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賢才(原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長、落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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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賢才,1950年出生,廣東普寧人,長期在廣東高院工作,先後在民庭、刑一庭任職,原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長。2010年5月,楊賢才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賢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50年
  • 出生地:廣東普寧
人物事件,

人物事件

案發原由
據媒體報導,黃松有被懷疑涉及其潮汕同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楊賢才的貪污舞弊案,此案涉案金額高達4億元。訊息稱,楊賢才在擔任廣東省高院執行局局長期間,曾涉及2005年全國最大的爛尾樓之一的"中誠廣場"執行拍賣案,北京一家公司當時以9.24億元的價格獨家購得中誠廣場,轉手便賣給第三方,售價高達13億多元,中間價差為4億多元。楊賢才被懷疑在執行拍賣中涉及貪污舞弊,於2009年6月28日案發被中紀委"雙規"。而有訊息人士向記者稱,楊賢才在辦拍賣案期間,收到了黃松有的指示。黃松有在該拍賣案中受賄金額非常驚人。
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8年春節,被告人楊賢才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庭庭長、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被告單位深圳某實業有限公司、陳卓倫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港幣,總計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
經查,被告人楊賢才家庭財產總計折合人民幣34795461.51元,其中包括受賄所得折合人民幣11830438.2元和其家庭合法收入人民幣7411853.85元。被告人楊賢才對價值人民幣16946352.39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賢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賢才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差額的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楊賢才在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未能查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
楊賢才
楊賢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保定市中級法院判決被告人楊賢才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
2010年5月31日,受賄千萬的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在河北保定市中級法院受審。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級法院對廣東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賢才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賢才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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