每個鄉鎮、街道巡查時間一般為1個月,基層站所和重點村巡查時間一般為2周,可視情延長或縮短。從3月中旬開始分三輪進行巡查,分別為:3月中旬至5月中旬,6月上旬至7月底,8月中旬至10月中旬。各巡查組要根據市里統一部署,合理制定巡查方案並報市巡查辦備案。
(三)鄉鎮、街道巡查工作。各鄉鎮、街道要在市巡查組的指導下,牽頭開展轄區內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每個鄉鎮、街道巡查2-3個村。根據紀檢機構工作協作制度,鄉鎮、街道巡查期間協作單位應在人員等方面予以配合。鄉鎮、街道巡查工作與市里同步,分三輪開展,具體由市紀委聯片負責人根據協作制度,牽頭各鄉鎮、街道制定巡查方案,並報市巡查辦備案。
五、方法步驟
(一)開展巡查。各巡查組入駐被巡查單位後,根據《樂清市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樂委辦〔2015〕7號)要求,通過聽取匯報、接受舉報、實地巡查、查閱資料等方式,深入掌握被巡查單位情況。
(二)巡查反饋。每輪巡查結束後,巡查組於5個工作日內形成“一報告四清單”(即巡查報告、問題清單、信訪問題移交清單、意見建議清單和線索處理清單),經市巡查辦審核後交辦相關鄉鎮、街道或主管部門。巡查組也可通過召開工作反饋會的方式,當面與有關鄉鎮、街道或主管部門溝通交流巡查情況。
(三)整改落實。巡查組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初查初核,確保情節清楚、定性準確,並視情進行分類處置:
1.一般問題予以直接化解;
2.輕微違規違紀問題,書面交辦相關鄉鎮、街道或主管部門;
3.重大複雜問題及時書面反饋給市巡查辦,由市巡查辦按問題性質交辦相關職能部門或鄉鎮、街道,重大複雜的綜合性問題成立專項組予以查辦。
各鄉鎮、街道在自行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原則上要做到“不出屬地、自行解決”,特殊重大問題經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集體商議,巡查組組長審核同意後報市巡查辦,由市巡查辦研究辦理。
六、制度保障
(一)信息報送制度。各巡查組要每兩周向市巡查辦報送工作小結和《巡查工作情況統計表》;市巡查辦要及時匯總,視情報告市協調小組。
(二)專項查辦制度。對重大複雜的綜合性問題,根據“分片查辦、分線協調、分類解決”的原則,成立專項組開展聯合調查處置。專項組組長由主要事權單位的分管負責人擔任,專項組成員從相關鄉鎮、街道、職能部門和巡查組中抽調。
(三)督查考核制度。各鄉鎮、街道和職能部門收到市巡查辦或巡查組交辦件後,一般要於20日內作出辦結報告,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20日辦結的,可申請適當延長。市巡查辦要定期開展巡查工作情況及交辦件落實情況檢查,檢查情況作為農村基層作風巡查工作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依據之一。
(四)通報曝光制度。市巡查辦要定期通報巡查工作情況和事權單位對巡查問題的辦理落實情況。對巡查不到位、問題解決不力的單位或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對巡查中查辦的典型案例,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
(五)責任追究制度。對故意久拖不辦、推諉扯皮,未及時回應市巡查辦意見,未及時解決交辦問題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責任。市巡查組人員工作不力的,由市紀委予以約談,情節嚴重的予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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