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樂清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樂清市社會組織促進會於2012年5月8日經樂清市民政局批准籌備成立,並進行依法登記(浙樂民社證字第68號)的社會團體,首批單位會員168個(其中社會團體105家、民辦非企業單位 61家)。

本會由全市熱心社會組織發展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關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清市社會組織促進會
  • 成立時間:2012年5月8日
  • 單位會員:168個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政府中心,拓展、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聯絡和團結全市廣大社會組織,反映社會組織的心聲,維護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把促進會辦成為黨和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理解、溝通、互利合作的平台,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促進社會組織規範化運作,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為樂清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本會黨建工作,堅持正確的辦會方向。
(二)組織開展學習、交流、培訓、講座、維權、參觀考察、回報社會、召開會議等服務工作;
(三)指導和規範社會組織業務性工作,促進社會組織按照民間化、市場化和規範化運作發展;
(四)建立人才專家庫,深入調研、分析,提出社會組織發展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五)履行社會組織的“自律、代表、服務、協調和授權委託”的職能;
(六)加強信息網路工作,努力辦好會刊,收集、編輯、刊出有關政策、法規、市場動態、經驗交流,相關信息等服務;
(七)加強與各級社會組織聯繫、交流,合作互利,共同發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組織章程

樂清市社會組織促進會章程
(2012年8月10日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樂清市社會組織促進會(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經樂清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記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圍繞政府中心,拓展、創新服務內容和方式,聯絡和團結全市廣大社會組織,反映社會組織的心聲,維護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把促進會辦成為黨和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理解、溝通、互利合作的平台,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促進社會組織規範化運作,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為樂清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樂清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樂清市人民路2號(市行政服務中心第二辦公區)10幢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本會黨建工作,堅持正確的辦會方向。
(二)組織開展學習、交流、培訓、講座、維權、參觀考察、回報社會、召開會議等服務工作;
(三)指導和規範社會組織業務性工作,促進社會組織按照民間化、市場化和規範化運作發展;
(四)建立人才專家庫,深入調研、分析,提出社會組織發展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五)履行社會組織的“自律、代表、服務、協調和授權委託”的職能;
(六)加強信息網路工作,努力辦好會刊,收集、編輯、刊出有關政策、法規、市場動態、經驗交流,相關信息等服務;
(七)加強與各級社會組織聯繫、交流,合作互利,共同發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駐樂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根據本會運作情況,再定是否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贊助;
(三)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員會費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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