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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報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要求換證的提交)。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交驗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要求換證的提交),視窗受理人員核對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微機信息,確認無誤後當即受理;
2、人像採集:辦證人到人像採集處採集人像;
3、受理:視窗受理人員確認人像無誤後列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辦證人核實並確認簽字;
4、繳費:辦證人確認《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信息無誤後簽字繳費,視窗受理人員出具《居民身份領取憑證》並告知辦證人領證時間和地點;
5、制證:將身份證信息錄入微機,將制證信息傳送到區公安廳制證後材料歸檔(10個工作日);
6、發證:市局接到區公安廳制好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後抽檢、分揀,並將證件發放到派出所(7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1、第一次申領、換領工本費每證20元;
2、丟失補領和損壞換領工本費每證40元。
辦結時間
(一)行政審批法定辦結時間: 60天;
(二)承諾辦結時間:上傳材料時間為10個工作日,抽檢、分揀、發證時間為7個工作日。(區公安廳審核、製作時間不計算在內)。
辦理依據
1、事項設立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2、辦理程式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十一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3、申報條件與申報材料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十一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
4、收費的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