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脂採集加工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脂採集加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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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頒布時間:2014-02-25 15:37 來源: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松脂採集加工的管理,規範松脂採集加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雲南省森林條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松脂採集、加工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松脂採集加工管理納入本級人民政府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
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松脂採集、加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松脂採集應當符合松脂採集規劃。
松脂採集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州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調整和變更松脂採集規劃,應當報原批准和備案機關批准和備案。
第五條下列林木不得納入松脂採集規劃:
(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革命紀念地和森林公園的林木;
(二)國防林、實驗林、種質資源林、母樹林、風景林、水源涵養林、種子園基地區域內的林木;
(三)除(一)、(二)項以外的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
(四)存在林權爭議的林木。
第六條林木所有者可以按本辦法規定自行采脂出售,也可以出讓松脂採集權。
出讓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松脂採集權,由個人和受讓方協商確定。
出讓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有林木的松脂採集權,出讓範圍、出讓方式、期限、價款、付款方式,以及出讓所得的分配方案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出讓國有林木的松脂採集權,應當經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用公開出讓方式出讓,出讓所得按照國有林經營收入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出讓松脂採集權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地類、坐落、面積及四至界限,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三)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四)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巡山護林等責任;
(六)契約期內,因林地被占用、徵用、徵收的林地、林木補償及安置補助等有關費用的處置;
(七)契約期滿時林木的處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八條松脂採集應當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松脂採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松脂採集方案;
(二)松脂採集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意見;
(三)松脂採集人員的技術培訓材料;
(四)林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五)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松脂採集權的,還應當提交松脂採集權出讓契約。
第九條松脂採集人員應當經過松脂採集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松脂採集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十條松脂採集應當遵守《松脂採集技術規程》。下列林木不得進行松脂採集:
(一)非松脂採集規劃內的林木;
(二)生長不良,樹葉枯黃的林木;
(三)病蟲害嚴重的林木;
(四)胸徑小於18厘米的林木(定向營造的采脂林和5年內採伐的林木除外)。
第十一條鼓勵林木所有者先採脂、後採伐。當年採伐的林木采脂不受采脂林木胸徑和采脂強度的限制。
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滿足符合採伐政策的采脂林木所有者所需採伐指標。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租山造林、聯合造林等方式定向營造采脂原料林基地。
定向培育的采脂基地林木的采脂胸徑、采脂強度等采脂技術標準可以自主確定,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且林木採伐後應當及時更新造林。
第十三條發改、工信等部門審核備案新建、改擴建松脂加工項目時應當先徵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鼓勵發展松脂精深加工項目,從嚴控制松脂初加工項目。
鼓勵縣市按照資源共享、稅收共享的原則,跨區域聯合發展松脂加工項目。
禁止使用淘汰設備和落後工藝從事松脂加工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松脂採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松脂採集行為:
(一)松脂採集人員未經過松脂採集技術培訓的;
(二)松脂採集未經過備案的;
(三)給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帶來隱患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采脂林木胸徑在18厘米以下的(定向營造的采脂林和5年內採伐的林木除外);
(二)長期采脂割面負荷率大於40%、中期采脂割面負荷率大於50%、短期采脂割面負荷率大於65%的;
(三)割面上緣距地面的高度大於220厘米;
(四)中溝深入木質部超過0.8厘米、側溝深入木質部超過0.4厘米的;
(五)中、長期采脂林木設定割面超過1個的。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