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甲訴楊某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楊某甲訴楊某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6月26日在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某甲訴楊某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孝民初字300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6月26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孝民初字300號
原告楊某甲。
委託代理人楊某丙。
被告楊某乙。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孝義支公司)
負責人劉某,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白利軍某。
原告楊某甲訴被告楊某乙、中財保孝義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3月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及其委託代理人楊某丙、被告楊某乙、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委託代理人白利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2013年10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被告楊某乙駕駛的晉J×××××五菱小型普通客車沿孝石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桑灣村段時與原告駕駛的無牌本田125機車相撞,造成原告左鎖骨骨折住院治療11天,事故發生後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派員勘察了現場。本次事故經孝義市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次要責任,被告楊某乙負主要責任。經山西省孝義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除去被告楊某乙支付的6000元外,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費用72630.96元。
原告針對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
1、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孝公交認字(2013)第(13177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3、晉孝司鑒(2014)交字第33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一份,證明原告構成九級傷殘。
4、孝義市人民醫院、孝義市兌鎮鎮韓家灘村衛生所醫藥費票據10支、清單匯總表1份、證明原告住院支出醫藥費7009元。
5、甘肅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汾西正旺項目部誤工證明一份及工資表3份證明原告的誤工損失。
6、陪侍人工資證明,證明護理人員誤工損失。
7、孝義市人民醫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證明原告住院治療11天。
8、鑑定費收據一支證明支出鑑定費3500元。
被告楊某乙辯稱,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無異議;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且事故發生之後被告為原告墊付6000元醫藥費,應予返還。
被告楊某乙針對其主張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責任認定、投保情況(晉J×××××投保交強險)無異議;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該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但不承擔訴訟費、鑑定費。
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本院組織庭審舉證,質證,原告對被告楊某乙提供的墊付醫藥費的事實無異議。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4、7無異議;對證據3、5、6、8有異議,認為證據3的傷殘鑑定過高要求申請重新鑑定,對證據5認為項目部不具有出具證明的主體資格,且證明沒有負責人簽字,也沒有說明原告發放工資情況,對證據6則認為護理人員證明應由工資表和負責人簽字不予認可,對證據8鑑定費不予承擔。
被告楊某乙對原告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中午12時30分許,被告楊某乙駕駛晉J×××××五菱小型普通客車沿孝石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桑灣村段時與原告楊某甲駕駛無牌本田125機車相撞,造成原告楊某甲受傷,2013年10月11日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孝公交認字(2013)第(1317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乙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楊某甲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原告楊某甲從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1日,在山西省孝義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1天,診斷為左鎖骨粉粹骨折,支出醫藥費6492元,另孝義市兌鎮鎮韓家灘村衛生所支出醫藥費517元,總計7009元。2014年2月21日原告經山西省孝義司法鑑定中心作出晉孝司鑒(2014)交字第33號鑑定意見書評定為原告左上肢喪失功能25%以上,評定為IX(九)級傷殘。內固定物取出術所需費用為9099元。
事故車輛晉J×××××在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投保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醫藥費7009元、二次手術費9099元、營養費11天×15元=165元、一伙食補助費11天×15元=165元、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標準1人計算22565元÷360天×11天=690元、殘疾賠償金6356.6元×20年×20%=25426元、誤工費按建築業標準計算36538元÷360天×143天=14514元、司法鑑定費3500元、交通費酌情2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總計64768元。上述費用其中醫藥費6000元由被告楊某乙墊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孝公交認字(2013)第(1317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事故責任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故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上述賠償因事故車輛晉J×××××在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責任險,而被告楊某乙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司法鑑定費用3500元,根據法律性質由被告楊某乙按比例承擔70%計2450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其中醫療費16438元首先由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0000元,剩餘損失6438元根據(2013)第(1317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主次責任由被告楊某乙承擔4507元,原告楊某甲承擔1931元。其餘損失44830元由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1萬元內全額承擔。綜上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實際應計賠償原告54830元,因被告楊某乙總計給原告墊付醫藥費6000元,扣除被告楊某乙應承擔的4507元,剩餘1493元可由被告中財保孝義支公司直接支付被告楊某乙。其餘賠償款53337元則應予支付原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給付原告楊某甲53337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給付被告楊某乙1493元。
被告楊某乙給付原告楊某甲2450元。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三、四項於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616元,由被告楊某乙承擔1100元,原告楊某甲承擔51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裴治文
審判員唐海龍
審判員王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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