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環境保護局是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政府下屬單位,從事環境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桐柏縣環境保護局
- 經營範圍:環境監測與保護
- 公司性質:政府行政機構
- 級別:正科級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桐柏縣委桐柏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桐柏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桐發〔2010〕3號),設立桐柏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承擔縣控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各類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域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協調並組織實施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縣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督察、督辦、核查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
(四)負責提出環保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縣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照國家和省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對轄區內符合縣本級審批的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批和環保“三同時”驗收。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指導生態縣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縣有關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省、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貫徹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文秘、會務、保密、信訪、保衛、群團、計生、文明單位建設,負責行政後勤和接待工作;負責監察、人事、檔案、勞資、財務管理和離退休工作;負責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二)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股
組織並監督實施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限期治理和污染治理項目的申報;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承擔全縣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環保規劃、環境計畫和全縣環境狀況通報;落實總量減排目標任務,提出總量控制計畫,督辦、核查重點減排項目建設和運行;負責縣管項目排污許可證審核、發放;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物普查工作;落實國家輻射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及規章,負責全縣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縣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開發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
(三)自然生態保護股
貫徹實施國家、省、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法規,編制全縣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報批意見,指導、協調、監督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土地沙化防治等工作;負責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對全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全縣農村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農村“三創兩治”(生態縣、生態鎮、生態文明村創建和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治理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縣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質改善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垃圾、污水、畜禽糞便和農藥、化肥、地膜等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督促農業廢棄物無害化、資源化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縣發展生態、有機農業。負責對全縣農村環保專項資金項目上報及監管工作。
(四)法制宣傳教育股
指導、協調全縣環境保護法制建設;負責組織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污染事故處理,行政聽證,行政賠償,行政訴訟和申請法院執行;負責執法證件管理,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開展環保法規宣傳、教育、培訓;組織執法檢查和監督執法,負責組織處理信訪、污染糾紛,辦理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工作。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4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