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條例

《桓仁滿族自治縣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條例》自2021年12月9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2022年5月25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25日
  • 發布單位: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自治縣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促進中華蜜蜂傳統特色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養蜂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華蜜蜂是指分布於長白山及長白山余脈區域的中華蜜蜂品種。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華蜜蜂品種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經費用於中華蜜蜂品種保護、養殖新技術推廣、疫病防治、產業信息提供、蜂產品研發和蜜粉源植物種植保護等。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工作。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範圍包括桓仁鎮、雅河鄉、向陽鄉、普樂堡鎮、二棚甸子鎮、沙尖子鎮、五里甸子鎮、華來鎮(木盂子管委會)、八里甸子鎮。
保護區周邊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應當設立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標識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標識牌。
第八條 保護區內禁止引進非長白山型中華蜜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影響和干擾保護區內蜂業生產秩序。保護區內原西蜂飼養者限期改養長白山型中華蜜蜂或遷出保護區,具體方案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轉地蜜蜂飼養者應當持《養蜂證》和檢疫合格證明,到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繫落實放蜂場地。
轉地蜜蜂飼養者應當服從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放蜂場地的安排,不得擅自強行占有或隨意改變放蜂場地。
轉地蜜蜂飼養者不得進入保護區內放養西蜂。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蜜源植物人工種植激勵機制,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實施可作為蜜源植物的樹種、中草藥材、經濟作物等的人工種植,最佳化蜜源資源。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用農藥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鄰近3000米以內的養蜂者,使用航空器噴施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作業5日前告知作業區及周邊5000 米以內的養蜂者,防止對蜜蜂造成危害。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蜜蜂疫病的檢疫工作。
養蜂者和蜂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壞養蜂案件、涉蜂運輸事故以及有關糾紛。
第十四條 養蜂者和蜂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程生產蜂產品,禁止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行為。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中華蜜蜂產品地理標誌和原產地產品的保護認證工作,培育壯大中華蜜蜂傳統特色產業。
第十六條 自治縣養蜂者可以自願向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免費申領《養蜂證》,享受技術服務。
備案資料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養蜂組織或個人名稱、地址和養蜂地點;
(二)品種、數量、來源;
(三)檢疫、消毒情況;
(四)養蜂生產記錄。
《養蜂證》有效期三年,到期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免費重新核驗。
第十七條 養蜂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行銷、培訓等服務,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華蜜蜂產業創新發展和新技術推廣套用,加強中華蜜蜂飼養管理技術培訓,普及科學養蜂技術,及時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中華蜜蜂品種資源保護標識牌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保護區內蜜蜂飼養者新增飼養西蜂或限期屆滿仍然飼養西蜂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將蜂群遷出保護區,拒不遷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遷出,並處5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來放蜂者未按要求到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聯繫放蜂場地擅自放蜂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中華蜜蜂品種資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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