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楠洗錢案

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工作情況。會上發布了楊楠洗錢案。

基本案情,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楠(女)與唐俊(已判刑)系男女朋友同居關係,楊楠無工作和經濟收入。唐俊糾集陳剛等人在四川省某地製造甲基苯丙胺60餘公斤用於販賣。期間,唐俊將毒品犯罪所得640萬元交給楊楠,楊楠通過利用他人賬戶多次轉賬、取現等方式隱匿錢款的來源、性質,其中用140萬元購買住房一套、用80萬元購買轎車一輛、用42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
檢察機關認為,楊楠明知以上資金為唐俊毒品犯罪所得,而幫助其掩飾、隱瞞,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楠辯稱知道唐俊在做工程,不知錢款是製毒所得,且大部分購買理財產品的錢是他人贈予,並非唐俊所給。一審法院認為,楊楠對唐俊的工作及收入了解,應當明知僅憑唐俊的合法收入,拿不出高額現金來買房買車,故楊楠知道或應當知道唐俊的錢來源不合法,認定楊楠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四川省犍為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提出抗訴,同時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取證,進一步獲取了唐俊同案犯陳剛等人的證言,證實楊楠曾參與討論製造毒品用塑膠桶和鐵桶哪個容易損壞等問題,證明楊楠明知唐俊從事毒品犯罪;進一步調取了銀行轉賬記錄,證實買理財產品及買車買房的資金均來源於唐俊。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抗訴意見,認定楊楠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是典型的貪利型犯罪,依法追繳毒品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及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準確適用財產刑,是摧毀其犯罪經濟基礎的重要手段,對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本案在依法追繳唐俊犯罪所得的基礎上,加大對洗錢等關聯案件的打擊力度,為積極推動緝毒反洗錢工作提供了可資借鑑的經驗。同時也宣示,誰協助毒品犯罪分子洗錢,誰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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