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花粉採集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花粉採集管理辦法》是2016年1月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花粉採集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範松花粉採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森林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松花粉採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松花粉採集管理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
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松花粉採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松花粉採集應當符合松花粉採集規劃。
松花粉採集規劃由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編制松花粉採集規劃,應當徵求林木所有者的意見。
調整和變更松花粉採集規劃,應當報原批准(備案)機關批准(備案)。
第五條 下列林木不得納入松花粉採集規劃:
(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和森林公園的林木;
(二)國防林、實驗林、種質資源林、母樹林、風景林、水源涵養林、種子園基地區域內的林木;
(三)國家級一級公益林區的林木;
(四)存在林權爭議的林木。
第六條 林木所有者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自行採集松花粉出售,也可以出讓松花粉採集權。
出讓國有林木的松花粉採集權,應當經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取公開出讓方式出讓,出讓所得按照國有林經營收入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出讓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有林木的松花粉採集權,出讓範圍、出讓方式、出讓期限、出讓價格、付款方式,以及出讓所得的分配方案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
出讓屬於農戶(個人)和其他單位(組織)所有的林木松花粉採集權,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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