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孝宗時開始編定的《淳熙條法事類》,是鑒於先前統編的敕令格式只以法律性質分類,不突出“事類”,使“官不暇遍閱,吏因得以容奸”,故孝宗令以“事類”(公事性質)為依據編排,每項事類收入相關敕令格式等。在法典編纂上,條列法規,以事為類,是一項創造。寧宗趙擴時有《慶元條法事類》一百四十卷,理宗趙昀時有《淳祐條法事類》。現存有《慶元條法事類》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