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統籌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統籌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統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統籌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6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堵塞非稅收入使用中的漏洞,規範財政資金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編制2011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10〕39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雲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州級機關公務員實施津貼補貼規範政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改革經費負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權力,利用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非稅收入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徵收、應收盡收,嚴禁自立名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收取。
第四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權出讓(出租和承包),必須採取招標方式確定,每次出讓年限不得超過本屆政府任期。
第二章統籌範圍
第五條統籌是指對州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稅收入,按規定扣除成本後,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資金。
第六條納入統籌的單位。州級實施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行政單位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財政全額負擔基礎工資和規定標準內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
利用非稅收入全額發放績效工資和財政定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暫不納入統籌。
第七條納入統籌的非稅收入:
(一)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按照《財政部關於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88號)的規定,明確在財政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以及其他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包括經營、服務性收費等非稅收入。
(二)財政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不屬於行使或代行政府職能,利用國有資產和資源取得的經營、服務等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包括:經營收入、服務收入、房租收入、場館使用收入等。
行使政府職能取得的行政性收入、服務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產出讓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等非稅收入,按規定全額上交政府財政,不實行統籌。
第三章統籌辦法
第八條統籌比例。非稅收入扣除成本後,按政府統籌70%上交州財政,單位留用30%納入部門預算安排使用。
第九條成本核定。非稅收入成本由州財政局按以下原則計算核定,具體辦法由州財政局另行制定:
(一)為取得非稅收入直接發生的人員費用、工本費、代收代扣手續費等;
(二)取得非稅收入發生的稅收和相關交費等;
(三)為取得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入,發生的相配比的成本費用。包括:水電費、材料費、物品和藥品、倉儲費用、財務費用等直接費用。
第十條統籌減免。單位為取得非稅收入,發生經批准達到固定資產標準和基本建設標準的設備購置、建設費用、貸款本息,由單位提出申請,州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單位統籌審批給予減免。
第十一條統籌收入劃繳。州財政局於每年7月和12月分兩次與預算單位清算後直接劃繳州級財政,其中:7月份清算上年12月1日至6月30日的非稅收入,12月份清算7月1日至11月30日的非稅收入。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統籌的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預算單位按比例留用的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批覆和下達安排使用,由預算單位主要用於彌補正常經費不足、部門項目支出、事業單位發放經批准保留的績效工資。除此以外,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等對個人的支出。
第十四條按比例留用預算單位的非稅收入,由州財政局根據部門預算和收入情況,分期撥付。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完不成年初預算任務的,相應扣減單位留用部分,年初預算已安排的在清算時扣減預算。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州財政局和州非稅局負責對非稅收入的監督檢查,對非稅收入的項目、標準、票證及收繳等情況實行稽查制度。被查單位必須接受州財政局和州非稅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反映情況,不拒絕、阻礙檢查。
第十六條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的有關規定,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2011年前未清算的州級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統籌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後,《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楚雄州州屬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楚政通〔2008〕48號)、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州級預算外資金統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州政發〔1998〕114號)、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楚雄州州級預算外資金統籌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通知》(楚政辦通〔2001〕29號)和《關於調整州級學校預算外資金統籌政策的通知》(楚政辦發〔2002〕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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