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困難塵肺病患者救助辦法》是樂山市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困難塵肺病患者救助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7月8日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衛生局制定的《樂山市困難塵肺病患者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附屬檔案:樂山市困難塵肺病患者救助辦法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 市衛生局
近年來,我市部分務工人員經診斷患有不同程度的塵肺病,因原工作單位不存在、未參加工傷保險等原因,就醫和生活困難。為積極幫助困難塵肺病患者解決就醫和生活困難等問題,制定本辦法。
一、救助對象及總體原則
本辦法所指困難塵肺病患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經具有塵肺病診斷資質的機構確診為塵肺病。
(二)患者原工作單位不存在、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患者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初審,縣級民政部門審查認定其就醫和生活確實困難。
對困難塵肺病患者,不論其發病原因在市內還是市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帶著感情,帶著責任,盡力給予救助。
二、診斷及醫療救助
對困難塵肺病患者,給予以下診斷及醫療救助:
(一)塵肺病診斷費用納入救助範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二)免費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待遇。相關參保費用由屬地縣級人民政府全額予以補助;相關治療費用統一按住院費用結算、按90%的比例報銷。
(三)對住院治療患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縣級民政部門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原則上每人每年享受的醫療救助資金總額不超過5000元。
(四)對非住院治療的患者,由縣級民政部門按每人每年100 - 300元的標準核發門診救助費。
三、生活救助
對困難塵肺病患者,給予以下生活救助:
(一)凡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患者,優先納入保障範圍、分類施保,補助水平可在現行低保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上浮30% - 50%。
(二)對實施城鄉低保和醫療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患者家庭,可按照《樂山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的規定,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四、其他規定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