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突出案例與實踐問題的結合,結合最新的立法精神,全面收集相關規定,為讀者解決日常經濟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幫助。
基本介紹
- 書名:案例導讀:社會保險法及配套規定適用與解析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178頁
- 開本:16
- 定價:29.80
- 作者: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1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57187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 權威的觀點集成 ★ 典型的案例導讀 ★ 全面的配套規定
助力普通大眾解決法律糾紛、專業人士處理法律事務
1.全面權威的觀點集成
叢書條文釋義的核心觀點都來源於立法部門或法務部門對各個法條權威的解釋,保證了條文釋義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同時,儘量用通俗和簡練的語言收集歸納觀點,利於讀者快速、準確把握法條的立法本質並運用法條。
2. 重點解讀的常用法條
叢書對重點法條及生活中涉及問題較多的法條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通過案例回答了常見實踐問題的處理。
3.典型新穎的案例解答
叢書法條下的案例均來源於權威部門公布的真實案例,而且多為近幾年發生的典型案例。對案例的評析簡潔明了,直指法律適用要點,使讀者在輕鬆的閱讀中提高學法、用法水平。
4.全面重點的配套規定
條文的配套規定力求全面,但又突出重點,強調實用性,便於讀者一目了然找到最相關的配套規定
助力普通大眾解決法律糾紛、專業人士處理法律事務
1.全面權威的觀點集成
叢書條文釋義的核心觀點都來源於立法部門或法務部門對各個法條權威的解釋,保證了條文釋義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同時,儘量用通俗和簡練的語言收集歸納觀點,利於讀者快速、準確把握法條的立法本質並運用法條。
2. 重點解讀的常用法條
叢書對重點法條及生活中涉及問題較多的法條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通過案例回答了常見實踐問題的處理。
3.典型新穎的案例解答
叢書法條下的案例均來源於權威部門公布的真實案例,而且多為近幾年發生的典型案例。對案例的評析簡潔明了,直指法律適用要點,使讀者在輕鬆的閱讀中提高學法、用法水平。
4.全面重點的配套規定
條文的配套規定力求全面,但又突出重點,強調實用性,便於讀者一目了然找到最相關的配套規定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社會保險權利]
第三條[制度方針]
第四條[權利和義務]
【案例導讀】用人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財政保障]
第六條[監督管理]
第七條[職責分工]
第八條[經辦機構]
【案例導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作用]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案例導讀】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第十三條[財政責任]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第十六條[最低繳費年限和制度接轉]
【案例導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待遇]
【案例導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案例導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案例導讀】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支付範圍]
第二十九條[醫療費用的直接結算]
第三十條[不納入支付範圍]
【案例導讀】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轉移接續]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範圍]
第三十四條[費率確定]
……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 則
附 錄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社會保險權利]
第三條[制度方針]
第四條[權利和義務]
【案例導讀】用人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財政保障]
第六條[監督管理]
第七條[職責分工]
第八條[經辦機構]
【案例導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作用]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案例導讀】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比例]
第十三條[財政責任]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第十六條[最低繳費年限和制度接轉]
【案例導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的待遇]
【案例導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案例導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應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養老金調整機制]
第十九條[轉移接續制度]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案例導讀】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六條[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退休後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支付範圍]
第二十九條[醫療費用的直接結算]
第三十條[不納入支付範圍]
【案例導讀】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轉移接續]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範圍]
第三十四條[費率確定]
……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 則
附 錄
文摘
著作權頁:
【條文理解】
本條系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構成及管理之規定。
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人口老齡化和其他社會風險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可能影響,2000年國家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需要注意的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能和社會保險基金混同,兩個基金相互獨立,在設立目的、資金來源、支付用途和運營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
對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其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劃人資金、經國務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股權資產、投資收益等。基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主要用於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時社會養老的需要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作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受託人和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獨立法人機構。其職責主要包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制定投資經營策略、選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對投資、託管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相關情況等並實現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同時,為保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促進和規範基金的管理運營,本條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作為管理機構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
【條文理解】
本條系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構成及管理之規定。
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人口老齡化和其他社會風險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可能影響,2000年國家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需要注意的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能和社會保險基金混同,兩個基金相互獨立,在設立目的、資金來源、支付用途和運營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
對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其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劃人資金、經國務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股權資產、投資收益等。基金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主要用於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時社會養老的需要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作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受託人和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獨立法人機構。其職責主要包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制定投資經營策略、選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對投資、託管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相關情況等並實現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同時,為保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促進和規範基金的管理運營,本條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作為管理機構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