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執法大隊隸屬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掛縣中醫藥管理局牌子)領導和管理。核定編制28名,現有人員21名。
聯繫地址:桓台縣槐蔭路11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執法大隊
- 地理位置:桓台縣槐蔭路110號
- 經營性質:公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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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介紹
桓台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執法大隊隸屬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掛縣中醫藥管理局牌子)領導和管理。核定編制28名,現有人員21名。作為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集中行使綜合監督執法職權的執行機構,受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局(掛縣中醫藥管理局牌子)的委託,承擔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工作。
工作職責
主要負責實施衛生計生監督執法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範;監督檢查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畫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實施衛生計生專項整治和監督抽檢,查處違反行為;承擔轄區內監督信息錄入、匯總、核實、分析、上報工作;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監督執法相關工作。
民生決策
1、做好受理投訴舉報工作,認真負責的做好接待(登記)和情況記錄,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2、接待投訴舉報態度要和藹,耐心聽取陳述,屬受理範圍內的,要及時受理,不得推諉。
3、受理投訴舉報問題,應本著從速從快的原則,對不屬我所職責範圍的,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投訴或舉報。
4、受理舉報工作人員必須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將舉報人或舉報材料等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
工作範圍
《傳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號,1989年2月21日通過,2013年6月29日修訂)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2005年6月2日印發)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1996年12月30日國務院令第208號)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原料血漿的採集、供應和血液製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990年6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0號)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7月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發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1994年9月1日施行)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辦事紀律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熟悉有關業務,正確行使職權,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2、做好日常監督與有報必查,對於違反衛生計生法律法規的行為,要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決依法查處。
3、進行監督取證和行政處罰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弄虛作假,不越權,不濫用職權,應當沒收或銷毀的物品不得私分。
4、遵守保密制度,遵守職業道德,不請吃、不收禮、不索賄受賄、不以權謀私。
5、實行政務公開,認真對待民眾來信、來訪和檢舉,接待來訪或辦公要文明禮貌,熱情周到。
6、嚴格按照衛生監督員著裝風紀規定著裝,在工作時間(含中午休息時間)和值班時禁止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