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凌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

《楊凌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是楊凌示範區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凌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辦法
  • 實施地區:楊凌示範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三位一體”的考核評價體系,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的工作業績,激發乾部幹事創業活力,促進示範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示範區目標責任考評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分季考核的綜合考評辦法,堅持把年度綜合考評和季度目標責任考核相結合,把總體工作考評和單項工作考核相結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黨工委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及工作人員;示範區國有企業;駐區單位;楊陵區委、區政府及處級領導幹部。
第四條目標責任考評工作在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的領導下,由示範區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核辦組織實施。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
第五條目標責任考核以目標責任書為主要內容,目標責任書由部門(單位)申報、考核辦初審、徵求分管領導和部門(單位)意見、複審後送黨工委管委會研究確定。
第六條部門(單位)季度考核內容為:季度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部門(單位)年度綜合考評內容為:全年目標責任完成情況、服務保障滿意度測評情況、民主測評和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測評情況和加減分情況。
第七條處級幹部實行年度綜合考評,內容包括單位目標責任完成情況、民主測評和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測評情況。
第八條工作人員考核內容包括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出勤情況、工作紀律、服務態度和合作精神等情況。
第三章考核程式和方法
第九條對部門(單位)的考核:
(一)考核方法
對各部門(單位)目標責任的考核,實行以季度考核為基礎的年度綜合考評辦法;對駐區單位進行半年和年度考核。
1.季度考核季度考核實行百分制分類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具體方法為:考核辦日常動態監測、現場核查與部門(單位)自主申報相結合,一般不再組織集中式考核。
2.年度考核全年四個季度的考核結果加權平均,得分即為年度考評的目標責任考核分值,加上民主測評、服務保障滿意度測評、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測評和加減分分值,即為部門(單位)年度綜合考評得分。
駐區單位以上半年、下半年的考核結果加權平均即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分值。
3.共性指標考核共性指標考核由有關責任部門(單位)依據共性指標完成情況按季度進行自主考核,匯總後送示範區考核辦納入考核。
4.日常業務考核部門(單位)職能職責範圍內的日常業務,不進行具體業務內容考核,參照部門(單位)當季因日常業務工作不力、職能職責履行不到位而受到通報批評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進行扣分考核。
5.加減分考核為突出重點工作考核,激勵各部門(單位)和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充分發揮考核獎優罰劣的導向作用,對以下事項進行加減分考核。具體為:
(1)對各部門(單位)具體承擔的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農民人均純收入、進出口總額、信息工作、組織工作滿意度、遊客滿意度、社會治安滿意率等在全省有對比排名的重點指標,排名較上年有提升且位列前三名的,在年度綜合得分中加2分;在全省排名較上年有明顯下降的,在年度綜合得分中減2分。
(2)省下達楊凌的考核指標、省上與楊凌簽訂目標責任的指標,凡超額完成任務(並完成內控指標)獲得省上表彰的,在年度綜合得分中加2分;未完成任務或被省上通報的,在年度綜合得分中減2分。
(3)在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社會治安、信訪工作中發生重大事件的,在行業主管部門和責任部門的當季綜合得分中減3分。
(4)被黨工委、管委會、紀工委書面表揚,在黨工委管委會班子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全區性工作大會上被點名表揚,或者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書面批示表揚的部門(單位),在當季目標責任考核中加2分;上述情形下被批評的,在當季目標責任考核中減2分。
(5)重點項目建設、投資服務、信息工作分別由發改局、投資服務局、辦公室負責,按照2分的分值進行扣分制考核。
(6)以部門(單位)為對象,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省級部門面向社會表彰的,在綜合得分中分別加2分、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國家部委、省級部門或黨工委、管委會、紀工委通報批評的,在年度綜合得分中分別減2分、1分。
(7)部門(單位)在履行日常業務職能過程中,發生責任事故、被媒體曝光或在社會上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或者被服務對象投訴並查實的,在當季目標責任考核得分中減2分。
加分以百分為限,合計不超過5分。凡年度綜合減分超過5分的,取消當年考核評優資格;減分超過10分的,直接定為較差等次,部門領導班子進行談話誡勉,並對正職進行職務調整。
6.責任共擔考核對於投資服務、重點項目建設、信訪工作、平安建設、農高會籌備、安全生產等工作任務實行責任共擔考核,由有關職能責任部門負責,在季度末對負有共擔責任的部門提出考核意見,考核辦納入考核。
(二)考核程式
1.季度考核程式:季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日常動態監測、自主申報、數據匯總核實、結果反饋、研究審定等程式。
(1)日常監測示範區考核辦加強目標責任的日常檢查和動態監測,建立考核台賬,作為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日常監測採取實證資料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不唯票據、不唯資料,以現場核查為主,堅持走出去考核,到現場核查。
(2)考核預警在季度考核中實行考核預警機制,對考核對象履行職責和完成目標責任情況進行動態監控預警,對未按進度完成任務或過程中出現苗頭性問題的部門(單位),發出考核預警,督促及時發現問題,確保目標責任完成。
(3)自主申報各部門(單位)當季承擔的目標責任指標完成後及時向考核辦自主申報,並提供實證資料,考核辦進行核實認定,在季度末對各部門(單位)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形成季度考核初步結果。
為了體現責任共擔和公平合理的考核原則,綜合平衡經濟管理部門與綜合、執法、服務保障等部門的考核結果,將綜合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和服務保障部門的目標任務分值劃分為兩部分,其中80%與本部門、單位的目標任務部分掛鈎,另外20%與經濟管理部門的平均得分掛鈎,兩部分加權平均即為該部門、單位的最終得分(即:綜合、執法、服務保障的最終得分=目標任務得分×0.8+目標任務得分×0.2×經濟部門平均得分率)。
(4)結果反饋考核領導小組將初步結果向被考核單位書面反饋,被考核部門(單位)可以在1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
(5)示範區考核辦對被考核部門(單位)提出的申訴意見進行核實後,提交示範區考核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考評結果,送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審定。
(6)考核約談在季度考核結束後實行考核約談機制,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季度考核結果,對季度整體綜合排名後2名的部門(單位)進行考核約談。
2.年度綜合考評程式: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包括: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服務保障滿意度測評、民主測評、數據匯總、綜合評定等程式。
(1)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全年四個季度的考核結果分別按20%、20%、20%、40%的比例進行加權平均,得分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分值。
駐區單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考核結果分別按照40%、60%的比例進行加權平均,得分即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分值。
(2)服務保障滿意度測評由示範區監察室結合年度政風行風測評工作一併組織實施,通過人大代表、黨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居民代表、科教工作者代表對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單位)進行服務保障滿意度測評。
(3)民主測評通過大會或書面述職,由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和處級幹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民主測評。
部門(單位)按照類別進行分類測評、分類匯總。
(4)數據匯總對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服務保障滿意度測評、民主測評結果、加減分等進行匯總。年度目標責任綜合考評實行百分制,其中年度目標責任、服務保障滿意度、處級幹部測評和黨工委、管委會領導測評情況權重分別為80%、5%、5%、10%。
計算公式:部門(單位)大會或書面述職測評和黨工委領導評議得分計算公式:(優秀率×1+良好率×0.8+一般率×0.6)×100。
駐區單位按照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情況、服務滿意度測評結果兩項綜合評定,兩項考核權重比例分別為85%、15%。
(5)綜合評定對考核情況進行總體分析和綜合評價後,提出考核評價的初步意見,經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後,報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審定。
第十條處級幹部的考核程式和方法:
(一)處級幹部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包括本年度個人思想政治狀況、履行崗位職責、完成重點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潔自律,以及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情況。
(二)民主測評各被考核部門(單位)正職在年終進行大會或書面述職述廉(副職進行書面述職述廉),由黨工委、管委會領導和全體處級幹部進行測評打分。
處級幹部依據所在部門(單位)的類別,分別按照正、副處級進行測評匯總。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的考核程式和方法:
依據本《辦法》,由各部門(單位)自行對工作人員進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鼓勵各部門(單位)探索創新工作人員考核方法,考核結果報示範區人事勞動局,季度考核結果作為核發季度獎金的依據,年度考核結果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考核結果評定
第十二條部門(單位)考核結果評定。
(一)季度考核結果評定季度考核實行百分制,不定等次,分別按照楊陵區、綜合管理部門、經濟管理部門、執法監督部門、服務保障部門、國有企業、駐區單位分類排序確定。
(二)年度綜合考評等次評定按照部門(單位)分類排序確定,考評結果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優秀及良好等次比例分別按30%、50%左右掌握,具體等次在部門(單位)綜合排名的基礎上,徵求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意見後確定。綜合得分在所有部門(單位)排名中靠後的,確定為一般等次。綜合得分排在所有部門(單位)最後一名且低於80分的,或在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定、安全生產、人口和計畫生育、投資服務等某一方面工作被“一票否決”的,確定為較差等次。
年度內新成立的部門(單位)年終考核定為良好以下等次。
第十三條處級幹部年度考核等次評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個人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在該類別排名靠前,其中民主評議優秀票和稱職票合計應達到90%以上;確定為稱職等次的,個人年度綜合得分排名較為靠前,其中民主評議優秀票和稱職票合計應達到70%以上;處級幹部民主評議不稱職票超過30%的,經組織考察認定,一般評為不稱職等次。
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單位正職領導方可評為優秀等次。若優秀單位的正職未評為優秀等次,該單位可有一名年度綜合考核得分在該類別排名靠前的副職評為優秀等次。楊陵區委和黨工委各直屬黨委優秀等次處級幹部單獨評定。優秀處級幹部一般掌握在該類別正職人數的20%,副職和其他領導幹部按該類別15%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考核結果為一般和較差等次部門(單位)的處級幹部在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工作人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工作人員優秀比例占人員總數的13%,優秀等次單位的優秀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不得超過15%(工作人員不滿4人的,視考核總體情況確定),一般和較差等次單位的優秀比例控制在10%以下。
第十五條處級幹部和工作人員本年度內被授予全國或全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直接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占本單位優秀等次名額;本年度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得評為稱職以上等次;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暫緩確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季度考核結果向各被考核單位反饋得分情況。年度考核結果等次向全社會予以公布,黨工委、管委會發文對優秀部門(單位)和優秀工作人員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七條為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導向作用,將工作津貼與考核結果掛鈎,設立考核獎金,季度考核結果和年度綜合考評等次作為核發獎金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年度綜合考評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訓、獎懲、辭退的重要依據,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人員,具有正常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的資格;連續三年考評優秀等次的,在幹部提拔任用中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評為一般等次或排名最後一位的部門(單位),要向黨工委、管委會寫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見,並對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排在後兩位的部門(單位),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單位負責人降級使用。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部門(單位),對主要領導降級使用,班子其他成員兩年內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條處級幹部年度綜合考評排名後三位的,對其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排名在最後一位的,降級使用或改任非領導職務;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組織調整;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免職、責令辭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六章有關問題說明
第二十一條對年度考核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新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季度和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新聘用人員工作不滿一年的,一般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二)調任或轉任的人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三)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單位、培訓單位提供。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的人員超過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四)掛職鍛鍊的人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五)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員,不進行考核。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三個月的工作人員,一般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無故曠工超過7天的,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考核工作要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嚴格按規定的程式和辦法組織實施。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部門(單位),將取消考核年度評優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楊陵區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考核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楊辦發〔2012〕12號檔案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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