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違法責任是指違反森林法定的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違反森林法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兩種。行政責任包括: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至10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偽造或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的,處以50至100元罰款,對已獲利者,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違反森林保護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補種毀壞株數1至3倍的樹木。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採伐林木者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放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在森林防火期違反規定用火的,處以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刑事責任包括: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盜伐、濫伐森林罪的刑事責任。盜伐林木據為己有,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條規定追究盜竊罪的加重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187條規定,追究其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偽造或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120條規定的偽造、倒賣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