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梅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規範等要求設定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消防工作職責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同級別人民政府相關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對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做出規劃。
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水利、給排水等專項規劃涉及消防水源的,應當徵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實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和標準建設。
消防水源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必要的防護設施。
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範圍內,市政消火栓應當與道路、給水等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城市建成區和鎮建成區範圍內,無市政消火栓、市政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根據具體給水、通行條件等建設市政消防水池;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地段,應當根據消防救援需要設定市政消防取水設施。
第九條消防水源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並適應實際需要。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
第十條市政消防水源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政消防水源的施工圖紙等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所配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相關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消防水源專供消防和應急救援使用。
因綠化、環衛等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或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水量用水;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守操作規範,遇火災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市政消火栓隨時處於正常給水狀態,除應急搶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市政消防水源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防水源,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負責,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消防水源的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管理等制度;
(二)對巡查發現或者接報的毀損、故障等情況進行及時處理,確保消防水源完好,可正常使用;
(三)建立相關檔案資料,對消防水源的設定地點、數量、編號、規格以及檢查、維修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的檢查,發現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通知相關責任人及時維護保養。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報告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市政消防水源應當納入城市管理數位化平台和供水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消防水源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供水單位應當將相關消防水源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檔案資料,結合消防水源的檢查,及時掌握消防水源的建設、變更、完好等情況。
第十七條因市政工程建設等確需拆除或者遷移消防水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拆除或者遷移消防水源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必要的重建或者改建。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妨害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5號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25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七屆〔2019〕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愛軍
2019年10月9日
政策解讀
近日,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了新制定的《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制定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
消防水源對消防滅火和應急救援至關重要,是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防滅火用水的主要來源,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當前,我市消防水源管理存在一定問題亟需解決,一是消防水源建設滯後,市政消火栓仍有欠賬,缺乏維護保養;二是消防水源管理混亂,缺乏統一規劃管理。針對以上問題,為加強對本市消防水源的管理,有必要制定相關辦法,解決消防水源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
《辦法》的立法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定範圍,符合我市的立法許可權要求。其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2018)《消防水源管理規定》(公消〔2000〕67號)等。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制度設計
(一)明確了《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規定了相關職責。
一是第一條、第二條和第三條明確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據、具體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二是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
(二)規範了消防水源的相關規劃和建設行為。
一是第六條對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中消防水源部分的內容和其他專項規劃涉及消防水源的要求進行了相應規定;二是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了消防水源的相關建設責任、相關建設要求和技術標準;三是第十條明確了消防水源資料報送的相關要求。
(三)明確了消防水源使用和維護的相關要求。
一是第十一條規定了消防水源的用途及相關使用要求;二是第十二條專門對供水單位相關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三是第十三條明確了不同類型消防水源的維護責任人;四是第十四條規定了消防水源維護保養的相關要求。
(四)規定了消防水源的監督管理等內容。
一是第十五條對消防救援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及內容等進行了明確;二是第十六條規定了消防水源信息管理的相關要求;三是第十七條對拆除和遷移消防水源的程式等進行了規定;五是第十八條規定了妨害消防水源的相關禁止行為。
(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等。
一是第十九條明確了相關妨害消防水源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二是第二十條規定了實施其他相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對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為的責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