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徵詢
關於徵求《棗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示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增強政府預算調控能力,根據市政府工作要求,棗莊市財政局草擬了《棗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公示時間:2024年1月25日-2024年2月24日。
公示期間,如對《棗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或建議,可通過書面、郵件等形式反饋至棗莊市財政局。
聯繫地址:棗莊市薛城區民生路市財政局815室
聯繫電話:參考連結
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棗莊市財政局
2024年1月25日
徵求意見稿
棗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增強政府預算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參照《山東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23〕11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財政局、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國資預算單位)和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國資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事項。
本辦法所稱國資預算單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級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稱國資預算企業,是指各類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堅持全面覆蓋、獨立完整、收支平衡、講求績效原則,並加強與一般公共預算銜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國資預算單位和國資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
(一)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組織並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擬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
(四)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五)批覆國資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六)組織和指導國資預算單位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七)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七條 國資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並進行審核,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二)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三)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四)批覆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五)負責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全過程績效管理;
(六)配合市財政局對所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第八條 國資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
(二)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等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收支範圍
第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上繳的利潤;
(二)股息紅利收入,即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市屬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淨收入以及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比例應分得的企業清算淨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 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當由母公司(集團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十一條 市屬國有獨資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上繳利潤收入,其中金融企業、資源類企業上繳比例不低於35%,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利潤收入上繳比例實行動態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經市政府同意,可在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比例上繳利潤的基礎上,依法依規向其收取固定數額利潤。
承擔市屬儲備糧任務的政策性企業,可免繳利潤收入。
第十二條 國資預算單位持有股權的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資預算單位的股息紅利,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全額上繳。
第十三條 轉讓國資預算單位持有的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形成的淨收入,全額上繳。
第十四條 國資預算單位持有股權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淨收入,以及市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取得的清算淨收入中屬於國資預算單位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繳。
第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重大項目支出、國家資本金注入、實施戰略性收購支出等;
(二)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處置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以及經市政府批准的對國有企業其他方面的補助性支出;
(三)轉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政府轉移支付等支出,其中監獄、戒毒類企業按規定上繳的收入全部調至一般公共預算,統籌用於相關支出;
(四)其他支出,主要指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國家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單獨編制,並按照規定編制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屬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政策等,結合國資預算單位提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草案,進行統籌平衡,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本單位預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 國資預算企業應將按規定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覆的預算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預算調整
第二十三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市財政局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和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第二十四條 因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國資預算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二十五條 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產權或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理預算劃轉手續。
第七章 決算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國資預算單位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國資預算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二十八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市政府審定,並按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市財政局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批覆決算。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在接到市財政局批覆的本單位決算後15日內向所監管(所屬)企業批覆決算。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牽頭實施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資預算單位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加強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國資預算單位應當對所監管(所屬)企業設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的考核指標,納入企業年度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國資預算單位將預算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依法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和有關國資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調整、 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財政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內容解讀
2024年6月12日上午,棗莊市政府新聞辦舉行“解讀《棗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例行吹風會。
《棗莊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共十章38條,內容涵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全過程。
(一)適用範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適用於市財政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級部門、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是指各類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二)管理職責。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制度、組織收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擬定支出方向和重點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所屬)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負責申報上繳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等。
(三)收支範圍。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上繳利潤收入,其中金融企業、資源類企業上繳比例不低於35%。利潤收入上繳比例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可依法依規向市屬國有獨資企業收取固定數額利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轉移性支出等。
(四)預(決)算編制。市財政局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情況,編制市級國資預(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後,報市人大審查。草案經市人大批准後,市財政局20日內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批覆預(決)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15日內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批覆預(決)算。
(五)預算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應及時、足額將按規定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市財政,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國資收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
(六)預算調整。出現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應當進行預算調整:一是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二是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因中央和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
(七)績效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對所監管企業設定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情況的考核指標,納入企業年度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內容。預算績效管理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支出的重要依據。
(八)監督機制。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依法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