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寒松

楊寒松

景東彝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中共普洱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楊寒松“賣官”一事,在景東等地被炒得沸沸揚揚。2010年12月2日,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寒松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的財物價值100餘萬元,當法官問所收賄款用於何處時,楊寒松稱“用去炒蘭花了”。2011年1月,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寒松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楊寒松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寒松
  • 籍貫:雲南省
  • 出生地: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出生年月:1959年
  • 職業:政治 雲南景東原縣委書記
受賄經歷,多人受他提拔重用,30萬地產商“買”得無證開工,庭審特寫,受賄清單,一審判決,

受賄經歷

楊寒松,1959年生,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人,先後擔任景東彝族自治縣縣委書記和中共普洱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10年8月4日,楊寒松被刑事拘留,8月17日經省檢察院批准,同日由普洱市公安局逮捕。10月17日,移送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06年,楊寒松在景東期間,利用擔任縣委書記職務的便利,在幹部提拔任用、工作調動調整及工程撥付等過程中,先後收受多人賄送的人民幣125.4萬元、1萬美金、價值人民幣1.99萬元的歐米茄手錶一塊。
在20項受賄指控中,有多起行賄是為了能夠得到提拔任用、工作調動調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寒松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人民幣125.4萬元、1萬元美金、價值人民幣1.99萬元的歐米茄手錶一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多人受他提拔重用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4年至2006年,楊寒松收受時任景東縣林業局局長李笪偉(已判刑)為得到職務提拔而向其賄送的人民幣20萬元、1萬元美金和價值人民幣1.99萬元的歐米茄手錶一塊。後李笪偉被提拔為景東縣政法委書記(副處級)。
2004年5月一天晚上,楊寒松在景東縣其住處,收受景東宏祥植物種植科普示範園法人陳懷祥為自宏清的提拔及董健飛、查堅俊的工作安排事宜而向其賄送的人民幣11萬元。後自宏清從景東縣糖業公司調任景東縣農業局副局長,董健飛被安排到景東縣曼等鄉林業站工作,查堅俊被安排到景東縣花山鄉公路管理站工作。
2004年至2005年,兩次收受時任景東縣易地安置辦公室主任段學莊(已判刑)為工作調動而賄送的人民幣7萬元。後段學莊調任景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
除此之外,楊寒松還先後收受景東縣婦聯李紅、景東縣大街鄉林業站站長蘭明、景東縣建設局局長王正學、景東縣文龍鄉黨委書記李政、時任景東縣林業局副局長謝太宏(已判刑)、原景東南國瑩銀集團天然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副廠長楊學良、景東縣自來水廠廠長魯文順(已判刑)、時任景東縣扶貧辦主任楊志新(已判刑)等人為職務提拔、解決事業編制身份等的1至6萬元不等的賄賂。

30萬地產商“買”得無證開工


從起訴書中看到,與下屬職工為職務提拔等收受的款項相比,楊寒松收受最多的一筆款項為地產商所送——30萬元。
這筆最大賄賂發生在2005年,景東縣公務員小區房地產開發商李某(另案處理),為使無建設許可證的景東縣城公務員小區能夠開工建設,委託何某(另案處理)向其賄送人民幣30萬元,後經楊寒松溝通協調,無建設許可證的公務員小區工程得以開工建設。
2004年至2005年,原景東縣華海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毛某,為開發園丁小區項目及房屋的銷售事宜,先後兩次賄送楊寒松人民幣20萬元。
2005年,廣東省電白二建司景東施工隊隊長鄧汝芳(已判刑)為儘早撥付到景東縣政府拖欠的政府招待所工程餘款,賄送了人民幣5萬元。

庭審特寫

在庭審中,被告人楊寒松一直低著頭,神情沮喪,當法官問所收賄款用於何處時,楊寒松答“用去炒蘭花了”。
面對公訴人的逐一舉證,楊寒松均表示無異議。當公訴人進行提問時,楊寒松顯得萎靡不振,審判長曾多次要求他“大點聲說話”,但楊寒松仍舊保持著極低的聲音完成了自我辯護,並請求法院寬大處理。
對於20項受賄指控,被告人楊寒松的辯護律師認為有多起不構成受賄罪,因為楊寒松雖收受他人財物,但一些送禮人只得到平級調動的結果,這屬於正常的工作調動。這一說法遭到了公訴人的反駁。

受賄清單

2005年,先後兩次收受時任景東縣大街鄉林業站站長蘭明為了職務提拔而賄送的人民幣4萬元。
2005年至2007年間,先後3次收受景東縣建設局局長王正學賄送的人民幣4萬元。
2005年至2006年,先後3次收受景東縣文龍鄉黨委書記李政為得到提拔任用而賄送的人民幣3萬元。
2005年,收受時任景東縣林業局副局長謝太宏(已判刑)希望得到提拔任用而向其賄送的人民幣3萬元。
2005年,收受原景東南國瑩銀集團天然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副廠長楊學良為感謝楊寒松將其調整任職而賄送的人民幣2萬元。
2006年,收受雲南省專家技術園藝公司景東項目部負責人李鴻凌受朋友羅中宏委託,為景東縣工會職工陳維提拔一事而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
2005年,收受景東縣自來水廠廠長魯文順(已判刑)為解決事業編制身份問題而向其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
2006年,收受時任景東縣扶貧辦主任楊志新(已判刑)為與其搞好關係,希望得到提拔而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

一審判決


2011年1月,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寒松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楊寒松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楊寒松在擔任鎮沅縣常務副縣長、景東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提拔任用、工作調動調整及工程建設、工程款撥付等過程中,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送的人民幣總計125.4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人民幣1.99萬元歐米茄手錶一塊。法院已扣押被告人楊寒松退繳的賄賂款81.5萬元人民幣、歐米茄手錶一塊,依法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賄賂款43.9萬元人民幣、美元1萬元,將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寒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賄送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鑒於楊寒松歸案後主動交待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的受賄罪行,且退繳了多數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做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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